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17条“犯罪分子”应改为“犯罪实施者”/李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55:56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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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条文中的“犯罪分子”应改为“犯罪实施者”。主要基于以下思考。

首先,“犯罪分子”一词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分子”是文革时期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主要用于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右派分子等歧视、侮辱性词汇中。

将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分子”,使之异化于普通民众,并由此成为专政的对象,是阶级斗争年代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需要,与现代法治所强调的公平、公正和人文关怀的理念相悖。

其次,不是法言法语。法律语言要求词义清楚、内涵准确、外延明确,相比之下,“犯罪分子”既可以指法院判决后的罪犯,也可以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等待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可以指具有犯罪行为特征的人或单位,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范围。

第三,表述不明确。现代汉语词典对“分子”的解释是,属于一定阶级、阶层、集团或具有某种特征的人。而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就已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如果将犯罪主体称为“犯罪分子”,相当于把单位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相矛盾。

第四,背离了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应该认为他是无罪的。所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被追诉人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之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称为“罪犯”。刑法第417条规定的“犯罪分子”,实际上指的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侦查、追诉的“犯罪实施者”。

最后,与人权保障理念不符。刑法不仅惩治犯罪,也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是正当的,但是,他们的人格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犯罪分子”这顶帽子,不自觉地煽动了公众对涉嫌犯罪者过激的蔑视、敌对和仇恨,践踏了其人格应有的尊严。这既不利于犯罪人改造、矫治和重新融入社会,也与我国倡导的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不合拍。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417条中“犯罪分子”的表述不妥,建议改为“犯罪实施者”。刑法其他条文中“犯罪分子”一词,也应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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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11号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4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O五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在银的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行政效绩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自我考核与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 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方式进行测评;

(二)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五)检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按照《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的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照分值高低确定考评等次。

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评总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考评总分在60-79分的,为合格;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纳入同级政府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不合格的部门,取消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考评为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执法管理△ 办法

抄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银川警备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银川市委员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0日印发

校对人:霍小平 打印:王娟 份数:240份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评分标准

组织

领导
1
确定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8分
“一把手”没有亲自部署安排工作的减2分

2
明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承办,并将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没有明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减1分;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承办的减1分;没有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减1分

3
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没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减2分,未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减1分

制度

建设
4
制度健全,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九项制度
区市县:

35分

部门:25分
市直部门九项制度有一项未建立的减1分;

区市县九项制度有一项未建立的减1.5分

5
制度落实,严格按制度办事,无违反制度现象发生
市直部门有违反制度情形的一例减2分;

区、县有违反制度情形的一例减 3.5分

6
制度创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新举措
市直部门2分,没有创新的不得分;

区、县4分,没有创新的不得分

抽象

行政

行为
7
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无被撤销或废止的;有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
10分
1、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被撤销、废止的,每件减5分;未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减1分

2、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每件减2分;

3、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每件减2分

8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送备案;备案材料(报告、正文、起草说明)齐全

9
被撤销、责令废止、改正的规范性文件,在15日内作出了处理决定

具体

行政

行为
10
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种类齐全,内容完整规范
县市区:

15分

部门:25分
1、委托行政执法权无法律依据的,每项减1-2分;

2、案卷中执法文书不规范或不齐全的,每卷减1-2分;

3、行政执法案件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变更的,每件3-4分

11
行政许可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按规定进行,统一受理和答复;建立活页率100%
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每件减2-3分;未按规定进厅统一受理和答复的减1-2分;制作活页率未达到的减1-2分

12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每件减2-3分

13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标准执行,无乱收费情形
无证收费或乱收费的每件减2-3分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评分标准


14
及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执法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及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未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

15
罚没财物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罚没物资交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拍卖或依法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罚缴分离的,每件减1-2分

执法

队伍

建设
16
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
4分
培训考核次数不满2次的减1分;

17
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建立执法人员管理体系;依法申办执法证件,坚持持证上岗;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
未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体系的减0.5分;

无行政执法证上岗的,每人减0.5分;

未按规定参加执法证件年审的减1分

18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纪律教育,执法人员遵守执法纪律、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的每件减1分

行政

复议
19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6分
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每件减1分

20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合法、及时,办结率达95%以上
未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未达到95%的每件减1分

21
被申请复议案件的维持率达90%以上
被申请复议案件的维持率未达90%的减2分

22
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复议情况统计
未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复议情况统计的减2分

行政

诉讼
23
依法参加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被维持率达90%以上
4分
行政诉讼案件被维持率未达到90%的减2分

24
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诉讼情况统计
未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诉讼情况统计的减2分

行政

赔偿
25
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赔偿申请
3分
未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赔偿申请的每件减少1分

