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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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8〕2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将《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和培训工作,按照《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确保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登记报告内容
  在京分娩的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的出生缺陷情况。


  三、登记报告机构
  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登记报告管理
  (一)登记管理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的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
  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的外院转入的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的生后8天至1岁的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的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
  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的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具体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
  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的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 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
  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
  (二)报告管理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的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
  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
  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的基础上,于每年的1、4、7、10月的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管理
  (一)监测数据核对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管理。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管理的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的围产儿数及一般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的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
  (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的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2、内容:
  (1)核对上报的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2)核对上报的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核对上报的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的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环节:
  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的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的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查阅一定数量的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的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的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
  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


  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存
  (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
  (四)管理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洁,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潮湿、火灾,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七、本制度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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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性

于泽昕


  近年来,北安市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发展,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把现代化的技术运用到了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审判质量为重点,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加强了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我院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能力,为我院的审判工作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

  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重要内容,要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开拓进取,为审判工作和人民法院各项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证。
  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可以完善法院的内部管理、为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有利于深化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行为,节约诉讼资源,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方便群众诉讼,进而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正。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是促进审判工作,践行司法为民的必然措施

  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前提下,要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审判信息化步伐,规范审判流程、调配审判资源、加快信息传递、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应该以科学发展为核心,以审判业务信息为中心,同时强化法院管理、案件执行、审判监督的信息应用,完善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的体系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通信系统建设、音视频系统建设,法院管理系统建设,积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一是通过网上立案、电子签章、大屏幕公告显示、网上信息查询、远程诉讼,在线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降低人民法院司法成本,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使群众能充分感受到诉讼的轻便快捷。二是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信息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的及时采集处理、分析评估,实现案件类信息管理、司法统计类信息管理、法官信息管理、案例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电子化和网络化。三是对案件从受理、分案到审理、归档等全过程实现信息化,为审判监督、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提供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持。四是通过门户网站,实现法制宣传、信息查询、案例查询等。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是维护公平正义、强化审判监督的有力抓手

  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发展有利于人民法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同时个案在信息化系统内的公开,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接受审判监督。要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审判监督管理。
  在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层层发动,人人参与,努力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水平,促进法院办公自动化。加强培训,将信息化工作培训与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提升法院工作人员运用各类信息系统的能力,强化法院工作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与能力。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以及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公开本院相关规章制度和案件开庭安排,公开诉讼风险告知、庭审纪律、诉讼收费等信息,促进司法公开。加强信息化,实现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诉讼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网上签发法律文书、司法统计自动生成、审限自动跟踪管理等功能,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领导及相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掌握、监督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力地强化了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关于开办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业务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办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业务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1年5月22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我局于去年10月印发了《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发〔1990〕202号),同意开办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的业务。
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展开,避免一哄而起,目前只授权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以及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海
南省旅游总公司等八个单位承办此项业务。
请各地旅游局协助做好这项工作,并注意防止异地申办护照、滞留不归、公费旅游以及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借旅游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



199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