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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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6.2.1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
6.2.2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6.3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第8日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最终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
7. 分类结构与代码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门类 大类
A 农、林、牧、渔业 本门类包括01~05大类
01 农业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02 林业  

03

04
05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
 
 
B 采矿业 本门类包括06~12大类,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还包括对含沥青的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开采辅助活动 指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矿物开采提供的服务
12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指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本门类包括44~46大类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本门类包括47~50大类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不包括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
49 建筑安装业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活动;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本门类包括51和52大类,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51 批发业 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52 零售业 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但有些则是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进行销售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本门类包括53~60大类
53 铁路运输业 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不包括铁路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通信设备的制造厂(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科研所、医院等活动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仓储业 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货物送配活动,还包括以仓储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本门类包括61和62大类
61 住宿业 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有些单位只提供住宿,也有些单位提供住宿、饮食、商务、娱乐一体的服务,本类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长期出租房屋住所的活动
62 餐饮业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63~65大类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指对信息传输、信息制作、信息提供和信息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技术问题或技术需求所提供的服务
J 金融业 本门类包括66~69大类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本门类包括70大类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71和72大类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73~75大类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指为了增加知识(包括有关自然、工程、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该活动仅限于对新发现、新理论的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本门类包括76~78大类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79~81大类
79 居民服务业  
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1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本门类包括82大类
82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本门类包括83和84大类
83 卫生  
84 社会工作 指提供慈善、救助、福利、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本门类包括85~89大类
85 新闻和出版业  
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指对广播、电视、电影、影视录音内容的制作、编导、主持、播出、放映等活动;不包括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和接收活动
87 文化艺术业  
88 体育  
89 娱乐业  
S 综合 本门类包括90大类
90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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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商业房共有人出租房屋,其中的共有人隐性参与他人承租,承租期间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不构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之情形,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案情

  2007年1月,原告曾静、汪培锡与第三人郭祥培合伙购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民广场架空步行街1幢2-2号商业用房(次年11月三人取得房屋产权)。2007年3月18日,原告曾静、汪培锡、第三人郭祥培与被告谢绍敏、易磊签订《门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二原告和第三人将其架空步行街1幢2-2号商业用房租与被告谢绍敏、易磊,租期10年,第一年租金14万元,以后每年递增6%,租期内未经二原告和第三人郭祥培同意转租的按违约处理。该商业用房自2007年4月23日交付给被告谢绍敏、易磊使用起,原告曾静、汪培锡应分得的房租费一直由第三人郭祥培统一领取后给付。被告谢绍敏、易磊将承租之房用于合伙开办天福楼饭店,谢绍敏、易磊系显名股东,郭祥培系隐名股东。2007年9月,因天福楼饭店需要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在第三人李毅(被告谢绍敏之女)名下,即由第三人郭祥培出面与李毅签订了一份并不实际履行的《门市租赁合同》。天福楼开业后,李毅、谢绍敏、易磊、郭祥培签订《天福楼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毅承包经营天福楼饭店。同年12月30日,谢绍敏、易磊、郭祥培签订《天福楼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易磊将部分股份转让给谢绍敏,其余股份转让给郭祥培,但实际上由郭祥培、易磊对郭祥培持有的天福楼股份各享有50%的权益,至今谢绍敏、郭祥培仍为天福楼显名股东,易磊为隐名股东。至原告起诉时,各方当事人均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并享受了权利。原告曾静、汪培锡起诉认为,被告谢绍敏、易磊与第三人郭祥培、李毅恶意串通,未经原告同意即以承包形式将商业用房以年租金40.3万元转租给李毅经营饭店,其转租行为无效,请求判令解除曾静、汪培锡、郭祥培与谢绍敏、易磊2007年3月18日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并由二被告及郭祥培返还商业用房。被告谢绍敏、易磊和第三人李毅辩称,天福楼并非转租而是改变经营方式,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郭祥培辩称,我既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之一,也是天福楼的股东之一,房屋实际由李毅经营,租金一直是由我领取后分给二原告的。不存在恶意串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裁判

