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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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

1989年1月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专题调查报告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也是政协
委员参政议政,向党和政府反映较系统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重要渠道,认真处理好调查报
告,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各专门委员会的专题研讨和专题调查形成的书面报告(统称专题调查报告),内容
需经本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然后由秘书长或分工主管的副秘书长签发。
  二、专门委员会的专题调查报告,视情况可分别作如下处理:
  1.涉及国家生活重大问题的专题调查报告,经主席或主管常务的副主席同意,可提请主
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得以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或常
务委员会议建议案形式送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2.重要问题的专题调查报告,经主管常务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同意,可提交常委专题座
谈会讨论,听取补充意见和建议,然后以全国政协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交有关方面和部门;
  3.除上列情况外的专题调查报告,均由本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署名,由全国政协办公厅
发函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
  三、为加强同全体政协委员的联系,并为委员知情和参政议政提供条件,有些专题调查
报告,经主管常务的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可发给全体常委或全体委员。
  四、为提高政协工作的公开化程度和发挥专题调查报告的社会效益,凡不涉及国家机密
的专题调查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可在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后,有选择的改为新闻报导的形
式在报刊公开发表。
  五、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主动收集有关方面或部门对专题调查报告的处理情况,并
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参与调查的委员通报,经秘书长同意,有的还可通过新闻渠道予以
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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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1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招标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发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对决策研究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以下称中心课题)以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推动重庆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中心课题的设计与研究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的原则,为政府管理与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协调小组(以下称协调小组)负责课题设计、招投标、会议等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课题办),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庆社会科学院)科研组织处合署办公,负责中心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心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是事关重庆市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性的选题,原则上课题经费单项不低于15万元;一般课题是影响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选题,原则上课题经费单项不低于5万元。阶段性成果为政策建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研究时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中心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同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市外申请重点课题人员,必须是完成过省(市)、部级以上研究课题的课题负责人。

(二)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三)申请人当年只能同时申报一个课题,正在执行中心课题研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七条 中心课题每年招标一次,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指南及课题申请书(代投标书)。

第八条 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投标者可根据“招标指南”及相关要求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申请投标。

第九条 中心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由协调小组聘任,负责评标工作。凡本人参加投标者(课题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课题办具体负责组织课题的评审。

(一)重点课题评标:

1.课题办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每个重点招标课题经初审确定3个投标者入围参加公开竞争,不到3个投标者的课题实行议标。

2.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重点课题的特点及招标工作要求,对投标课题申请书评标。重点考虑以下内容:(1)课题负责人及其课题组的研究能力;(2)课题目标及其分阶段目标内容要求的理解程度;(3)课题总体设计的优劣;(4)经费预算的合理性;(5)完成期限的合理性。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排出名次,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并写出评审意见。对评议投标课题的结果,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3.课题办于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后,即向协调小组汇报,经协调小组会议确定中标者。

(二)一般课题评标:

1.课题办对一般招标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每个一般招标课题经初审确定2个投标者入围参加公开竞争。

2.入围课题直接进入评审委员会评标、定标程序。

第十条 经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课题办通知中标者。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后,须于规定日期内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签订课题合同。

第十一条 中心课题资金主要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

1.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专项资金。发展研究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年度课题经费总预算。

2.社会各界捐助。

(二)资金使用范围:

1.课题经费,用于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咨询费、印刷费等;

2.奖励基金,用于发展研究奖奖金发放;

3.管理费用,用于中心课题及发展研究奖的组织、管理等。

(三)课题资金专款专用,课题组应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经费分3次拨款,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三条 中心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办负责中心课题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中心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为科学地评估中心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成果须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予以结项。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课题办负责组织课题的成果验收。

第十五条 中心课题通过评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成果档案,做好归档工作。可根据自愿原则,按《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六条 为鼓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和其他社会重大研究课题出精品成果、优秀成果,重庆市人民政府特设立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评奖期内完成并经验收结项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成果均有资格申报,经评审通过并结项的社会重大研究课题、课题亦可申报该项奖励,凡已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市级政府奖励的课题不得再次申报重庆市发展研究奖。

