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地务工团体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地务工团体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市政府批准 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务工团体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在户籍管辖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作为一个户籍管辖区;其他各县级市、区分别以市或区作为一个户籍管辖区)内,无常住户口,而暂时居住的务工团体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青岛市公安局和各市、区公安(分)局是辖区内暂住人口的户籍主管部门。
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必须按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暂住地居住。
第六条 外地务工团体暂住人口的暂住手续,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交验暂住人口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等,申报暂住户口;
(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登记暂住户口,发给《暂住人口证》和《暂住户口登记簿》;
(三)外地务工团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务工团体治安责任协议书》;
(四)外地务工团体按规定缴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五)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手续,须交验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暂住人口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暂住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第八条 暂住人口发生增减的,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外地务工团体离开暂住地的,须在离开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暂住人口的暂住户口,缴销《暂住人口证》和《暂住户口登记簿》。
第十条 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的,由外地务工团体的户口专管员和用工单位的户籍协管员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的户籍协管员由用工单位的保卫、基建部门的干部担任;外地务工团体的户口专管员由外地务工团体的治保组织的成员担任。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在五十人以上的外地务工团体,须建立治保会;暂住人口在五十人以下的外地务工团体,须建立治保小组。外地务工团体的治保会主任或治保小组组长应由务工团体负责人或骨干担任。
第十三条 外地务工团体和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暂住人口应自觉接受公安部门的管理。公安部门的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凡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或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部门破获重大案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暂住人口暂住、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拒绝公安部门依法管理或查验《暂住人口证》等证件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暂住人口证》等证件的;
(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对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九条 对本市单位和个体户招雇的暂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3年1月20日
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5]3号
2005-03-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5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技能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个方面30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9项)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7.劳务输出人数,其中省外劳务输出人数;
8.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
9.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面(2项)
10.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
11.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与省联网。
(三)技能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
(四)养老保险方面(5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9.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其中社区管理率;
20.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2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六)医疗保险方面(2项)
2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七)工伤保险方面(2项)
25.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高风险企业参保率;
26.工伤保险缴费率。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4项)
27.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
28.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9.市与省、县实现网络连接;
30."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
三、责任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县(市)区政府落实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政府负责考评,采取市考评督查组考评与市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帐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综合工作位次居前2名的,评定为综合工作先进单位;对出色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且排位在前2名的(扣除综合工作先进单位),评定为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同时,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地区和单位,评选为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指标解释
附件:
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指标解释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创造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3.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利用民间资本,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创业或社会各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当年新办的,招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8人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成功项目。 4.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州、县(市)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包括向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和境外输出就业的人员。省外劳务输出人数:指向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出就业的人员。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指报告期末各级财政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拨付到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的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拨付到位的担保基金金额)。 6.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指报告期末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累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7.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指报告期末最低应完成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在册不在岗职工,与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最低应完成解除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人数。 8.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州与省联网:指到报告期末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设要实现市州与省联网。 9.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10.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培训后就业人数培训后就业率= ×100% 参加培训人数 1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12.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占报告期应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基本养老金发放率= ×100% 基本养老金应发放金额 1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占报告期末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社会化管理率= ×100% 企业退休人员总数 1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高风险企业参保率:指将矿山、建筑施工、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15.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应保尽保率是指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应保尽保率= ×100%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分类施保率是指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与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分类施保率= ×100% 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是指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与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 ×100% 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 16.省与市县实现网络连接:指省与市县实现低保信息网络联通,省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市县低保工作信息。 17.“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指全面建立“阳光超市”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有规章制度、有操作规程、有明细账册),充分发挥救助作用。注:其他指标解释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