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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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市监察局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市监察局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行使行政效能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所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和权限 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一)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检查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布置或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上级监察机关及省以上领导批转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履行工作职责、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情况;


  (六)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七)检查行政管理内部事务的行政效率情况;


  (八)检查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市监察局对行政效能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决定。确有必要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对立项的检查事项应当拟定检查方案,经市监察局负责人审核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的部门和检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可以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由监察机关向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被检查的部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奖惩意见或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和办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的投诉。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奖惩遵循奖勤罚懒、惩腐倡廉、奖惩得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效能奖惩涉及个人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根据上级和市里有关奖励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奖励实行专项检查单独实施和年度工作考核综合实施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 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中,不能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市领导布置或交办的工作事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行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说假话,办假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欺骗领导的;遇到矛盾不积极想办法解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的;在对重大问题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策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决策的;工作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两次以上的;无理或故意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三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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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张 燕 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也逐年增多,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健全,还只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造成审判、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产生分歧。笔者试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几种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确定,试谈个人的看法和见解。
一、 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导议。但对权利继受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未满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能只列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其中一人为原告,而应把所有的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的都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二、 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驾者;单位或车主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单位或车主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第二顺序责任人。
三、 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1)租(借)用关系。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与车主之间并不存在执行职务的关系,因此依据规定,应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无力赔偿,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边带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边带责任。(2)受雇关系。在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员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对机动车又具有运行支配力,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比较恰当。(3)盗用他人机动车的。盗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肇致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而不能由车主承担责任。如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肇致交通事故时,一种是租借人不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则盗用人作为拟制的机动车主,在资用人与租借人之间依前述租(借)关系情况处理;另一种是租借人明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该车,而肇致交通事故,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4)车辆买卖未过户的。在买卖车辆中,常有将车辆交付买受人所有后,但并未履行法定的车辆过户手续,以致车辆买卖无效。对于车辆买卖未过户后,应当是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四、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过错责任是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显然承认第三人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赔偿责任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在承认第三人过失责任后,受害人应当直接要求有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第三人欠缺赔偿能力时,应首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在向受害人赔偿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 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同乘者即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者利用他人车辆免费运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的“无偿”、“免费”均属于无报酬的情况。如果同乘者负担燃料费或低价利用车辆等,均不属于好意同乘者。当同乘者有偿搭乘他人车辆并在搭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同乘者可以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相竞合的情况选择适用一种责任赔偿制度。而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6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许宗衡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许宗衡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795名。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