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学模型看集资诈骗案死刑适用的误区/肖佑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7:20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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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司法机关存在误区,结果误判死刑的情况时有发生。


  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具有旺盛的融资需求。由于国有金融机构长期对民营经济融资需求的忽视,导致民营经济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发展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根据全国工商联的调研结果,我国有90%以上的民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微型企业则更加困难。金融体制上的固有缺陷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导致了我国非法集资案层出不穷。
  
  值得注意的是,集资诈骗案中的被害人自身是具有重大过错的。他们明知高收益必有高风险,仍然在暴利的驱使下,甘冒巨大风险积极地参与了集资活动,从而直接或间接促进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形成和发展。
  
  基于金融体制上的缺陷和被害人自身重大过错的原因,应当有足够的废除集资诈骗案件这种非暴力性经济犯罪死刑配置的理由。然而,集资诈骗案的死刑不仅没有废除,相反,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集资诈骗案判死刑的情形相当普遍,既与我国的死刑刑事政策相悖,也与建设和谐社会和世界发展的潮流很不协调。

  研究发现,集资诈骗案件死刑泛滥的经常性理由有二个,一个是仅仅根据有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客观结果,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个是仅凭有挥霍很少比例的集资款的行为而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于是挥霍的绝对数额很容易达到成百上千万元而被判死刑。换言之,死刑适用门槛大大降低了,亟需对此进一步研究,以查明原因之所在,防止死刑的过度适用。
  
  笔者利用数学模型,解析非法集资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误区,说明集资诈骗案中死刑适用的二个经常性理由,有可能是经不起推敲的。
  
  建立模型的基础数据为:第一期集资规模为3000万元,全部用于生产经营,设定每月扣除成本(利息除外)可产生利润200万。集资款以月利率1分计,每月为还本付息一个周期。同时假定集资行为人不扩大生产规模,月利率1分始终不变,每月利润不足以支付的利息的部分通过扩大集资规模解决,出资人不实际出资增加债权,集资人增加债务。企业家无挥霍行为。总集资期限为四年共48个月。集资数、利润数和利息单位万元。

月份数:1 2 3 4 5 。。。。。。。。。。。。。。。。。。。。。。。。。。45 46 47 48 49

第一月到第四十八月的利润数(利息除外)分别为:200。。。200。。。200。。。200。。。
第一月到第四十九月的利息数:300,310,321,333.1,346.41,361.05,377.156,394.87,
第一月到第四十九月的集资数:3000,3100,3210,3331,3464.1,3610.51,3771.56,3948.72,
利息数:414.36,435.80,459.38,485.31,513.84,545.23,579.75,617.73,659.50,
集资数:4143.58,4357.95,4593.75,4853.13,5138.44,5452.28,5797.51,6177.26,6594.97,
利息数:705.45,755.99,811.59,873.75,940.13,1014.14,1095.55,1185.11,
集资数:7054.49,7559.94,8115.93,8727.52,9401.27,10141.40,10955.54,11851.09,
利息数:1283.62,1391.98,1511.18,1642.30,1786.53,1945.18,2119.70,2311.67,
集资数:12836.2,13919.82,15111.8,16422.98,17865.28,19451.81,21196.99,23116.69,
利息数:2522.84,2755.12,3010.63,3301.70,3611.87,3953.05,4328.36,4741.19,
集资数:25228.36,27551.2,30106.32,33016.95,36118.65,39530.52,43283.57,47411.93,
利息数:2755.12,3110.63,3301.70,3611.87, 3953.05, 4328.36, 4741.19,
集资数:27551.2,30106.32,33016.95,36118.65,39530.52,43283.57,47411.93,
利息数:5195.31, 5694.84,6244.33,6848.76,7513.64,8245,9049.50,9934.45
集资数:51953.12,56948.43,62443.27,68487.6,75136.36,82450,90495,99344.5

从上述数学模型中可以看出,在高利贷情形下,每个月的集资金额呈几何级数迅速增加,每个月需要支付的利息数也同样呈几何级数增加,最终崩盘无法返还集资款是必然的结果。49个月集资总金额1157779万余元,假如都是一个(或者十个)人出资的,那么最终一笔即第四十九次集资后出资人不再借款,集资人无法再筹集资金而崩盘,意味着有9734.45(利息)+99344.5(本金)=109078.85万元的本息无法偿还,这个天文数字很容易迷惑司法人员的眼睛而对集资人判处重刑,甚至死刑。这是否意味着这一个(或者十个)出资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出资人实际所出资金总金额仅为3000万元,每个月获得利润为200万元,那么49个月获得收入总额为:200*49=9800万元,可见出资人3000万元的原始出资不仅连本带利成倍回收了全部投资,即便是最后10亿9千万(本金利息)全数打水漂也无法改变出资人获得丰厚利润的事实。这一组数据充分说明,我们在处理集资诈骗案件时,所谓的集资款无法返还就认定为经济损失的做法,有可能是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了,值得重新进行检讨和评估。如果拟对集资人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更加需要引起高度的警惕,以免误判。
  