26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责令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引起行政赔偿的行政执法案件,每件减1分;未对责任人依法追偿的每件减1分

行政

执法

监督
27
有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5分
未设立内部监督检查机构的减1分;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减3分

28
及时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办结率达90%以上
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未达到90%的,减3分

29
认真办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未及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每件减4分

30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每件减4分

注:每一项目扣分不超过本项目标准分。


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摘要)

教育部


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摘要)
教育部



为了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从校舍条件上保证中等师范学校及中小学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定额。本定额是一个近期的规划指标,可作为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指国家建制的大、中、小城市)一般中小学编制基建计划任务书、进行
总体规划及单位建筑设计的依据。重点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地处边疆的学校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一些必要的用房。县、镇和农村中小学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一)中等师范学校和城市一般中小学每个学生应占有的校舍建筑面积按下表所列指标执行:
---------------------------------------
| | | 2 |
| 学 校 类 别 | 规 模 |每个学生应占有的校舍建筑面积(米 )|
|---------|--------|------------------|
| 中等师范学校 | 略 | 略 |
|---------|--------|------------------|
| 完全中学 | 18~30班 | 4.7~5.0 |
|---------|--------|------------------|
| 初级中学 | 18~24班 | 4.6~4.8 |
|---------|--------|------------------|
| 小学 | 18~24班 | 3.6~3.8 |
---------------------------------------
注:1.定额的上限适用于表中规模较小的学校,下限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学校。中小学规模小于18班的,
定额可适当提高。
2.幼儿师范学校可参照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执行,并在教学用房的内容上做必要的调整。
3.根据本定额研究确定现有学校的校舍规划和扩建任务时,如原校舍的平面系数(K值)偏低,可
对照附录中的使用面积进行核算,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4.本定额中的小学规划面积定额,较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384号文件中“新建工矿企业住宅及
配套项目定额指标”所列小学定额的上限,每个学生增加了0.1~0.3平方米。主要原因是为了加强
教学管理,降低了小学的班级名额(由每一班级50人降为45人),其次是增加了教职工所必需的
生活用房,如单身宿舍、食堂等。
(二)计算定额的基本依据
1.中学的学制为六年,完全中学的规模为18、24、30班,初级中学的规模为18、24班,每班名额近期为50人,远期为45人。小学的学制为六年,学校的规模为18、24班,每班名额近期为45人,远期为40人。五年制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2.与教职工人数有关的各项用房面积,按1962年中共中央中发(62)255号文件中所确定的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比例计算,即教职工总数中师每班为4.7人,高中每班为3.6人,初中每班为3.25人,小学每班为1.32人。
3.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和平面系数(K值)均按24厘米墙厚计算,墙厚大于24厘米时,建筑面积可另行增加。
(三)本定额中不包括中小学教职工的家属住宅以及中师和中小学的人防工程、锅炉房、配电室、屋顶水箱用房、室外厕所、自行车棚、汽车库、技术教育用房(或校办工厂)、哺乳室等。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8〕13号文件的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的住宅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解
决,其居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至于人防工程、锅炉房……等项目,如确需建设,可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任务书报主管部门审批。
严寒和多雨地区的中小学,应有风雨活动室,以利体育教学的进行。此项用房本定额中虽未列入,但在学校的规划中应预留其建设用地。

用地面积定额
城市一般中小学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兼作生物实习和气象观测园地)几部分。其中体育用地是学校进行体育教学、开展体育活动的必要场所,直接影响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要尽力予以保证。各类学校每个学生应占有的用地面积按下表所列指标执行:

---------------------------------------
| | | 2 |
| 学 校 类 别 | 规 模 |每个学生应占有的校舍建筑面积(米 )|
|---------|--------|------------------|
| 中等师范学校 | 略 | 略 |
|---------|--------|------------------|
| 中 学 | 18~30班 | 13~16 |
|---------|--------|------------------|
| 小 学 | 18~24班 | 10~11 |
---------------------------------------
注:1.上述用地面积不包括池塘、湖泊和起伏较大的丘陵地带等不可建筑的用地。
2.定额的上限适用于表中规模较小的学校,下限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学校。
3.用地较紧张的大城市市区,设置田径场地有一定困难时,中小学用地定额可以适当降低,但中学
用地定额不宜低于每个学生12~15平方米,小学用地定额不宜低于每个学生7~10平方米。
附录:
本定额的附录中,列出了不同规模的各类学校各种用房的设计定额、使用面积和定额计算的有关参考数据,还列出了各类学校教学、行政用房的主要建筑标准,主要教学用房的平面布置参考图和课桌椅的参考卫生标准,可供各地计划、教育、设计部门和学校在工作中参考。

第一章 中等师范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参考指标)
(从略)

第二章 城市一般中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