(一)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评委会组建和管理任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设奖如下:

一等奖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奖金20000元;

二等奖2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奖金10000元;

三等奖若干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奖金5000元。

(三)评审程序。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每3年评审一次。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议,获奖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授奖。获奖名单、等级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公布。获奖者、获奖单位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油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根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拟订了《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结合石油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部门和各石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应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评、聘
任。
二、技师名称
石油行业技师职务名称通称技师。不同工种可在技师前增加专业名称,如钻井技师、采油技师等。各工种的技师职务名称见附表。
三、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石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有七级或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种可设立技师职务。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暂定为六十九个(具体工种目录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石油行业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综合性行业,具有专业多、工种多、野外作业队多的特点,全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单位聘任技师的人数限额,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石油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核定。各单位在核定限额内,不同专业队伍聘任技师的比例可有所区别,但总的限额不得突破。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核定。各单位聘任技师的人数和增资指标,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石油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核定后分别下达。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技术工种的特点,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
,确定各专业(工种)的技师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技师聘任前必须按照《暂行规定》中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其中技术考核可按以下具体标准掌握:
1.经石油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认定确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的技术水平,职得七级或八级石油工人技术考核证书。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曾独立解决过生产过程中较大的技术疑难问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革新中有显著成绩,或在厂、处级以上单位(含厂、处级)举办的高级工技术表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3.具有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曾在工人培训中讲课、编写教材资料、或现场传授技艺。
七、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安排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根据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要求,结合石油工人达标培训和技术考核已有一定基础的实际情况,一九八七年按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点的企业,可先进行技师聘任试点。一九八八年再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
石油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并将本地区石油工业系统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石油工业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八、其它,如炼油、机械、水电、通信、运输、生活服务等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附表:石油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及技师名称

最高
序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1 重磁力工 物探技师 7级
2 电法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3 地震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4 VSP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5 VSP绞车电缆检
波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6 电法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7 地震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8 VSP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9 可控震源工 震源技师 8级
10 地质测量工 测量技师 7级
11 工程测量工 测量技师 8级
12 钻井工 钻井技师 8级
13 地震钻井工 钻井技师 7级
14 物探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5 钻井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6 采油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7 泥浆工 泥浆技师 8级
18 柴油机工 钻井动力技师 8级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19 固井工 固井技师 7级
20 射孔取芯工 射孔技师 7级
21 测井工 测井技师 8级
22 测井绘解工 测井技师 8级
23 测井仪修工 测井技师 8级
24 气测工 测井技师 8级
25 综合录井工 录井技师 8级
26 井架安装工 井架安装技师 7级
27 地面钻井工具修
理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28 井下钻井工具装
修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29 刷镀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0 钻具焊接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1 管子修理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2 采油工 采油技师 8级
33 潜油电泵安装检
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4 潜油电泵电器检
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5 注采设备维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6 采油测试工 采油测试技师 8级
37 采油测试仪表工 采油测试技师 8级
38 采气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39 采气试井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0 天然气压缩机操
作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1 输气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2 输气管线防腐工 采输气技师 7级
43 输气管线维护工 采输气技师 7级
44 天然气脱硫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5 天然气脱硫分析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6 天然气提氦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7 天然气提氦分析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8 天然气炭黑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9 天然气炭黑检验工 天然气净化加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工技师 8级
50 输油工 输油技师 8级
51 综合计量工 输油技师 8级
52 管道保护工 输油技师 7级
53 集输工 集输技师 8级
54 脱水工 集输技师 7级
55 注水泵工 注水技师 7级
56 油(气)田水处
理工 污水处理技师 7级
57 井下作业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58 井下工具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59 压风机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60 石油钻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1 地震钻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2 柴油机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3 柴油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4 抽油机安装维修工 机修技师 7级
65 特车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6 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7 仪表修理工 仪修技师 8级
68 分析化验工 化验技师 8级
69 实验工 实验技师 8级



198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