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本合法 未行告知却无效/张辉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2:00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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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本合法 未行告知却无效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案件,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持有他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权凭证,到法院起诉,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权,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不得不自动撤回了起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原来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曾与宣城某支行、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三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凡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需要贷款的,可由该支行提供贷款,该保险公司对购车者的还款提供保证保险;如购车者连续3个月未按期归还某支行贷款本息的,则由该保险公司先行向该支行理赔余欠所有贷款本息,与此同时,该支行将其享有对购车贷款者的债权,转让给该保险公司所有。
合同签定后,2003年6月,购车者常某便向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申请购买一辆自卸车,同时向宣城某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该支行向常某提供16.8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共计24个月;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自借款次月起,常某每月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若常某连续3期未还借款或一期拖欠3个月以上的,支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当日,常某对其购买的自卸车以该支行为被保险人,与宣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支行依约发放贷款16.8万元,销售公司也依约将车辆交付给常某。
汽车到手后,常某在头3个月里尚能严格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可是时至2003年12月28日,常某已连续3期贷款本息未在当月20日前归还。其间经支行多次催收,常某仍未如期归还。后支行根据其与销售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与常某之间签订的两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认为常某连续3期未按约归还借款,已发生保证保险事故,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于当日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享有对常某13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依约理赔后认为,支行已将其享有对常某13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自己由此就取得了追偿权。便于2004年4月将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常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常某则以原告与支行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未告知其相抗辩,认为自己只欠支行的贷款,与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面对即将败诉的结果,不得不忍痛而撤诉。
法律点评: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中,被告常某拖欠宣城某支行的贷款确实属实;宣城某保险公司因被告常某拖欠宣城某支行的贷款而依约已向宣城某支行理赔也是属实;那么,宣城某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以此而向被告常某行使追偿权了呢?关键得要看本案争议的债权转让行为,宣城某支行是否及时告知了被告常某。否则,原告与支行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常某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因此,法律要求转让权利时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原合同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原合同的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转让而消灭,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产生。相反,原合同的债权人未履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的,该权利转让行为对于原债务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就无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原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具有抗辩权。
本案中,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与宣城某支行之间签订了《权益转让书》,支行将其享有对被告常某的债权转让给了本案的原告,虽是支行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支行在转让债权后,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常某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必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宣州区法院 张辉煌 吴安清供稿
2004年8月20日
联系电话:0563—251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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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

1998年4月13日,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的有关规定,我署已以署税〔1997〕1062号文件下发了项目确认书的填制要求,为了适应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变化,同时进一步简化、规范项目确认书的统一编号,以利加快审批速度,我们对署税〔1997〕1062号文件的附件八“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性质分类及操作需求的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制订的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署税〔1997〕1062号文件附件八关于项目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及《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规定停止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项目统一编码长度为12位,标识方式及构成如下:
×××× × ×× ×××××
审批部门代码 年份 主管海关代码 顺序号
(一)审批部门代码:
长度为4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三位为阿拉伯数字,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共将审批部门分为四大类:
A:代表限上审批部门,后三位数字为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代码。如:审批限上项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代码为A003。
B: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三位数字为部门代码。(部门代码表详见附表1)。如:农业部的代码为B023。
C: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有三个机构都可审批项目,因此规定:
C1:代表地方政府中的计委;
C2:代表地方政府中的经(贸)委;
C3:代表地方政府中的外经贸委(厅、局)。
后二位数字为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的代码。(地方政府代码详见附表2)。
如:四川省的代码为51,则四川省计委的代码为C151,四川省经贸委为C251,四川省外经贸委为C351。
D: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企业集团。后三位数字为企业集团代码。各企业集团的代码即在署税〔1997〕1062号文的附件五中企业集团名单的顺序号。
如:中建集团的代码为D001,联想集团的代码为D036。
(二)年份:
为项目审批的公元年份的最后一位数字。
如:1998年为8,2000年为0。
(三)主管海关代码:
为项目主管(直属)海关的代码(详见附表3)。
(四)顺序号:
由审批部门统一给定的所审批项目的顺序号,自0000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空号,不得重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填制规范:
(一)项目统一编码:按上述第一条编码规则给定的12位编码填制。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简称《外商鼓励类目录》,设定为《目录》A)、《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简称《外商限制乙类目录》,设定为《目录》B)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简称《内资鼓励目录》,设定为《目录》C)中某一类别项下的具体条目内容填写。内容文字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目录》中的规范的条目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目录》中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采用《目录》外不规范的描述。为便于电脑输入,除中文列明条目内容外,并用代码表示项目所在《目录》位置,即用每个《目录》所给定的字母A、B、C和相应《目录》下的类别顺序号和具体条目顺序号(各用两位数字)组成。
例1:项目如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第八类第7条:油气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应填写:《内资鼓励目录》第八类第7条:油气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C0807)。
例2:项目如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中第(八)类第10条:薄板连铸机制造应填写:《外商限制乙类目录》第(八)类第10条:薄板连铸机制造(B0810)。
对于贷款类项目,为便于统计,应比照《内资鼓励目录》C填出相应的产业政策条目。如没有完全对应的详细条目,则只填出对应的类别,条目的序号用“00”表示。如(C0100)。
(三)项目单位:应填写具体的项目承办或筹建的单位(企业)名称。
(四)项目性质:从以下七类中选择一种填写:
A:中外合资企业
B:中外合作企业
C: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政府贷款
E: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F:国内投资基建
G:国内投资技改
(五)项目内容:可填写项目名称。
(六)项目执行年限:指项目计划建设周期。如果没有规定截止年限(如外商投资企业),可填写经营年限。
(七)项目投资总额:应写明币制。
(八)项目用汇额:应填写项目进口设备的总金额。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所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编码不再由项目统一编码生成。上述鼓励项目及依据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其编码一律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Z XX XX X X XXXXX
《征免税证明》的 直属海关 分关代码 审批年份 归档标志 顺序号
统一标志 代码
归档标志:
A:外商投资类(征免性质为601、602、603及789中的外商投资)
B:国内投资类(403、412及789中的国内投资基建、技改)
C:科教用品(401)
D:国批减免(898)
E:内部暂定(998)
F:远洋渔业(417)
G:其他
如:北京十八里店海关98年审批的外商投资类的第15份《征免税证明》,其编号为Z01088A00015。
四、此文下发前,各审批部门已按原编码规则填写的确认书,各主管海关也已受理的,请迅速与原审批部门联系,按本文填写规范的要求在原确认书上改动,并要求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作相应改动。为方便企业,5月1日前凡持按原编码规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的,海关仍可受理,5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必须使用新的编码规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为保证建档核销的需要,上述项目确认书编号需改动时,请不要删除原编号,以备减免税管理系统应用时补输数据。
上述编码规范,各主管海关应主动向审批部门进行宣讲和解释,受理“项目确认书”时应对编码及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有疑义的,要及时主动与审批单位联系。
附表1:国务院有关部门代码表
附表2: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代码表
附表3:项目主管海关关别名称、代码及管辖范围

