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兴建大坝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投资计划应当同步安排。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大坝工程组织验收。非水利部门修建的大坝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需改建、扩建时,须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为中型水库,或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险坝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按新建大坝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和物料,有关方面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险坝的存有遗漏工程项目或出现险情需要进行加固的大坝,可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在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建立公安派出所,一般中型水库设公安特派员,以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坝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第二十四条 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可以由交通部门拨给大坝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大坝主管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禁止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雨雪泥泞期间,禁止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工程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编制定员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
水利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巡回检查和安全监测与鉴定,并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用。
大坝工程需大修(包括岁修、水毁)时,应当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时应严格质量监督,施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有关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防汛组织、防汛准备及抢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有关大坝注册登记的具体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以内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的,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坝体上放牧、垦植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
大坝管理范围 │ 大坝保护范围
──────────────────┼─────────────────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 │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
及其他设施。 │ 之间的库区。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 │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 │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 │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 │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 │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 │域以外70-100米。 。
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 │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 │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
至100米。 │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 │
以外10至50米。 │
──────────────────┴─────────────────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21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红旗牌
CA7180型轿车
解放牌
CA1020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26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6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0型轻型多用底盘
CA10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7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60轻型柴油多用底盘
CA1093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8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8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3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63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6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8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5型8×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75型8×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3型长头汽油自卸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柴油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13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63型长头柴油自卸底盘
CA317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0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03型长头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15型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38型长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85型6×4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6型6×4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5175半封闭厢式运输车
CA5175仓栅式运输车
CA5175X厢式运输车
CA5185半封闭厢式运输车
CA5185仓栅式运输车
CA5185X厢式运输车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6980型客车底盘
CA6800型客车底盘
CA6831型客车底盘
CA6830型客车底盘
CA114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2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3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3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18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3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3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8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2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3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418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1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2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轻型车厂
1
解放牌
CA1040型柴油轻型多用底盘
3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CA1040型底盘
CA1060型多用底盘
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吉林轻型车厂
1
解放牌
CA5020X厢式车
吉林牌
JL1030载货汽车及底盘
JL1036载货汽车及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80型客车底盘
EQ109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9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1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2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2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30型客车底盘
EQ11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4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5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6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8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1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1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4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5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6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09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09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2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2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4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4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6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316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0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0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1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1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4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5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4092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094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18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26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41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46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50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51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42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43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54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5092型住宿汽车
EQ5108X型厢式运输车
EQ5118X型厢式运输车
EQ5126X型厢式运输车
EQ5141X型厢式运输车
EQ5146X型厢式运输车
EQ5168X型厢式运输车
EQ5206X型厢式车
EQ5208X型厢式车
EQ5216X型厢式运输车
EQ5218X型厢式运输车
EQ5242X型厢式车
EQ5254X型厢式运输车
EQ6100客车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6120城市客车及底盘
EQ6590客车底盘
EQ6710客车底盘
EQ6830城市客车
EQ6900客车底盘
EQ9130型半挂车
EQ9160型半挂车
EQ9230型半挂车
EQ9361型半挂车
EQ9460型集装箱式半挂车
6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7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108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8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7
杭州东风日产柴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日产柴牌
CWB536重型载货车及底盘
CWB536重型自卸车底盘
CWB536重型搅拌车底盘
CWB536重型牵引车
CWA46重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WA46重型自卸汽车底盘
CWA46重型搅拌汽车底盘
CWA46重型牵引汽车
CWA54重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WA54重型自卸汽车底盘
CWA54重型搅拌汽车底盘
CWA54重型牵引汽车
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帕萨特牌
SVW7283 上海帕萨特轿车
9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6120客车
10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9
北京牌
BJ1021轻型载货汽车
BJ2032轻型越野汽车
BJ2032轻型载货汽车
BJ2033四轮驱动轻型载货汽车
11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轻型载货汽车
BJ1028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2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8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9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3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9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6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3047自卸汽车及底盘
BJ3053自卸汽车及底盘
BJ3077自卸汽车及底盘
BJ5028厢式运输车
BJ5038厢式运输车
BJ5048厢式运输车
12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BJ104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2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6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5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3041轻型自卸汽车
BJ1040轻型载货汽车三类底盘
13
中汽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15
星王牌
ZA6891客车底盘
ZA6930客车底盘
ZA6100客车底盘
ZA6110客车底盘
ZA1020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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