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50:05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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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示】公司内部职工股是公司股份中较为特殊之一种形式,因其特殊而受到相应限制。本文将揭示限制表现在哪些方面?原理何在?

【基本案情】原告:薛某 被告:徐某
某制药总厂经批准为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1992年6月开始给企业内部职工配发股份,每股1元让职工认购,职工认购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该厂职工徐某认购1000股,但未取得股权证,同年6月15日,徐某经人介绍将白己名下的1000股内部股以每股4元转让给原告薛某。原告如数付给被告4000元,次日双方补签转让股份协议,被告答应取得股权证后再交与原告,但被告所在单位一直未将股权证发给认购者,原告因此没有收到被告的股权证,原告担心股权证落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0日内退回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答辩同意退回4000元,但不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司法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制药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性质为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7条第3款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根据该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份应以股权证代替股票作为股东的权利凭证。企业内部职工认购股份后作为股东转让股份应符合该意见第30条的规定。该条虽然规定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可以进行转让,但同时还规定“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在公司配资后三年内不得转让。”此种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故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案被告在公司配售的当月,即将其认购的股份转让给在同一公司的原告,违反了“三年内不得转让”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由于原、被告之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是该协议应予终止的问题,而是协议无效的问题。因原、被告均是股票发行单位的职工,违反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属双方都有过错。
判决: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返还原告4000元,本案受理费170元,原、被告各负担50%。,
【法理评析】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职工股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之产物。从当时时代背景来看,它们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和历史必然性。为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当时处于逐步探索阶段之历史条件,加上相关法律规定之欠缺以及市场主体之投机活动,这些制度也产生了很多弊端,至今仍遗留下许多历史问题。时至今日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并总结历史经验仍是我国法律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极具挑战性课题。
一、定向募集公司之背景知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包括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主要特点是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其不同性质的股份有不同的流通范围与法律限制:其股份不采用股票形式,而是采取股权证形式;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也可以转化为社会募集公司。
我国规范定向募集的法律主要包括: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国家体改委联合其他几个部门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3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此外还有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贯彻实施这些规定而出台的一系列配套实施文件。1993年《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的提法,新《公司法》立法时又重新肯定了定向募集这一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7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国家大型建设项月方可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木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股,第24条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第25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第30条规定“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发行和转让。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以上具体条文确立了我国定向募集公司之基本法律框架,之后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价理规定》都是在此从本框架基础上做出的细化规定或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募集设立方式之一的定向募集与社会公开募集相比具有怎样的特殊性呢?其与公开募集相比优越性体现在:(1)在股票市场尚未充分开放情况下,它可以不受股票发行配额的限制,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达到筹集资金和改变企业产权结构之目的;(2)与公开募集相比,其设立程序相对简易;(3)公司发起人实现掌控公司之目的。弊端体现在透明度不高,没有严格规范的发行程序,在形成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与社会个人股之间存在着相差悬殊的待遇,由于缺乏有效的职工行权方式,不能很好的保护股东权益。
二、内部职工股之背景知识。内部职工股在我国具有特定历史内涵之概念。它是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启动而出现的。根据我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内部职工股是指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定向募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其自己的这些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在我国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初期,内部职工股起到了重组企业资产、为公司发展筹集资金、调动员工积极性、减轻企业改革包袱、降低企业改革成本、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推进企业改革进程的积极作用。它是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和企业产权清晰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当时相关法律规范之不健全,加上企业、职工由于投机获利心理违规操作,使整个内部职工股制度之运作出现了一片混乱局面,并造成了“内部职工股社会化的严重后果”。1994年体改委通知各部门、各地方立即停止审批定向33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制内部职工股新办法出台前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与发行工作。1998年国家叫停了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并对违规从事内部职工股交易的证券中心与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清理,但是地下的内部职工股交易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有愈禁愈烈之势。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内部职工股优势,实现设立内部职工股制度之初衷,许多学者提出了进行职工持股制度改革、规范内部职工股流转之建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就目前主流观点来看,建立规范的职工持股制度其有如下积极意义:它可以改善企业资产结构,把职工、经营者、企业利益连在一起,起到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防止公司波恶意并购之作用;它有助于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促进公司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它可以对社会保障制度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企业职工利益;它有利于扩大企业筹资渠道,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实现企业从外源融资向内源融资的转化;它有助于保证职工在公司中的主人翁地位,优化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因此,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工持股制度,还需要进行不懈之努力。就我国传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而言,它们通常受到如下限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内部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三、关于本案股权转让效力之分析。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内部职工股转让纠纷。从本案具体情形来朴,原告薛某、被告徐某郁是同一公司之内部职工。符合相关规定对内部职工股之交易主体要求。原、被告也达成了股份转让的合念,并在事后补签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直实、自由。甚至本案原告还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之同时,完成了支付对价之合同义务。但是,该交易唯一存在的问题足,根据当时有效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除非当事人有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内部职工股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内不得转让,而本案原、被告在被告获得公司配件的当月,即进行了该交易,且不属于不受转让期限制的情形。因此,法官认定他们的转让行为因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这一规定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司法出台之前的部门规章。如果严格按照今天法律适用之规定来看,这一违反行为并不能当然导致相关行为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七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本案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判决,因此,也只能用历史的眼光去审视这一问题。从本案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之理由看,其主要理由是“被告没有交付股权证”,客观上这是因为公司一直未将股权证发给认购者,而双方明确约定的就是被告取得股权证后再交与原告,被告在此并不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单从这一角度来看“没有交付股权证”似乎并不能构成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强有力理由。从当时相关规定情形来吞,当事人的这一约定根本无法实现,因为股权证并不能交由职工个人持有,要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该约定属于自始不能的约定,但是它显然并不能对合同效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有必要认清的是股权证与股票并不相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定向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社会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权证。”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股票与股权证为不同类型股份公司股份之表征,它们之间具有严格之发行界限,不同股份公司只能发行不同的股份表征。除了具体表现形式、记载事项、和加剧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等与股票不同之外,股权证权利的行使与转让方式与股票相比也共有很大之不同。职工个人不得持有股权证,职工的股权证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公司应当依据股权证向持股职工签发股权证持有卡作为持股身份之证明。股权证持有卡应加盖股权证托管机构的登记专用章。股权证持有卡不得载明持股职工持有的股数、金额。内部职工可凭本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和身份证及工作证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自已拥有之股份,办理股权证转让、过户、分红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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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企〔1998〕212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企〔1998〕212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质量检测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否办理工商登记的请示》(浙工商企〔1998〕21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属于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属于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也应办理登