附表1:
国务院有关部门代码表
代码: 部门名称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8 中国人民银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30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
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2 国家税务总局
4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4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46 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47 国家统计局
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9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50 国家林业局
5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3 国家知识产权局
54 国家旅游局
55 国家宗教事务局
56 国务院参事室
5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61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62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3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6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65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66 国务院研究室
71 新华通讯社
72 中国科学院
73 中国社会科学院
74 中国工程院
7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76 国家行政学院
77 中国地震局
78 中国气象局
7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表2:
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代码表: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北京 11 福建 35
上海 31 江西 36
天津 12 山东 37
重庆 89 河南 41
河北 13 湖北 42
山西 14 湖南 43
内蒙古 15 广东 44
辽宁 21 广西 45
吉林 22 海南 46
黑龙江 23 四川 51
江苏 32 贵州 52
浙江 33 云南 53
安徽 34 西藏 54
陕西 61 大连 91
甘肃 62 宁波 92
青海 63 厦门 93
宁厦 64 青岛 94
新疆 65 深圳 95

附表3:
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关别名称、代码及管辖范围
序号 关别名称 关别代码 管辖范围
1 北京海关 01 北京市
2 天津海关 02 天津市
3 石家庄海关 04 河北省
4 太原海关 05 山西省
5 满洲里海关 06 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赤峰市
6 呼和浩特海关 07 除满洲里海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内蒙古自治区其他地区
7 沈阳海关 08 除大连海关管辖范围以外的辽宁省其他地区
8 大连海关 09 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盘锦市
9 长春海关 15 吉林省
10 哈尔滨海关 19 黑龙江省
11 上海海关 22 上海市
12 南京海关 23 江苏省
13 杭州海关 29 除宁波海关管辖范围以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区
14 宁波海关 31 宁波市
15 合肥海关 33 安徽省
16 福州海关 35 除厦门海关管辖范围以外的福建省其他地区
17 厦门海关 37 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地区
18 南昌海关 40 江西省
19 青岛海关 42 山东省
20 郑州海关 46 河南省
21 武汉海关 47 湖北省
22 长沙海关 49 湖南省
23 广州海关 51 广州市(黄埔海关管辖范围除外)、佛山市、肇庆市、韶
关市、清远市、云浮市
24 黄埔海关 52 广州市(黄埔区、增城市)、东莞市、河源市、惠州市(惠
阳市、惠东县除外)
25 深圳海关 53 深圳市、惠阳市、惠东县
26 拱北海关 57 珠海市、中山市
27 汕头海关 60 汕头市、潮州市、梅州市、揭阳市、汕尾市
28 海口海关 64 海南省
29 湛江海关 67 湛江市、茂名市
30 江门海关 68 江门市、阳江市
31 南宁海关 72 广西壮族自治区
32 成都海关 79 四川省
33 重庆海关 80 重庆市
34 贵阳海关 83 贵州省
35 昆明海关 86 云南省
36 拉萨海关 88 西藏自治区
37 西安海关 90 陕西省
38 乌鲁木齐海关 9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9 兰州海关 95 甘肃省、青海省
40 银川海关 96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2010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4月14日至15日对巴西进行了访问。

