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案:贴标签与站好队/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06:37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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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贴标签与站好队

杨  涛


“王斌余把我们的社会撕裂成了两半”,有人在报纸这样惊呼。是的,围绕着该不该判处王斌余死刑,整个网络分成了两大阵营,相互打起了口水仗,互不相当,互相指责。
有相反的意见,并展开辩论,这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本来是一个极为正常的现象。不过,吊脆的却是,对王斌余案件的讨论,从开头就没有进入一个正常的轨道,大多数人仅仅关注的王斌余“农民工”身份的本身,因为他是一个农民工,所以他就是一个弱者,进而为弱者说话就代表着正义。换句话说,只要一个人贴上了“农民工”的身份标签,那么他所作的事情都可能是弱者在维权,支持他就意味着道德正确。至于王斌余杀死的是什么人并不重要,当时是为什么引发杀人的细节并不重要,整个杀人的过程也不重要,被杀人的四条鲜活的生命当然更不会纳入他们的视野。因为他具有了“农民工”的身份标签,所有为王斌余说话的人都有了道德上的优越感。
进而,在身份标签的强大的暗示效应面前,网络社会相当多的人开始放弃思考,放弃对于这个案件中具体细节的思考,放弃对这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的思索,放弃案件的社会的成因和对社会制度的拷问。他们开始选择在身份标签的后面进行自动的站好队,站好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个社会同情弱者的人总是占大多数,而王斌余已经由“农民工”的标签赋予了其弱者的身份,那么所有认为自己道德上应当有优越感的人都会站在支持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的一边。当然,也有相当多的人也许本来是要从个案中的具体细节来考虑王斌余这个社会弱者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他们害怕孤单,他们害怕自己在网络社会遭人嫌弃,他们也要争取道德的优越感,于是也选择了站在支持者的一边。
曾几何时,我们看到了这种身份标签的满天飞;曾几何时,我们看到了汹涌的网络人流急不可待的站队的情形。当年,刘涌的犯罪事实罪该不该死同样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贴上了“黑社会”的身份的标签,于是他可以在人们并不需要看他的具体犯罪事实时候,他就注定了应当死,人们也早就在这个标签指引下自动站好了队。尽管,这里我重申,我认为改判他死刑并没有错。
身份的标签是重要的,用这种身份的标签初步来识别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有益的,但用身份的标签而抛开具体的事实与案情,来识别具体的个人的善恶与事情的对错是可怕的,用这种身份的标签决定站队立场正确与否的标准更是恐怖的。身份的标签往往培养人一种非常简单的是非善恶的观念和标准,往往让人陷入一种非常偏执的思维,使身份与人的行为完全等同,并且一旦他们的思维形成,即使事实发展并不是其原先所说的一样,他们仍将固执已见利用各种理由来维护自己先前的观点,贴身份的标签的意识常常让人失去反思的精神。如果我们不想让我们的生活重新陷入浩劫中,请记住,“文革”期间我们的前辈做的事情,“地富反坏右”这样的标签使得他们所有的行为都被评判为都是反人民的,当然摧残这些人从精神到肉体的所有行为都认为是光荣与正确的,后来发展到极至便是“血统论”——“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
我们都不想过“文革”那种人性被摧残的生活,但是如果我们不去挖出那些让我们曾经陷入黑暗的根子和幽灵,我们很难说我们永远逃脱了那种梦魇,也很难说我们思想和社会文明有了进步。然而,眼下,我还看不到贴标签与站好队的思维有好转的迹象,随着媒体对王斌余案件报道的深入,案情越来越清楚,在一些学者也逐步修正自己一些与事实不相符的观点的同时,大多数原先支持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的人仍然至事实于不顾,以王斌余杀死的是包工头的“狗腿子”,王斌余是梁山好汉为其强词夺理。看来,判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真得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要扭转国人戴上有色眼镜,见人就贴标签,而后匆匆站好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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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5月28日,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与福建前沿通讯广播电视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广电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由前沿广电公司向永鼎集团提供媒介服务,双方共同参与全国广电光缆干线福建段工程光缆的供货商务活动,共同与需方进行商务谈判,按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永鼎集团直接与需方签订合同,提供一份正式合同给前沿广电公司,并约定了中介费及其结算方式。同年10月3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股份,永鼎集团系永鼎股份的主要股东)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其后实际履行。前沿广电公司因此向永鼎集团追讨居间报酬,永鼎集团认为前沿广电公司未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拒绝支付。前沿广电公司起诉要求永鼎集团支付居间服务费2518949元,利息689162元,违约金48万元;永鼎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前沿广电公司提供的核心证据是时任网络中心副主任的马明所作的公证证言,该证言为马明在庭审中当庭修正。马明当庭所作的证言中虽然也承认原福建广电厅厅长带着前沿广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兰馨和永鼎的两个人到过其办公室,但马明同时也明确这没有用,网络中心与永鼎签订供货合同与前沿广电公司完全没有关系。因此,前沿广电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永鼎股份与网络中心的供货合同是其居间行为促成的。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前沿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前沿广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永鼎集团与前沿广电公司所签订的有效居间合同,以及马明在一审庭审中所确认“1998年5月左右陈贵钦带着这位女士(指胡兰馨)和永鼎的两个人来找过我”,有理由相信永鼎集团、永鼎股份与网络中心间光缆供货业务的达成是前沿广电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结果。