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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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财务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现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一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重要意义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是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着眼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着眼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健全和增强服务项目、服务能力为重点,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努力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免费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原则
  1. 全面推开,逐步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的要求,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 坚持公益,保障基本。免费开放作为政府的重要文化民生项目,免费提供的是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由政府予以保障落实。同时,对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服务项目,要坚持公益性,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 科学设计,注重实效。紧紧结合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基本职能,研究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免费开放为契机,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明显提高,免费开放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4. 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免费开放的根本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方便地参与文化活动,保护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要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功能和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树立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相结合,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健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使免费服务成为政府的重要民生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品牌。
  三、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美术馆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
  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对于少数特殊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
  (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发展变化。
  1.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全部免费。
  2. 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3. 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三)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实施步骤
  1. 美术馆免费开放的具体实施步骤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2011年年底之前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阶段:在2012年年底之前各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
  2.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具体实施步骤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第二阶段:到2012年底,全国所有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形成2个以上服务品牌。其它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四、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具体举措
  (一)取消原有部分收费项目
  取消美术馆门票收费,取消公共图书馆办证费、验证费、自修室使用费、电子阅览室上网费,取消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存包费,限期取消文化馆(站)群众文化艺术辅导和培训费,业余文艺骨干培训费,公益性讲座、展览收费。
  (二)限期收回出租设施      
  要严格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维护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公益性质,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它用的限期收回。
  (三)降低非基本服务收费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除基本公共服务外,为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公益性服务。如公共图书馆深度参考咨询服务(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赔偿性收费和文化馆(站)的高端艺术培训服务等,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在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的前提下,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公益性服务,要与市场价格有所区分,降低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格为群众提供服务。
  (四)完善免费开放公示制度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公示免费开放内容,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吸引力。
  (五)制定应急预案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切实做好免费开放的前期准备,充分考虑免费开放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严谨细致的免费开放工作方案。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免费开放后的公众安全、资源安全、设施设备安全。
  (六)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
  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免费开放的公众知晓率,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功能作用。
  五、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免费开放是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创新,保证这一惠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免费开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充分依靠专家,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制度设计和科学研究,保证免费开放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适当奖励。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健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三)深化改革,增强发展活力。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大胆创新,形成讲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增强发展活力。
  (四)加强管理,拓展服务领域。要根据群众的需求,结合公共文化事业特点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整合业务流程,合理调配资源,改善服务效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方式和手段,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努力强化文化的感染力和辐射力,最大限度地缓解因免费开放带来的供需矛盾。要尊重和贴近服务对象的文化需求,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逐步增设多样化服务,重点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的对象化服务。
  (五)加强监管,建立评估体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免费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快完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业务规范化建设,开展评估定级,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宣传,扩大免费开放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群众了解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功能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文化发展成果。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本地区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财政部。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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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9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科级领导职数
1.国务院各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国务院各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三(即平均一名处级领导,至少有三名一般工作人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这些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四。
3.地级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科,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这些部门的科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四。
4.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
二、关于一般行政职务
1.一般行政职务是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不设科的处内设置。
2.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处理本职工作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积极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其他条件是:
办事员:能够完成一般性具体工作。
科员:能够独立处理本处(室)、科的一般性工作,起草一般性文件。
副主任科员:熟悉分管工作的情况,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草拟文件。
主任科员:能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熟练地草拟文件,能够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国务院各部门平均不超过一比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平均不超过一比二。对于年龄五十多岁,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符合任现职条件的人员,允许一次性定为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不占比例限额。
三、其 他
1.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机关,按本通知对地方相应规格机构的要求确定各种职务的职数及比例。
2.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统一认识,严格纪律,不能降低任职标准,不能各行其是。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实行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制度的原则:适应新乡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其模式是: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其中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三年(2005年按80%,2006年按90%,2007年及以后按100%)逐步过渡到市区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各县(市)、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新乡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分户。
  第七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帐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底前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转入新乡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分户)。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两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出分户留存相当于1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八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在财政给予补贴的同时,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调整缴费比例。
  第四章统一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第十条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第十一条统一规范业务经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职工个人缴费纪录,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市级统筹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政事分离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每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补足后视为完成任务,但仍作为用人单位欠费处理;不主动补足的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扣划。超额完成省、市下达征缴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机构、规格、编制问题,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财、物问题,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副职的任免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当地组织部门共同考察,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任免手续,并报县(市)、区委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协商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