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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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济人字〔2007〕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吸引、集聚更多海外留学人才入园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独资或合资、合作创办的企业。
第一章 入园和出园
第四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应属于下列领域之一: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其它高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合资或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参股的,作价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以货币、实物等出资的,投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申请入驻园区的留学人员企业进行认定。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入驻创业园,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
(二) 《济宁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证》或留学人员护照、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位认证书”;
(三)留学人员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受理上述文件和材料后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对入园项目进行评估,并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项目通过后,由创业园与留学人员签订《入园项目合同书》、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协助申请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不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四)生产经营范围有改变的。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关于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有第十三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决定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留学人员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出园指以下情形:
( 一 ) 留学人员企业孵化期满;
( 二 ) 合作研发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
( 三 ) 其它原因。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可以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除设公司制企业应符合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外,设立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限。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凭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可以境外自然人身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只需达到 50 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服务型企业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第十九条 对于进园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返还80%。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一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按标准定价的50%收取,第3年至第5年按标准定价的70%收取。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享受一类医疗保健待遇;取得硕士学位的,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取得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的,每年免费组织一次健康查体。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提供短期服务的,在济宁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高新区财政按博士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以下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对单位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进园的留学人员和企业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文件规定的留学人员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兑现上述优惠措施所需费用由高新区财政负担。
第四章 创业园建设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建设;创业和投资软环境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留学人员企业融资与投资体系建设;人才和技术支撑服务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建设。创业园要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优质的交通和通讯设施、科研和生产经营设施及配套的商务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创业和投资软环境建设。建立优质高效的创业园服务体系,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评估机制,鼓励创业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使其真正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融资与投资体系建设。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担保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健全投资、融资机制。
第三十一条 人才和技术支撑服务系统建设。积极与高校、科研院合作,为入园企业提供人才支持;优先满足留学人员创业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对园区企业员工进行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培训,增强创业园员工及企业管理者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企业技术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事局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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