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区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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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区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城区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分散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本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含幼儿园园舍,下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市区中小学建设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舍、校园用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除居民个人建造住宅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或按规定标准向市教育委员会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
  教育设施配套费,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减免。

  第六条 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应当与小区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小区开发规划方案前,应当听取市教育委员会意见,保证中小学校舍、校园用地的落实。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小区开发规划方案,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

  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的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新区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面积、校园用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旧城区改造涉及学校时,也应当增加校园用地。

  第九条 承担分散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
  市教育委员会收取的教育设施配套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列入教育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专项用于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

  第十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和用教育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中小学校舍,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市人民政府,由市教育委员会使用、管理,不准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教育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返还,无法返还的,限期重新落实规划用地。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的,责令限期配建,并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不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责令补交;并按日征收应交费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补建,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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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以及将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发行人承诺函、会议时间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六)委员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的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发行监管部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就“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在书面申请中作出说明。

  (八)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九)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2、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果无法参会,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2、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

  3、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

  4、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5、委员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

  6、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7、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二)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3、集中归纳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

  4、对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三)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

  五、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2]5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考察组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在洛伦索-马贵斯会谈纪要

中国医疗队考察组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考察组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在洛伦索-马贵斯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14日)
  由孟代邹、文长青、蔡少卿和喻惠娟同志组成的中国医疗队考察组和由卫生部长率领的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于一九七五年十月至十一月在洛伦索-马贵斯举行了多次会谈。会谈纪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关于派遣医疗队去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一条所提到的医疗队将由如下二十七名人员组成: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厨师两名,翻译两名,内科医生两名,外科医生两名,麻醉医生两名,妇产科医生两名,儿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两名,放射科医生两名,药剂师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眼科、耳鼻喉科和针灸科医生各一名。
  2.中国医疗队来莫桑比克后先在洛伦索-马贵斯学习三个月葡语和熟悉莫桑比克医务工作中的现状。
  3.经过三个月学习后,医疗队分为人员相等的两个小分队分别去马尼卡省和太特省工作。
  此纪要为议定书的一部分。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议定书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
   医疗队考察组               卫生部官员
   孟 代 邹               阿尔曼多·松戈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于洛伦索-马贵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