记注册。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问题,待与司法部协商一致后,另行规定。



1999年3月19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落实。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通过提高统筹层次,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
二、规范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1.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20%,职工个人8%。个人缴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费费率为20%;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雇工缴费费率为12%,雇工本人缴费为8%。
2.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超出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在高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础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三年内逐步过渡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结算期由原按自然年度改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公示制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要经职工确认,不经职工个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用人单位补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和支付项目
全市参保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及时按国家和省要求增加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未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列入市级统筹发放范围。
四、严格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
1.基金预算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以市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指标为依据,实行零基预算编制,确保收支平衡。在收入预算安排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要达90%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要以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且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应参保人数的90%,养老保险历年欠费清欠率达20%以上,缴费基数要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均作为收入项目列入当年预算。要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在支出预算安排中,要对影响养老金增减的各种因素进行预测,合理确定基金支付指标。
基金预算的审批和执行。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批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批准后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预算的执行率。
2.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后,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建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务,分级核算基金收支和结余。各级国库要确保养老保险费及时入库,将养老保险专用联次及时反馈地税、财政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编制日报表,按月对帐,保证入库数准确一致。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入库的养老保险费和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户收支票据合法复印件,按月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基金征缴。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入同级国库,由市人民银行负责按日从县(区)国库上划到市国库,市财政部门从市国库及时划拨到市财政专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入市财政专户,按预算按月拨付县区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进入县区财政专户,按季划入市财政专户。
2.基金使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养老金的用款计划,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于每月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8日前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和县(区)的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商业银行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或劳动部门的拨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后,应及时划款。各发放网点在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应及时划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当期征缴和转移支付计划情况拨付的资金,少于县(区)当月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
为确保发放,财政部门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上预留50万元的发放周转金。
3.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经审计确认后仍存放在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弥补基金支出缺口。市级统筹后,各县(区)超额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部分,其中50%结转到该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六、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全面推进金保工程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要严格退休审批程序,实行退休条件提前一个年度预审及养老金增长预核制度。正常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待遇核定后,将退休审批表和养老金待遇审核表各一份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提前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并公示后,集中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市劳动保障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区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均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退休审批手续。
七、市级统筹工作的考核奖惩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强化预算机制。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地税、财政部门于年初根据预算及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报市政府批准,向各县(区)及市直联合下达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扩面、征收、清欠、发放等目标任务。年中考核一次,基金拨付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年度结束后,市政府对上年度各县(区)及市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县区在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后当期发放仍存在基金支出缺口时,有结余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同级结余基金弥补;没有结余基金的,先由同级财政垫支,年中结算一次,年终总结算,由市和县(区)按3:7比例分担。
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当期发放存在基金支出缺口时,有结余基金的,其缺口部分的50%,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同级结余基金,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没有结余基金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
为促进征缴,市本级在完成年度目标征缴任务后,市财政对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15万元标准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县、区如能完成年度目标征缴任务的,同级财政也要相应参照市本级标准按定额或一定比例安排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项补助经费。
八、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科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核算并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和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切实履行缴费基数核定和对单位缴费的稽核与监察职责,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投入;及时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财政专户,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极参与缴费稽核工作;要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建设经费的投入,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市县两级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
地税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依法查处工作,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要监督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并查处违规行为。
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因对本《暂行办法》执行不力,造成养老金拖欠及其他情况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