  二、卢拉总统重申,巴西政府和人民就中国青海省发生严重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向中方表示慰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胡锦涛主席就前不久巴西里约热内卢州遭遇雨灾再次向巴西政府和人民表达了慰问。卢拉总统对此表示感谢。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卢拉总统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一致认为访问进一步推动了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四、两国元首回顾并积极评价1993年中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对中巴关系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强调,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双方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精神,不断加强战略伙伴关系。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双方积极评价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中巴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认为该文件全面反映了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从战略和政治层面加强了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高委会)及其分委会作用,明确了2010年至2014年两国在各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并确立了监督落实机制。为立即启动《共同行动计划》的落实工作,双方同意于2010年召开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及各分委会会议。

  六、卢拉总统感谢中方支持里约热内卢成功申办2016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双方同意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运动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经验。

  七、两国元首认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模巨大,巴西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双方一致认为,在上海世博会设立巴西馆有利于加强两国在文化方面的相互了解,加深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并为中巴贸易和相互投资创造机会。

  八、两国元首认为,两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反应迅速,应对有力,两国宏观经济基础保持稳定,各自社会发展计划得以延续,经济增长势头得以保持,中巴贸易保持了同危机爆发前相似的水平。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九、双方承诺将努力保持近年来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在高附加值领域采取相应措施促进贸易和投资多样化。为此,双方同意推动航空领域合作的发展,促使双方企业积极探讨寻求新的合作项目,扩大巴西航空工业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的合作。

  十、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对话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同意进一步加强对话,推动扩大双边农产品和食品贸易。

  十一、双方强调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潜力巨大,特别是巴西“加速增长计划”为两国开展交通、能源等领域合作提供了机遇。访问期间,卢拉总统向胡锦涛主席表示,巴方对中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高速铁路招标表示欢迎。

  十二、两国元首对双方能源和矿产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特别是2009年5月卢拉总统访华期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和巴西石油公司签署的原油贸易协议得到很好的落实。双方将在此良好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深化两国能矿合作。巴方对中国石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盐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工作表示欢迎。

  十三、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风能、太阳能和水电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决定在生物燃料领域建立伙伴关系,以巩固生物燃料作为能源大宗产品的地位,并在全球推广其生产和应用。双方强调愿在多边领域就可再生能源问题加强协调。

  十四、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和扩大空间合作。为此,双方重申将推进发展中国家获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工作。双方还同意在空间技术及应用合作领域探讨新的合作。

  十五、双方强调了推动其他科技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纳米技术、农业科学、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双方还强调,要通过签署新的文件和建立新的共同行动机制,巩固双方合作的机制基础。为此,双方愿意积极推动建立巴中纳米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心。

  十六、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军事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表示满意,认为这是战略伙伴关系的组成部分。双方注意到中巴国防部交流与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成功举行。

  十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立法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密切高层交往,并积极落实中国全国人大同巴西众议院的定期交流机制。

  十八、双方重申,重视在民事、商事、刑事以及打击国际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开展司法合作。

  十九、两国元首一致表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在多边领域日益密切。两国在二十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以及“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机制中的良好沟通和一致立场即为例证。双方认为,新兴经济体将以不断发展的多边主义为基础,为应对全球性危机和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平衡、包容的方向发展作出越来越重要的贡献。双方一致认为应通过广泛的改革,尽快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方表示理解并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上述机构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二十、两国元首表示,两国政府应加强在多边和地区事务中的对话和合作,特别是通过战略对话、政治磋商和两国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加强沟通协调。

  二十一、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经贸分委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2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中国从巴西输入熟制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与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确定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图像数据分发政策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科学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研究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研究院关于建立联合实验室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巴西石油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巴西石油公司BM-PAMA-3和BM-PAMA-8区块租让合同转让协议》、《武钢集团和巴西EBX集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巴西TMAR公司合作备忘录》、《中兴通讯与巴西VIVO公司N290数字电视手机项目合作备忘录》。

  二十二、胡锦涛主席对卢拉总统和巴西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