该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永鼎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前沿广电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518949元并按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永鼎股份对永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前沿广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永鼎集团不服,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马明的证言虽确认陈贵钦带着胡兰馨和永鼎的两个人找过他,但马明的证言和他人证言同时证明供货商的选定是选型入围,依靠供货商的条件最终确认,而非某单位推荐或媒介可促成,且在前沿广电公司之前,另有其他单位推荐过永鼎,但推荐并不能对合同签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前沿广电公司“引荐”行为与网络中心和永鼎股份之间购销合同的订立有充分与必然的因果关系,网络中心与永鼎股份光缆业务的达成并非前沿广电公司引荐行为所促成。但应对前沿广电公司付出的劳务和支出的必要费用酌情予以补偿。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永鼎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前沿广电公司50万元;永鼎股份对永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前沿广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居间合同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本案居间合同中已明确具体与永鼎集团订立供货合同的相对人和业务内容,可见前沿广电公司与永鼎集团之间的居间合同并非报告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而系为订约媒介的媒介居间。综合本案证据和事实,不止一个单位向网络中心推荐过永鼎,且前沿广电公司并非第一家推荐永鼎的单位,但推荐并不能对合同签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否则在前沿广电公司之前其他单位的推荐已有可能成事,永鼎集团即无需与前沿广电公司再行签订居间合同。前沿广电公司与永鼎集团的居间合同约定,双方共同与需方进行商务谈判。可见,永鼎集团与前沿广电公司订立居间合同的本意并非仅需要推荐而已,而是希望前沿广电公司发挥促使光缆合同成就的媒介作用。前沿广电公司应当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忠实尽力地参与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的谈判,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对双方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然而前沿广电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现仅能确认陈贵钦曾带着胡兰馨与永鼎两人找过马明,前沿广电公司并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在永鼎集团或永鼎股份与网络中心间进行积极的说合和斡旋,并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前沿广电公司在引荐过一次后再无作为,未能履行居间合同所要求的居间义务。依前沿广电公司抗辩,永鼎未通知其参与谈判。作为居间人,本身应与第三人有更密切的关系,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应能起到一定的媒介、协调和掌控能力。从没有永鼎通知,前沿广电公司即无从参与永鼎和网络中心谈判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说明前沿广电公司对永鼎股份和网络中心的购销合同订立并未进行有效居间,另一方面说明,永鼎股份无需前沿广电公司居间,亦能自行与网络中心协商订立合同。综上,前沿广电公司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前沿广电公司“引荐”行为与网络中心和永鼎股份之间购销合同的订立有充分与必然的因果关系,网络中心与永鼎股份光缆业务的达成并非前沿广电公司引荐行为所促成。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从居间合同本身性质分析,居间活动有着二重性,它可以促成交易,繁荣市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干扰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败坏社会风气。合法、正当的居间活动和居间报酬,应以居间人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为基础并与之相适应,而仅凭“引荐”行为即主张居间行为成立并据以要求巨额报酬的情形,应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从严审查,不能随意批以合法外衣,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加以确认和合法化。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更好地执行《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强化国家对药品、食品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健康,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生物材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和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组织监督执法部门、药品监督员、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强化法制观念,掀起学习贯彻的高潮。
二、要结合本辖区监督执法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生物材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执行意见,以保证该决定的施行。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依法行政,严肃法纪,防止监督执法工作以罚代刑。对违法犯罪活动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凡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各地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情况及时报我部。



199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