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胡银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2:57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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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

胡银月*


摘要: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学说有如天空璀璨的群星,然从其影响力来说,儒法两家是足具影响力的学派。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制乃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不断作用中而形成。① 研究二者对当代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方略都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 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
“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
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 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
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
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②

三. 现代意义之法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
那么什么是法治? 法治起源于西方社会,在西人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就是一切都依法而治,而大家所遵循的法律都是良法。这一简约的概括朴素地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预设了一个前提:法治要以良法为基础。为此,他确立了一些立法原则。那么,什么是良法呢?尤其是从现代角度审视,我们所要求的良法又是怎样的呢? 法自君出不会是良法;行刑重轻,法峻刑严不是良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不是良法。良法必须体现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每一成员的理性意愿,保障每一成员的人权,它是全社会每一成员共同参与并签订的公共契约。人们违反它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制裁。所以,法治要求法治社会之法律本身应是人民共同意愿的提炼,而不只是反映某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它就得不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只是赋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 限制权力,法治亦是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市场都是率先在西方社会生长并成熟完善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也引进移植了不少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与移植远不像生产方式的转变或工艺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被移植的法律的规范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赖于植入地人文资源是否蕴含法治基因,有赖于植入地植被对法治精神的兼容性。“逾淮成枳”的现象同样适用于人文世界。“法治的现代化并非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的认同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民主与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表征,是西方价值观念的载体,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于中国厚实的儒家文化土壤呢?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这西方法治文化呢?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即在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始终未占主导地位,这就必然给中国当代建立“法治”社会秩序带来困难。

四. 借鉴和启示
虽然今天所倡导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认同的。二千多年前他们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具有客观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是对法的平等适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法,法应清晰、简明,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及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等。①法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利的。
同时我们要看到法家的重刑政策和愚民政策,压制议论和专制王权的方式,与民主与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更不是我们今天要的法治。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及专制王权,使得人们观念中缺乏法治的观念。今天中国提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但是“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提高人的法律素质,增强人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意识、平等的观念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任务。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 即使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人”仍然是关键。在古希腊传统文化中,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与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立宪政体等道德理想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也都是从城邦的‘善’来阐释的,从而使法治观具有一种超越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更高层次的理想观念品格。如果仅仅在法律层面而不深入道德理想层,不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无以最终确立法治观。”②权力从属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则国家就会丧失其真正的本质和特征。西塞罗有句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西方人的这些传统告诉我们,他们的“法治”传统与我们的“德治”传统同样古老而长久。中国人选择了(这里的选择并非主观意志)“德治”为其根本,并影响至今,建立“法治”秩序,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西方人选择了“法治”为其根本,也影响至今。但无论以何为根本,都没有离开“人”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这实际上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素养和“德治”素养,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也是我们要达到法治目标的根本方法。只有在儒家和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泊,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一条宽广而平坦的路,也才能被真正得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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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建设银行



