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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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财税[200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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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女性主义运动经历了三波浪潮。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初,其口号是“平等”。

1848年在美国纽约州桑尼卡瀑布市召开的第一次女权大会上,美国女性主义运动的倡导者起草了《女性宣言》,她们在宣言中写道:“一切男人和女人被平等地创造;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而《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恰恰就是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的信徒。洛克笔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杰弗逊用“对幸福的追求”替换了洛克的“财产”,更加传神的表达出洛克想要表达的意蕴。

在这里,我们可以窥见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渊源于包括洛克在内的启蒙思想家。那么,作为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思想渊源之一的洛克提倡男女平等吗?

菲尔曼的父权制理论

洛克对女性问题的探讨和其名著《政府论》与菲尔曼密切相关。菲尔曼是英国十七世纪君主专制的提倡者,君权神授的鼓吹者。菲尔曼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理论,就在于他所提倡的父权制。菲尔曼推崇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开篇就讨论家庭关系,他认为家庭关系涉及到三种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主奴关系。这三种关系都是支配关系,而支配者就是作为家长的父亲,他作为父亲支配子女,作为丈夫支配妻子,作为主人支配奴隶。

菲尔曼将这种支配关系看做是政治上的支配关系,他所做的努力就是将家庭中父亲的权力和国家中国君的权力等同起来,父亲是家庭中的国君,国君是国家中的家长。父亲在家庭中握有对被支配者生杀予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正是国君在国家中握有的主权性质的政治权力。而国君的这种政治权力的来源又是上帝赐予的。

如同西方十七世纪的所有理论家一样,菲尔曼借助《圣经》,认定上帝将对世界其他造物的支配权赐予了他所创造的第一个男人——亚当,于是亚当也就取得了对晚生于他的夏娃的支配权。亚当作为家庭中的父亲,由于生育这个事实,同样享有了对子女的支配权,因为子女的身体在菲尔曼看来主要来自于父亲的身体。而后代的君主作为亚当的继承人,就继承了亚当的这种父权。这是菲尔曼对政治起源的看法。

而世界上第一对男女——亚当和夏娃,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就说明了世界上所有男人和女人的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圣经》上说,夏娃造自亚当的肋骨。菲尔曼认为,如同子女的身体主要来自于父亲就应当受到父亲支配的原理一样,夏娃也应当受到亚当的支配。夏娃诞生在亚当之后,这种诞生上的先后顺序也支持了亚当对夏娃的支配。菲尔曼坚持认为,上帝是将对世界其他造物的支配权单独赐予了亚当,这是亚当支配夏娃最为坚实的证据。

上帝目光下的男女平等——洛克的反驳

洛克很重要的工作就在于反驳菲尔曼,通过打击他的父权制来攻击他君主专制的理论。如同西方十七世纪绝大部分的思想论战一样,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也引用了《圣经》的权威来反驳菲尔曼。

在洛克看来,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上帝的造物,除了上帝这个共同的主人之外,在人世间我们不存在任何其他的主人。而美国《独立宣言》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来谈人的平等的。我们过去常常将“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翻译为“人人生而平等”,实际上是“人人被平等地创造。”这种宗教背景成为了洛克平等观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面对菲尔曼对《圣经》的解释,洛克进行了逐一的反驳。他首先就夏娃诞生在亚当之后这一点来反驳他。他有些打趣地说道,动物是在亚当之前创造的,作为百兽之王的狮子也是在亚当之前创造的,这是不是意味着“上帝也赐予了狮子对于亚当的支配权呢”?我们不要把这当做单纯的说笑,狮子之所以不可能支配亚当,就在于亚当作为人是优越于狮子的物种,而人的这种优越性就在于人所具有的理性。人因为理性而优越于动物,这是西方一个传统的命题。

洛克也是循着这个命题的思路,来反驳菲尔曼关于上帝将支配权单独赐予亚当的说法的。洛克指出,上帝造人的目的在于创造出一种能支配其他造物的造物。而上帝造人的标准就在《圣经·创世纪》的第二十六节之中,“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照我们的样式造人,让他们对鱼……享有支配权。”这里涉及到了犹太—基督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上帝形象”。

