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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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人事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的职工。
第三条 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条件下,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规定》,必须加强管理。不能因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作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 审批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职工加班加点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规定》实施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全国统一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 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开始执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实行,但不得迟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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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第一批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4年第一批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通知

农办财[2004]11号

  根据我部2004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的初步意见,我们编制了2004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申报单位要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于2004年3月25日前统一以厅(委、局)财(计财)字号文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

  二、各地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三、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务司已下达的项目控制数和内容,编报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送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

  四、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所申报内容负责,保质保量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1、农业科技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4848962.doc
   2、种植业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5780060.doc
   3、畜牧业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6409215.doc
   4、渔业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6409215.doc
   5、农业机械化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6719925.doc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19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积极促进化工新产品的发展,加速速化工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全行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本着改革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新产品是指第一次生产的具有新结构、新组分、新性能、新规格的化工产品,包括新开发的产品、品种,老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新增加的系列品种,经过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及有关主管司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组织技术鉴定,达到技术质量标准的化工产品。
第三条 化工新产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化工新产品(暂称一类化工新产品),须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及有关主管司局组织技术鉴定证明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技术鉴定证明并报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审核批准,确认为全国性的化工新产品。
第二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化工新产品(暂称二类化工新产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鉴定证明并批准为本地区的化工新产品。
第四条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是指通过中试(或模试)技术鉴定,达到质量、技术标准,具备正式投入生产条件的化工新产品的投产(包括试生产)计划,不是新产品的试制计划。
第五条 对化工新产品既要鼓励发展,又要加强管理与指导,积极开展应用技术服务,加强市场调查预测,搞好产需平衡和合理布点,防止盲目发展、重复生产,搞好三废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条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化学工业部主要掌握全国化工新产品发展情况和管理现行部管生产计划产品目录内的主要化工行业的新产品、新品种的投产计划(今后视发展情况可将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发展前途的重要新产品逐步纳人部管计划产品目录内),其他新产品的投产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要指定一个部门和专人专管或兼管新产品投产计划工作。
第七条 对列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投产计划的新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按现行物资供应体制,各级主管分配部门应给予照顾、积极安排。其产品销售,凡属现行部管产品由化学工业部主管分配,其他产品将根据发展情况,再行商定。
第八条 按照国发(1985)21号文规定,对列入计划投产的新产品,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低息贷款和产品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年将本地区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全部化工新产品,按附表格式要求单独编制新产品投产计划,其中属部管计划产品要附部和省级的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内容应包括:新产品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性能、用途、生产工艺和三废治理等),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和科技局各一份。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计划司会同科技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新产品投产计划和技术鉴定证书进行审查筛选,提出年度全部一类化工新产品投产的品种目录汇编资料,供有关部门参阅,其中属部管计划产品由部负责平衡安排下达计划,其他新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安排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 化工新产品投产后三个月到半年,由主管部门组织一次验收。
第十二条 对新产品投产计划执行情况,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半年对部管计划新产品投产情况统计上报一次,年终对全部新产品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全面统计总结一次,简要说明:计划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等,于翌年一月份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和科技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附表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表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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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量│ │ │ │
│ │ 产品名称 │规格和结构│(t) │生产企业│鉴定单位│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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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管计划产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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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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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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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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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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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管计划产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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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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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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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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