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技巧/戚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59:03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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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就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戚谦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合同订立系列之一

合同成立必备条款及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的界定及合同条款的补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合同法》第12条只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是建议性或指示性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合同漏洞的填补)原则
合同漏洞时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郑州的戚谦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1、62、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合同有关条款,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统观合同全文,参考订立前后的相关来往信函,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
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详参《合同法》解释(二)。

(3)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当事人对原有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实务中,涉及15类有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涉及纯无名合同条款的补充的,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 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有学者指出,《合同法》第61、62条是专为填补合同漏洞而设立,第125条不仅适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补,而且适用于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的判断。因此,在填补合同漏洞时,第61、62条填补漏洞的规则应当优先于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三、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戚谦律师提示,在合同签订前后以及合同各个条款的细节上,都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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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1950年12月2日,国务院、政务院

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教)之尔代(新疆称肉孜节)、古尔邦(即宰牲节)、圣祭(新疆称冒路德节)三大节日,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人民自己食用的牛羊,应予免征屠宰税;其有限制宰牛的规定者,并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承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望即遵照办理。


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60号

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要求:

(一)遵循合法、精简、高效的原则;

(二)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要件,不得增设为审批事项,对于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审批事项,全部重新审查,对于多个部门有审批职能的项目,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其他部门为从办部门;

(三)简化后的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审批过程中不增设审批程序和条件。

第三条 在立项环节,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并联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国土部门建设用地预审并联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初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初审意见后,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按照上述第二、三款的规定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及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果选址位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规划部门可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阶段同时给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 取消规划部门对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事项。

第七条 国土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时间压缩为10个工作目。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取消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的审批环节。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或初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需要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其审批、核准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交通类建设项目,经有批准权的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表述。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移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再把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单位开工建设。

用地预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初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该文件;未补交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文件,不作为项目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移至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再把关。

第十条 现状实测地形图不作为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文件后,可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我市绿色通道重点项目的,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他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河涌综合整治范围内的截污主体工程的规划方案经审定后,规划部门可直接办理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并联国土部门用地预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于在土地一级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

第十三条 取消规划部门对于在土地一级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确认、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用地报批手续的前置条件。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后,国土部门可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批手续。出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红线范围不一致的情形,且超出部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需对超出部分重新组织用地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测绘单位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对涉及大面积征地的工程或道路等线性工程,上述办理期限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国土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把关。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用地属集体土地的,国土部门应当在10工作日内组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听证的应当在17个工作日内组织征地听证,在35个工作日内拟订用地报批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已批准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且不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及居民私房自建工程,无须单独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可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工程;

(二)农用棚架、施工工棚、围墙;

(三)在已经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的亭、台、楼、阁、廊、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等园林建筑;

(四)已经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住宅小区内,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

(五)不影响建筑外立面的建筑物体外部附属建筑物,包括: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等而建造的构筑物;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构筑物;附属于建筑物上的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塔、铁架、斜拉杆等构筑物;天面的无上盖的花架;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

第二十条 取消“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作为单独审批事项。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协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属于我市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

  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意见而导致不利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属于我市绿色通道重点项目的,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其他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不需要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可自行进行施工前的工程放线,规划部门委托的城市勘察测量单位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现场验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审批以下事项:

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节能事项审查等。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并联机制执行。

上述建设项目中属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施工前申请占道开挖的,市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交警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建设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建设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招标方式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所称审批,是指以牵头审批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其他审批部门为从办部门,按照下列流程完成审批工作:

(一)项目单位同时向主办部门、从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主办部门定期组织从办部门参加联审专家审查会议,各从办部门的参会代表提出审查意见;

(三)主办部门督促从办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事项;

(四)从办部门将审批复函或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交主办部门;

(五)主办部门统一将审批复函或意见回复给项目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