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基本属性的分析——兼析证据三性的不合理/肖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2:30:49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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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基本属性的分析
——兼析证据三性的不合理

宜黄县法院 肖文军


对作为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何基本属性,在我国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诉讼实践和理论中,常常将证据的基本属性归纳为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作为认定证据的法律理论依据。但这一分类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作理论上难以逾越的缺陷,如无效合同要审理阶段如何认定,用证据的三性理论是无法解决这类问题,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虽然解决此类证据的认定难的问题,但仍未全部解决证据的三性理论存在的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证据的基本性质作进一步的分析。
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前,应用证据三性的理论对证据内容不具合法性认定是无法操作的,如无效合同的认定,只能是因该证据不具合法性而不予认定,我们否定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事实来审理案件,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得无证据可以支持,因此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后,证据的三性理论有了明显的变化,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性,对证据本身内容合法性不再作为审查认定证据的要件,跟原先的证据三性有了很大完善,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但这仍未能解决证据三性理论本身的缺陷,如对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法庭应如何认定,根据新的证据三性理论,我们可以很容易做出结论,对该证据因其来源不合法而不予认定(即不认定为是证据),这对当事人而言处理结果影响不大,但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究竟是不是证据,却是回避不了的,我们要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却以要认定这一事实违法,同时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又是证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存在,不对欠条内容认定的依据之一,这是法院对当事人做出民事制裁的事实依据,如构成刑事犯罪则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证据。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既是证据又不是证据。从这我们不难看出将证据的基本属性归纳为证据的三性的理论是不合理的。
证据基本属性是什么,证据的基本属性就是证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力的性质,它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关联性。证据实体中的内容合法性与来源的合法与否不应列入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的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由此可以得出证据的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到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证据的程序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1、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2、证据的来源不违反法律。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来源也应划为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如赌博之债的欠条的认定,在案件的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实体性和程序性兼有,而在对当事人的处罚则实体性的。鉴于此,我们可对赌博之债的欠条作如下认定:该欠条来源不具合法性,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认定我们可以避免将证据排除要案外,而又要根据该证据来审理案件。如此界定证据的基本性质,便能解决证据三性的不合理的问题,也更科学、更合理。



宜黄县法院 肖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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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1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五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第六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七)合作协议意向书;
  (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八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三)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第十三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二)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三)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五)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依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作出复审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体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文明进步内容的电视剧,鼓励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电视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第十九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根据发行需要,经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

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

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

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

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

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

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

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

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

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

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

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

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

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

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

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

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

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

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

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

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

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

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

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

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

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

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

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

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

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

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

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

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

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

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

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

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

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

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

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

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

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

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

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

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

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

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

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

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

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

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

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

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

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

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

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

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

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

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

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

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

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

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

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

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

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

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

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

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

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

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

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

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

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

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

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

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

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

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

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

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

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

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

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

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

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

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

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

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

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

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

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

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

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

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

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

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

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

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

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

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

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

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

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

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

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

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

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

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

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

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

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

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

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

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

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

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

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

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

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

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

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

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

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

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

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

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

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

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

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

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

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

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

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

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

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

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

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

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

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

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

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

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

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

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

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

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

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

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

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

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

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

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

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

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

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

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

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

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

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

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

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

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

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

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

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

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

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

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

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

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

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

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

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

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

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

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

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

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

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

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

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

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

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

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

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

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

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

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

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

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

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

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

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

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

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

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

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

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

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

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

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

2.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34号);

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

4.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64号);

5.东莞市粮食经营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5号);

6.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10号);

7.东莞市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的暂行规定(东府〔1998〕27号);

8.东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暂行办法(东府〔2002〕68号);

9.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操作办法(试行)(东府办〔2004〕45号);

10.东莞市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8号);

11.东莞市流动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12.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东府令17号);

13.关于加强旧城改造中“退二进三”地块转经营性用途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5〕74号);

14.东莞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办法(东府〔2000〕47号);

15.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1992〕62号);

16.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东府〔1995〕99号);

17.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东府〔1997〕64号);

18.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1999年东府令24号);

19.东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9号);

20.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东府令26号);

21.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2000年东府令31号);

22.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2001年东府令42号);

23.东莞市营运客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东府〔2002〕14号);

24.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

25.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4〕78号);

26.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36号);

27.关于修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5〕98号);

28.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东府办〔2006〕10号);

29.东莞市节能节电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25号);

30.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119号);

31.东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2000年东府令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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