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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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府办〔2008〕43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云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和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居民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无业居民的本市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主要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各级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市、县级财政补助25元。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除外),实行全市统一缴费标准,一档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60元(不含财政补助)。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第九条 经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确认,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由各地财政和当地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第十条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按缴费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军队退役人员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出生、退役及毕业三个月内参保缴费,但必须按年度缴费一年,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款且年满60周岁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10年。享受相应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年缴费参保。预缴费后不足10年死亡的,从死亡时下一个缴费年度起的预缴费退回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因疾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符合广东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含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每个参保人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档为40000元;二档为100000元。
住院分娩:剖腹产每例支付500元,其余分娩每例支付200元。
参保人住院时间跨保险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保险年度支付待遇。如下一年度停止缴纳保险费的,其住院费用支付截止时间为缴费的最后日期。
第十六条 参保人停止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的当月1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或个人过错责任(如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染性病及戒烟)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镶牙、矫牙、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三)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的康复性器具费用;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毛发整治、治口吃、腋臭、雀斑、色素沉着的一切费用;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用;
(六)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按摩、体检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七)各种生活项目如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包房费、损坏公物赔偿、挂号、伙食、陪(人)床和观察、疗养的费用;
(八)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九)各种美容、健美项目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十)各种医疗咨询、医疗功能及法医鉴定,出诊费、服务费、点名手术费、自请护士或医生的费用;
(十一)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和征收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充分利用镇(街)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银行、邮政储蓄等社会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和待遇核发;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名单。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衔接。
各级发改、公安、卫生、教育、银行、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属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长期在异地居住或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等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将参保证件转借他人冒名住院或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追回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镇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退出工作岗位的,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列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本市户籍人员允许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可作相应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 医疗 保险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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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的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的通告

穗建法〔2006〕757号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已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30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

  一、定义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是指广州地铁在客运服务过程中实行的收费标准及票务处理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地铁单程票、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老年人免费票及羊城通交通卡(以下简称羊城通,羊城通异型卡除外)在广州地铁的办理及使用。

  纪念票及其他特殊票种按照发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购买和使用;除本规则的条款,羊城通的购买、充值、使用及退换按发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票价

  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里程分段计价办法为: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

  四、车票的适用范围及优惠、免票规则

  1.单程票:适用于所有乘客。

  2.普通储值票:适用于所有乘客,享受9.5折的扣值优惠。

  3.羊城通:适用于所有乘客,享受9.5折的扣值优惠。

  4.中小学生储值票:适用于广州市内全日制中小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及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享受7折的扣值优惠。

  5.老年人储值票:适用于60-65周岁(不含65周岁)广州市老年人,享受5折的扣值优惠。

  6.老年人免费票:适用于65周岁及以上的广州市老年人,持票人可免费乘坐地铁。

  7.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及《盲人乘车证》免费乘坐地铁。

  8.团体优惠:由单位或集体乘车30人或以上的,可享受9折优惠。

  9.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票价参考上述票价优惠规则执行。

  五、车票的办理及使用

  (一)通用规定

  1.乘客需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车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即乘客须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2.每位乘客携带总行李重量大于等于20公斤、小于等于30公斤,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等于1.3米、小于等于1.6米时,须加购2元行李票一张;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3.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持无效车票乘车指:

  (1)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

  (2)使用逾期车票;

  (3)持票人身份与使用车票种类的适用范围不符。

  4.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须凭有效地铁车票乘坐地铁。

  5.乘客每次乘车从入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用以下公式计算:(线网的最远出行距离/列车的平均时速)+60分钟。其中线网的最远出行距离/列车的平均时速为乘客乘坐最远距离时的乘车时间,60分钟为乘客换乘及候车的时间。超过上述时限,须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6.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7.乘客乘坐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须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8.车票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本站免费处理。如乘客超过20分钟未进闸的,单程票作废并予以回收,持储值票(含羊城通)的乘客须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当站最低单程票价后给予处理,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9.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车票(即没有进闸记录),出站时,单程票以出售站为出发站支付车费,储值票乘客须向票亭工作人员提供出发站车站名称后,进行处理。上述提及的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是指乘客所在出闸车站至可到达的最远车站所需的车费。

  (二)车票的购买及申请:

  1.老年人需本人凭有效《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购买储值票,不可重复购买。

  2.老年人需本人凭有效《优待证》申请免费票,不得重复申请。

  3.广州市全日制中小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学生需本人凭有效学生证件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需本人在场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不得重复购买。

  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及申请老年人免费票时,每张车票收取押金20元。中小学生储值票初始票值(储值票初始发售时,储存于票卡信息中,可用于乘车的金额)为50元,老年人储值票初始票值为30元。

  (三)车票的使用:

  1.单程票在发售当站、当天使用有效,出闸时由出闸机回收。

  2.使用中小学生储值票乘坐地铁时,须携带本人有效学生证件,以备核查。

  3.使用老年人储值票、老年人免费票乘坐地铁时,须携带本人有效《优待证》,以备核查。

  4.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有效期为500日,到期须到车站票务中心进行免费延期后方可继续使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延期时需本人出示有效证件。学龄前儿童需本人到现场进行车票的延期。

  5.老年人免费票每次使用前须本人凭《优待证》到车站票务中心进行处理,处理后的20分钟内必须进闸,否则需重新处理。

  (四)车票的充值:

  1.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每次充值金额为50元的整数倍,最大余值为200元。

  (五)车票的退票:

  1.单程票在售出30分钟内、没有进闸记录且票内信息可以读取的,可在购票车站办理退票。

  2.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和老年人免费票未损坏的,押金退还乘客。有以下任何一种损坏情况影响到车票再次投入流通使用的,押金不予退还:

  (1)车票上有孔、缺边、缺角;

  (2)票面被涂写或张贴异物;

  (3)票面有裂痕或有明显的折叠、刻划、扭曲痕迹;

  (4)票面有无法清除的污渍。

  3.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能查询到车票余值的,车票余值退还乘客;车票芯片损坏不能查询到车票余值的,将根据票面的ID(车票号码)进行查询,若ID被磨花致使仍无法识别的,车票余值则不予退回。

  六、本规则自2006年12月30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有效期为5年。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4]27号

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安监局联系。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3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 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 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发生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市经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卫生局、交委、建委、民政局、质监局,广州海事局、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 负责启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 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 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监局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和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广州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广州港务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七)市商业部门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八)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九)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十一) 市民政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十二) 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 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 (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 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本市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该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逐级启动:
三级和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1.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4.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5.市环保、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6.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
1.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4.市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
(三)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环保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市化学中毒救援中心等相关专业机构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3.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 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四)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 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视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
(五)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处理,打捞、海运、港务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2.广州海事局接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1)快速进行人员救助;
(2)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进行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
3.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广州海事局负责制定。
(六) 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八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