  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静、汪培锡、第三人郭祥培与被告人谢绍敏、易磊于2007年3月18日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谢绍敏与李毅系母女关系,谢绍敏、易磊将承租门面房以谢绍敏女儿李毅的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承包经营,现谢绍敏、易磊、郭祥培仍系天福楼饭店的合伙人,享受合伙人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天福楼饭店只是在经营过程中经营方式按合伙人的意愿发生了改变,并非原告所诉的转租、转让、转包行为。并且郭祥培既是出租门面房的产权人之一,又是天福楼的合伙人,对天福楼内部经营方式的变化是明知的,出租门面的租金每年都是郭祥培统一领取后分发给其他产权人,说明郭祥培与二原告有充分的联系,天福楼饭店的营业执照2007年9月就以李毅的名义办理,由于营业执照悬挂于营业场所,对外应有公示的作用,应视为二原告应当知道。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之请求,既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租金的高低,因是基于当事人签约时对市场行情的主观判断,属于经营风险,不属于法院调整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曾静、汪培锡及第三郭祥培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个人合伙租赁经营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构成擅自转租违约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款之所以如此规定,立法主旨在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租赁物,直接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直接损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造成多层次的租赁物占有关系,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难度。因而法律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即赋予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以保障其物权利益。而本案的情况,不属于该款规定之情形。

  首先,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人曾静、汪培锡、郭祥培通过合同形式将房屋出租给谢绍敏、易磊经营,一经签约,合同生效,租赁关系合法成立。按照古罗马法的定义,“合同是一把法锁,一旦成立,就把各方当事人拷在一起。”本案之合法租赁关系双方均予认同,并无异议,因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

  其次,被告谢绍敏、易磊承租之后,具有独立自主选择或改变经营方式的权利,他人包括出租人均无权干涉。被告谢绍敏、易磊承租后,根据经营状况,合伙人共同议定以谢绍敏之女李毅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天福楼饭店,合伙人以收取承包费的方式坐享其成。这属于共同合伙人内部租赁经营方式的正常变化,既未改变租赁经营性质,又提高了租赁经营效益,于租赁双方均有益无害。本案法官正是洞察了合伙人租赁经营中内部经营方式改变这一核心问题,划清了法律关于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与合伙人租赁经营方式变化之间的界限,从而维护了合伙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本案即使按原告所诉被告擅自转租成立,同样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情形。这是因为:一方面,该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与本案不相符。本案中李毅承包若视为转租的话,是经过租赁物共有人同意的,因为郭祥培既是天福楼发包人之一,又是天福楼所有权人之一。天福楼无论视为发包性质还是转租性质,郭祥培均是决策人之一。另一方面,尽管天福楼所有权人曾静、汪培锡、郭祥培出租天福楼的《门市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未经曾、汪、郭三人同意转包的按违约处理,但作为承租人的谢绍敏、易磊明知郭祥培兼具合伙人和出租人双重身伤,因而有理由相信郭对曾、汪二原告具有代理权。这从理论上同样可以推断擅自转租的理解不能成立。

  二、原告曾静、汪培锡对于天福楼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相当条件

  其一,天福楼饭店位于奉节县城(永安镇)主城区“不夜城”饮食一条街之中,且名称响亮,经营有方,生意一向看好,全县城的人无所不晓。原告曾静、汪培锡作为天福楼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按常理应当超过一般人对天福楼的关注,因而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天福经营变化的相当条件。

  其二,双方于2007年3月18日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14万元,一直由郭祥培统一领取后给付二原告,而二原告诉状上称:2007年8月14日谢、易、郭三人以《天福楼经营承包合同》形式转租给李毅,年租金40.3万元,一直由郭祥培领取后分给他们。这表明,他们已按此受益,却一直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说明二原告已经明知,而且默认了郭祥培的行为,多年来从无异议。现在正值租赁期中,二原告却起诉要求确认转租行为无效,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无论从事实际上还是理由上,都是说不通的。

  其三,原告曾静、汪培锡与第三人郭祥培同属于天福楼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按事实推论二原告早已知道郭祥培同时具有合伙承租人的身份,自出租至起诉时天福楼的房租费皆由郭祥培统一领取后分发给二原告,表明二原告与郭祥培之间有着充分联系,关系密切,足可推定二原告对郭祥培的经营行为完全了解却从无异议。

  其四,从法律层面讲,第三人李毅于2007年9月即经过工商登记取得天福楼饭店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悬挂于经营场所,对外具有合法经营的公示作用,并至今悬挂达数年之久,应视为天福楼产权人均应当知道,即不仅包括天福楼饭店的合伙人郭祥培,而且包括出租人的原告曾静和汪培锡。即便是原告曾静和汪培锡确实存在不知道的情况,其公示之效力同样及于二人。因此,本判决从公示效力上理解和判断,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
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现将《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具备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2006年7月18日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一、 法医类