一、审批权限
《“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书》”)是出具“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不可撤销的保函的依据,现阶段《担保协议书》的审批权一律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担保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要报经总行审批。出具保函的权利,集中在县支行以上的各级行,县以下分支机构和各级行的内部职能机构一律不准对外出具保函。
二、担保的申请〔详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
1.向建设银行申请担保,必须提交《担保申请书》(附件一)。
2.业务部门接受《担保申请书》后,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文件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客运销售代理协议》、财务决算或资产负债表等。
三、担保的审查〔详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四章〕
1.受理担保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对于此类付款担保应着重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状况。
2.办理担保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委托人交存保证金和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情况。评估由投资调查部门统一管理,比照贷款项目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
3.在对担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后,有关业务部门和调查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书》提出审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提出是否承诺提供担保的意见,对同意担保的应由业务部门送资金部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行长审定。
四、《担保协议书》的签定(详见“规程”第五章)
1.担保事项经主管行长同意后,业务部门应与申请人进一步协商签订《“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附件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加盖公章。
2.省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应将双方草签的《担保协议书》连同《担保申请书》以及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分行,如保证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转报总行审查批准。
3.《担保协议书》生效后,受托银行应积极催促委托人按照约定交存保证金,及时提供经受托银行认可的《反担保函》,或设定财产抵押。
五、交存保证金(详见“规程”第六章)
1.《担保协议书》生效后,委托人应按照《担保协议书》约定交存保证金。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帐户”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供的保证金最低不得低于付款担保金额的10%;在建设银行只开立有“票款专用帐户”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供的保证金最低不得低于付款担保金额的
70%。保证金存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按活期存款付息。
2.保证金存款专项用于此项担保项下的支付。担保银行有权监督结算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保证金存款用于担保项下的支付后如有余额或保证期满后,保证金存款方可从相应的保证金存款户中转出。
六、提供反担保(详见“规程”第七章)
1.不能按担保金额100%存入保证金的担保,委托人必须提供与应存入保证金等值的反担保,包括反担保人担保和设定财产抵押。
2.本行只接受“凭索即付”的反担保函(附件三)。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有较强的担保能力。委托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时,必须将反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送交受托银行审查。同时提交反担保函,作为《担保协议书》的附属文件。
3.委托人以财产设置抵押,抵押物必须是产权属己的,并且便于保管、适销适用,办理了财产保险,财产的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担保期限。设置抵押财产经担保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应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公证。
七、出具保函(详见“规程”第八章)
1.委托人按照《担保协议书》的约定存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并交纳保费后,受托银行方可根据《担保协议书》出具保函。保函内容必须与《担保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一致,如担保内容有变更,应修改《担保协议书》后方可出具保函。
2.保函文本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签收转受益人,一份由受托银行财会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份由受托银行办公室归档保存。
3.业务部门填写保函后,应送审计部审查,然后送法定代表人签发保函后送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发送受益人。
4.受益人接受保函的,应签发保函回执。
5.保函有效期满或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行失效。保函失效后,担保银行业务部门应通知受益人退还保函,并将收回的保函造册登记,办理销毁。
八、收费(详见“办法”第七章)
1.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保函,按照保函额度的3‰收取费用;
2.短期保函在出具保函时一次交费。
九、保函的履行(详见“办法”第六章和“规程”第十章)
1.保函有效期间,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担保银行应先从被担保人保证金存款帐户支付款项;保证金帐户不足以支付时,可以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从被担保人其他存款帐户支付。如果被担保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不足部分由担保银行垫付。担保银行在垫付资金时,业务部门应及
时通知被担保人。
2.担保银行垫付资金后,应通知被担保人在一个月内归还垫付资金。同时由受理该项担保的业务部门发出贷款指标,财会部门据以为被担保人开立贷款帐户,并办理垫付资金手续。
3.担保银行信贷部门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被担保人及时归还银行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被担保人逾期不能归还时应按逾期贷款加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
4.被担保人逾期不能归还垫款,担保银行除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对设定第三方反担保的,应向第三方反担保人索偿;对设置财产抵押的,可以将被担保人设置抵押的财产折价抵还垫款,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变卖抵押财产,并从价款收入中优先受偿。

附件一:担保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是经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本单位在批准的业务范围
内拟与 签订 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 。根据 的要求,需贵行提供 担
保,担保额度 万元。我单位愿与贵行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履行申请人
的义务和责任,特此申请。
请审核
申请担保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地址
受托银行 地址
委托人拟与 (供货人)签订《客运销售代理协议》,领取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 领取 用于 ,期限 天,由受托银行出具以为受益人,担保额度为 元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失效。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担保金额 %的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年 月 日存入 元。
四、A、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 (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 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票款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 (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付资金。(反担
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B、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 元(其中有价证券 元)抵押(质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票款,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票款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30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3‰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 元,于 年月 日一次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 (签字) 受托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

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委托人)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开帐与结算计划”
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 (委托人)向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及参加中国开帐结算计划的各航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万元。为此,本单位愿无条件及不可撤销
地保证:
1.若上述担保的委托人(即 )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数存入保证金,使贵行不能从委托人保证金存款户中足额对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由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当贵行凭本保函和有关付款凭证索款时,我单位将在收到索款文件之日起5日之内无条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载明的义务,支付本金、利息、手续费、税款及因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如我单位不能在5日内按期付款,贵行有权直接或通过法律途径从我单位在银行的任何帐户中扣款,这些帐户为:
开户银行 帐号:
4.此项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损害。
本保函的担保责任将随委托人已付款金额而相应递减。
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反担保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不可撤销的保函

受益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及参加中国开帐结算计划的各航空公司
(委托人名称及地址)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帐号 。该单位已于 年 月 日与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签订了《客运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称《协议》),编号 ,定期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领取中性机票。 (担保银行名称及地址)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保证该
单位按《协议》的约定付款。当 (委托人)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因自身责任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
并无力偿付时,本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协议》的约定和委托人实际领取中性机票的数量代为支付款项,最
高支付金额为 万元。本行担保额度随委托人向贵单位付款而相应递减。
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行同时声明如下:
一、未经本行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协议》的内容;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保函项下《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保函项下《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 时,本行有权终止本保函的效力。
二、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三、如本保函受益人、担保事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项内容不全,本保函无效。
四、本保函由本行有权签字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加盖本行行章。
担保银行 (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99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