上帝是最为智慧的,仿造上帝形象创造的人类因而也是智慧的造物。不但是亚当,夏娃也是仿造上帝的形象造的,夏娃当然也是智慧的造物,因此夏娃同亚当一样都是具有理性的。所以,应当是具有理性的人来支配狮子,而非狮子来支配理性的人。同样,具有理性的夏娃应当和亚当一起支配其他造物。洛克也强调,《圣经》中提到上帝赐予这种对其他造物的支配权时,总是说赐予的是“他们”,使用的是复数,而“他们”明显地不但指亚当,还包括了夏娃。因此这种支配权赐予的是人,而不仅仅是男人。

洛克认为,如果说父亲通过生育孩子而给予他身体材料这一事实而获得了对孩子的支配权的话,那么女子怀胎十月,同孩子身体的联系更为紧密,似乎比父亲更有资格取得对孩子的支配权。不能因为父亲生育了孩子就足以说明对他取得支配权,他给予孩子的只是身体这一有朽的材料,而孩子也是上帝创造的,同父亲并不存在这样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上帝创造的孩子之所以受到父亲的管理,是因为尽管孩子有理性,但他还不能成熟地运用理性,父亲的管理只是出于保护的目的,这与支配有天壤之别。而对于夏娃,她虽然从亚当的身体材料中来,但她也是上帝创造的,和亚当一样,具有相同的理性,并不存在孩子那种因为缺乏运用理性的能力而需要照顾和保护的问题,所以她似乎应该和亚当是平等的。

洛克在男女平等问题上的“自相矛盾”

我们首先来看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对婚姻的定义:夫妻结合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然而,在这种结合之中,由于各有不同的理解,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意志,那么这个时候谁拍板呢?

洛克认为,这个拍板权(支配权)自然而然地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分内。但是,洛克《政府论》的真正着力点在于反驳菲尔曼,菲尔曼所要达到的论证效果就在于证明父权和国君的政治权力是同一种权力。如果洛克要反驳菲尔曼的话,他就应该竭力区分这两种类型的权力。实际上洛克也恰恰是这样做的。洛克认为,如果男人存在对女人的支配的话,这也只能是一种婚姻的权力,在家庭中丈夫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私人事务的权力,而不能是主权性质的政治权力,即对妻子有生杀之权,因为对上帝的造物随意予以毁灭,这是不被允许的。这也就给予了菲尔曼父亲是家庭中的国君,国君是国家中的父亲这种观点以有力的一击。

洛克的《政府论》本身是为他所追随的沙夫茨伯里伯爵领导的驱逐危机而写作的战斗檄文。从1679年到1681年,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领导了阻止当时的约克公爵詹姆斯继位的斗争。辉格党人担心詹姆斯的继位会给英国带来天主教法国那样的君主专制。而当时英国国内君主专制的理论武器就是菲尔曼的父权制。洛克通过打击菲尔曼的父权制理论,从而为驱逐詹姆斯二世造势,也就是召呼后来发生的光荣革命。

洛克既是一位哲学家,也是一位政治的实践者。他很清楚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别。在思辨理性层面,针对菲尔曼提出的人对人政治上的支配,洛克支持的是人人平等,如上文所述,人与人平等的标准在于理性,性别差异肯定就不会成为平等的障碍。

男女平等也就是人人平等逻辑上的自然延伸。而这种平等在当时的背景下仍然需要基督教的基础。如同伯尔曼教授所指出的,新教的精神与其说是将宗教的东西世俗化,不如说是将世俗的东西神圣化。在当时的条件下,人与人在尘世的平等只有借助超脱于人的上帝才能获得其神圣的根基。这同样也是近百年之后由清教徒组成的美利坚起草《独立宣言》时要用“人人被平等地创造”措辞的原因。然而,现实感强烈的洛克也不会用理论来框定现实。

即便洛克认识到在理论上男女应该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英国,就已经具备了实现男女平等的现实条件,至少以家庭为代表的经济条件还不允许。毫无疑问,这是洛克的时代局限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