  (一) 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死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伤病关系鉴定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 尸体解剖室 必备

  尸体解剖台 台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摄像设备 套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录像设备 套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器械 套 必备

  解剖器械消毒设备 套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电子秤 台 必备

  X光机 建议配置

  石蜡切片机 台 建议配置

  组织病理实验室 建议配置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套 建议配置

  尸体冷藏柜 台 建议配置

  尸体运输车辆 辆 建议配置

  组织学检验 组织病理学实验室 必备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套 必备

  石蜡切片机 台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二)法医临床鉴定

  表1.2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一般活体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 活体检验箱(血压仪、听诊器、叩诊锤、量角器、尺等) 套 必备

  活体检验床 张 必备

  身高体重仪 台 必备

  X光片观片灯 个 必备

  耳镜 个 必备

  眼底镜 个 必备

  鼓膜摄像仪 台 建议配置

  视网膜成像系统 台 建议配置

  听觉功能鉴定 纯音测听仪(听力计) 台 必备

  中耳分析仪(声导抗检查仪) 台 必备

  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电图仪 台 必备

  视觉功能鉴定 标准国际视力表 个 必备

  验光盘 套 必备

  裂隙灯检查仪 台 必备

  直接眼底镜 个 必备

  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检查仪 台 必备

  性功能鉴定 神经诱发电位仪 台 必备

  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 台 必备

  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 台 必备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表1.3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法医精神病鉴定 韦氏智力测验软件 套 必备

  韦氏记忆测试软件 套 必备

  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 套 必备

  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 套 必备

  焦虑/抑郁自评量表 套 必备

  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 套 必备

  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 套 建议配置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表1.4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法医物证鉴定 PCR扩增仪 台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离心机(6000r) 台 必备

  离心机(14000r) 台 必备

  振荡器 台 必备

  电子天平(1mg) 台 必备

  恒温水浴箱 台 必备

  电热干燥箱 台 必备

  低温冰箱 台 必备

  微量进样器(0-10μl,5-40μl,40-200μl,200-1000μl) 套 必备

  DNA定量检测设备 套 建议配置

  超净工作台 台 建议配置

  亲权(缘)鉴定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DNA银染分析设备(电泳仪、恒温脱色摇床等) 套 必备

  个体识别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 台 必备

  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等) 套 必备

  

  (五)法医毒物鉴定

  表1.5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常见毒(药)物检验 普通化学实验室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设备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高效液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气体分析仪 台 必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烘箱 台 必备

  制纯水设备 台 建议配置

  高速离心机(10000r以上) 台 建议配置

  酒精检验 普通化学实验室 必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金属毒物的检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在满足常见毒(药)物检验设备的基础上,需配置所列仪器之一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建议配置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二、物证类

  (一)文书鉴定

  表2.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笔迹鉴定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比较显微镜 台 建议配置

  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 套 建议配置

  静电压痕显示仪 台 建议配置

  文件技术鉴定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 套 建议配置

  静电压痕显示仪 台 建议配置

  薄层层析仪 台 建议配置 应至少配置三种设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建议配置

  热分析仪 台 建议配置

  紫外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拉曼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显微红外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扫描电子显微镜 台 建议配置

  

  (二)痕迹鉴定

  表2.2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痕迹鉴定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比较显微镜 台 必备 枪弹痕迹鉴定中必备弹头弹壳夹持器

  材料显微镜 台 必备

  多波段光源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指纹显现设备(茚三酮显现箱、502指纹熏显柜等) 套 必备 至少具备二种

  指模提取设备 台 必备

  现场勘验和痕迹提取器材 套 必备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三)微量鉴定

  表2.3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微量鉴定 扫描电镜(带能谱)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X射线荧光能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显微分光光度仪 台 必备

  拉曼光谱仪 台 必备

  红外光谱仪 台 必备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器材 套 建议配置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至少到毫米级) 套 必备

  

  三、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表3.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声像资料鉴定 录音资料输入、输出设备 套 必备 适用于模拟及各种声像数字信号的采集、读取

  录像资料输入、输出设备 套 必备

  语音分析系统设备 套 必备

  图像(动态/静态)分析系统设备 套 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