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20:20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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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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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最近发现个别合同订票单位转让合同号从中渔利,有些合同单位的经办人员利用合同订票的合法身份,倒卖机票,扰乱航空运输市场,危及飞行安全,侵害旅客利益,影响极坏。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维护广大旅客利益和民航的声誉,各单位对合同订票单位应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签定合同订票协议要严格控制在当地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行政、外事部门和经过批准的一、二类旅行社,其他企事业单位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予签定合同订票协议。
二、凡合同单位订票,一律报旅客姓名、单位,购票或购票后如旅客姓名改变,要凭单位证明信,只限在原购票旅客本单位内的人员中变更,不能利用已有座位或机票转让本系统或外单位人员,旅行社和外事单位,订座要报团体或外宾名称、人数,除陪同人员外,不得利用外宾团体名
义为国内旅客占座。
三、除旅行社为旅行者代订(购)机票,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外,其他合同订票单位一律不得向旅客收取手续费,如发现合同单位转让合同号或向旅客收取订座、购票手续费者,立即取消其合同资格。
四、各单位的值机和安检人员要认真检查旅客身份,防止伪造身份证件、转让客票,套购折扣价客票和套汇等违法行为。凡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客票作废,票款不退,送公安部门处理,如上述行为系合同订座单位所为,除取消合同外,报公安部门处理。
五、各售票处接到通知后对过去所签的合同协议书立即进行清理,一九八八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重新签定新合同。合同期不要太长。一般定一年为宜。
六、凡预约登记座位,给订座单位(人)出具“预约座位押金收据”或其它证明时,要写明旅客的姓名、单位,防止不法分子倒卖已订妥的座位。



1987年12月22日

民政部对“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会作出行政处罚

民政部


民政部对“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3月21日,民政部针对中国电子商会通过其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违法行为,对该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向该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会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2011年1月,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会涉嫌通过其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为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维权网站,网站由中国电子商会授权北京赛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运营。在网站运营过程中,中国电子商会以受政府部门委托之名,利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收集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向企业发出《约谈通知书》,并以“联合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查处、曝光”等相威胁,约谈被投诉企业。同时,该会利用投诉信息在网上曝光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向企业施加压力,迫使企业与网站签订会员协议或不同级别的“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提供“归档”、“直通车”等“服务”,使投诉信息曝光时间长短不同,以此向企业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的规定。


  民政部同时查明,中国电子商会未对“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在全面调查和听取中国电子商会的陈述申辩后,民政部认定,中国电子商会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向该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会:一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撤换该会消费电子售后专业委员会及“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负责人;二是不得通过“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与企业发生利益关联,该网站不得继续刊登企业广告;三是不得以中国电子商会名义向企业发出《约谈通知书》;四是将“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纳入中国电子商会的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五是对该会其他收费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收费行为。民政部将跟踪该会整改情况。


  商会、行业协会是主要由企业等经济类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商会、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获得各项收入,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取得收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进行各种摊派。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商会、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涉企收费,不得强制入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对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团体增强宗旨意识、加强自律、规范行为,维护社会团体发展的有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