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同外省市和省内各地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同外省市和省内各地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振兴湖南经济,进一步发展同各省、市、区以及省内各地市、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积极引进外地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加速我省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联合投资、联合经营、联合开发的合作项目及投资办学、办所等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和综合平衡并列为重点项目后,可优先安排投资规模,优先提供资源、能源、场地、劳动力、基建“三材”和本省可供资源,优先安排施工。
二、凡属联合或独资开发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治理“三废”,从事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开发,从事种植和养殖业,从事重大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经营和生产社会效益好但利薄的矿山和企业,银行可按规定优先安排贷款,经各级经委、计委、财政批准给予贴息,并可免征
产品税、增值税二至三年。
三、凡属联合投资、联合经营、联合开发的合作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投产后,所取得的税后(不包括所得税)利润,按投资比例,客方可以略高于主方的比例进行分成,或由双方商定分配比例,也可用不等比例的产品补偿,分得利润的本省单位按规定二至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省外投资单位其所得税可回当地缴纳。
四、对来料加工、来图加工、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经批准后可按协议供应原材料,并在运输、包装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工费从优,也可根据双方协议以加工的产品抵偿加工费,在“三来一补”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能转让利用的,可另行商定支付转让费。
五、对于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转让,可连续一至三年从转让所获得的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0%以内的技术转让费。对于投资少、效益好,并取得专利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转让,根据具体情况,可连续三年按当年新增利润的40%以内的比例进行分成。对通过协
作改进管理、减亏增利的,可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到20%作一次性奖励,奖给客方单位和指导人员。对边远山区因进行技术协作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的,还可超出上述比例给奖。凡是购买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从开始使用的年份
起,可在生产成本中分年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六、凡调来我省工作的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会计师、主治医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人员,可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在住房、工资待遇、农村家属落城镇户口、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还可发给一定数
量的安家费,工资由聘请单位面商,可以从优。
七、凡从外单位聘请来本单位短期帮助工作的人员,按其技术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由协作双方商定,发给本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专项奖金。在聘期内,根据任期长短和效益大小由聘请单位按被聘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商定聘期内的应聘费,补偿给对方单位。
八、凡受聘解决重大经济、科技课题的专家、学者、教授,除按规定可以获得优惠待遇外,并给予提供试验场地、实验条件,提供参考及应用资料,保护所获得的专利。
九、对帮助我省引进国内资金、技术,提供有价值的经济信息,经采用后获得经济效益的“牵线”、“搭桥”人员,按所获效益的大小,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奖给牵线搭桥人员。
十、为了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发挥科研成果的效益,科研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诊断、成果转让所得收入,可不上缴,不纳税。科研单位销售本单位研制的新产品(包括中试产品)所得收入,同样可不上缴、不纳税。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1985年1月15日
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5号)精神,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为做好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参照合肥地区有关做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以上范围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的3%,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月划拨给用人单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先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拿出一部分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按照《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救助,余下部分由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医疗补助。
第五条 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补助;
(二)对一些门诊、购药费用较高的病种(病种目录及用药范围附后),由个人帐户支付和个人自付的门诊及购药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规模自行制定。
第六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需要医疗补助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原则上在结算年度末,由参保单位审核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需要补助的,由本人将以往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报所在单位,填报《门诊医疗补助资格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体检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享受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单独管理,超支自理,节余部分可转为下年度继续使用。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支出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八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补助标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可视本单位情况,自筹资金,对公务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自2001年起实行3年过渡性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1个月工资或退休金),个人帐户过渡时期补助费必须先由用人单位统一划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全额注入其个人帐户,用于解决医保初始阶段个人帐户资金积累少的矛盾。
第十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门诊常见慢性病病种及用药范围
一、慢性肝炎
用药范围:联苯双脂、甘草酸二铵、逍遥丸、益肝灵片、护肝宁片、澳泰乐冲剂、乙肝宁冲剂、阿昔洛韦、葡醛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VitC、龙胆泻肝片( 冲剂)、西咪替丁(甲氰咪胍)、盐酸甲氧氯普胺、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二、结核病
用药范围:利福平、异烟肼(雷米封)、硫酸链霉素、对氨基水杨酸钠、吡嗪酰胺、利福喷汀、盐酸乙胺丁醇、盐酸溴已新、枸椽酸喷托维林、氨茶碱、卡巴克络、三七片、氧氟沙星片(国产)。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用药范围:丙酸睾酮、左旋咪唑、654-2、卡巴克络、泼尼松、氯化钾、青霉素、氧氟沙星片(国产)、Co-丹参、醋酸地塞米松。
四、类风湿性关节炎
用药范围:泼尼松、阿司匹林、雷公藤、雷公藤多苷、左旋咪唑、布洛芬(片、胶囊)、 索米痛、萘普生、吲哚美辛、硫唑嘌呤、甲氨喋呤、环磷酰胺、硫糖铝、复方氢氧化铝。
五、慢性肾炎(肾盂肾炎、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用药范围:泼尼松、醋酸地塞米松、氢氯噻嗪、螺内酯、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盐酸贝那普利、环磷酰胺、硫糖铝、盐酸雷尼替丁、多潘立酮、青霉素、阿莫西林、黄芪注射液、大黄碳酸氢钠片。
六、冠心病
用药范围:阿司匹林、酒石酸美托洛尔、硝酸甘油、盐酸维拉帕米、地西泮(安定)、硝酸异山梨醇酯、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盐酸胺碘酮、氨茶碱、低分子右旋糖酐、肝素〔钠盐,钙盐〕、Co-丹参片、盐酸普罗帕酮 、地奥心血康胶囊、卡托普利(国产)、非诺贝特。
七、甲状腺功能亢进
用药范围:甲巯咪唑(他巴唑)、复方碘溶液(卢戈氏液)、丙硫氧嘧啶、益血生 、VitB.6。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用药范围:尼莫地平、盐酸氟桂利嗪、曲克芦丁、Co-丹参片。
九、慢性心功能衰竭
用药范围:地高辛、毛花苷丙(毛花苷C)、硝酸异山梨酯、卡托普利(国产)、氢氯噻嗪、螺内酯、呋塞米、马来酸依那普利、单硝酸异山梨酯、氯化钾。
十、女性双侧卵巢切除
用药范围:尼尔雌醇。
十一、情感性精神病
用药范围:碳酸锂、卡马西平、盐酸多塞平、盐酸阿米替林、盐酸丙米嗪 (米帕明)、盐酸氯米帕明。
十二、癫痫病
用药范围:苯妥英钠、苯巴比妥、丙戊酸钠、卡马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