  研究发现,对于高息集资案件,每一期集资返本付息之后,出资人都会获得可观的利益,这一期所有参与集资的出资人将不再是被害人,而是实实在在的受益人,只有不再返本付息后的出资人才是“被害人”。这个特征过去并不为大家所重视,其实,凡是在崩盘前退出的出资人都毫无疑问是获利者,并且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较早参与的高利贷者即使中途没有退出,最终也很可能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这些获利者所获得的利益中有相当大部分来自最终受损失的集资人所损失的金额。相反,集资人自身却可能一无所获,甚至开始集资之前自家的财产都可能被高利贷全数吞没。

我们假定上述出资人在第四十八次回收本息后,不再出资,接下来由下岗职工、退休职工等弱势群众出资99344.5万元,那么先前的出资人还将获得99144万余元的收入,加上48个月从企业家手里获得的利息收入共48*200=9600万元,实际总收入108744万元,实际出资总投入才3000万元,总收入是总投入的36倍。遭受损失9.9344亿元的却是弱势群体,这种情况发生后,必将引发群体事件,按照通常的司法判例,集资人人头落地恐怕将难以避免,然而集资人实际只借用了3000万元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其他的钱仅仅只是经过集资人的手,都被高利贷者收进了腰包。这种情形高利贷者才是真正杀人原凶,集资者是高利贷的牺牲品,司法机关成为高利贷者杀死集资者的工具。一定要严防这种高利贷者“借刀杀人”的情形出现。

  从上述数学模型可以看出,表面上集资人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数只有3000万元,只占总集资数额很少比例,这同样会使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错觉——认为集资人将所骗取的资金仅有很少比例用于发展生产经营,从而认定集资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理论依据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的做法非常普遍,其实这样的做法是对前述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上述模型中第一个月集资规模为3000万元,集资人出具欠条3000万元,第二个月集资规模为3100万元,增加的100万元系上一期出资人应收利息转为借款,集资人出具欠条3100万元,第三个月集资规模为3210万元,增加的110万元系上一期应收利息转为借款,集资人出具欠条3210万元。。。。。。。出资人从第二期开始完全没有再出资一分钱,集资人从第二期开始完全没有再收取出资人一分钱,其集资规模也就是集资人的债务,仍然因高利贷而迅速扩大,直到第四十九个月集资规模达到9.9个亿的惊人数字。但是这些数字实际上是空数,只有第一笔才是实际出资。集资人为了还贷,仅仅只是维持当初借用高利贷而开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扩大生产规模,就必须不得不连续滚动集资,借新还旧,仍然难逃被债务压垮的命运。此种情形下,尽管集资人实际上是将资金100%用于生产经营的,却很容易让人产生集资款只有很少比例用于发展生产经营的错觉。由于这个错觉而被判重刑的人不在少数,例如:前二年发生在浙江嘉兴的杨某、曹某夫妇集资诈骗案就是实例。

  借高利贷后投入生产经营,高利贷本息支出同样属于成本支出。高利贷支出,也是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支付高利贷同样是属于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这样一来,即使集资人明知无法归还而连续滚动式集资,导致最终崩盘,也应当承认集资款是全部用于生产经营,进而排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这种滚动式集资行为并不会发生“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然后实际情况是非常的不幸,这种连续滚动式的集资行为,司法人员通常无视支付高利贷本身是生产经营行为一部分的事实,错误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认定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相当普遍,事态严重。

  假如集资人不是借高利贷,而是从国有银行融资,国有银行的年利率按1分计,我们再来看看,上述数学模型中企业家的财务状况:假定贷款期限仍为四年,第48个月到期后一次性返本,此前每月支付利息。第1至48个月中每个月需要支付利息为25万元,48个月支付总利息数为1200万元。企业家四年可获得利润为48*200=9600万元,扣除利息和本金,可获得纯利润为9600-1200-3000=5400万元。从这个数据可知,如果不存在金融体制上的缺陷,企业家能够顺利从正规渠道融资,那么企业家根本就不会被高利贷压得喘不过气来,相反企业因获利巨大而焕发勃勃生机。此种情形下,若企业家购买了豪宅、豪车等花费了2000万元,企业家完全承担得起,消费得起,没有人会对此产生疑问,企业家也不用担心有人头落地的后顾之忧。
  
  如果集资人是借了高利贷的情形,花了2000万元买奢侈品,那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就有生命之虞了。在当今中国社会中,购买奢侈品炫富的情形比较常见,企业家炫富行为有可能是为了市场竞争的需要,仅凭花费了巨额集资款中较小比例的金钱用于奢侈品,就认为属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进而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做法,过于严苛而且不合乎情理,属于法律适用上的一个严重误区。根据前述比较分析可知,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具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大大降低了死刑的门槛,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定,以防止死刑被滥用甚至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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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2]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玉溪市公安局制定的《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严重势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省政府34号文件精神,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用两年的时间集中组织开展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以下简称“严防战役”)。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针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难点和突破点,各个击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构建有效和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总体目标:一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防范体系基本构建;二是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地区得到重点防控;三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全市万车事故次数和万车受伤人数不高于2001年度的100.33,32.16,万车死亡人数控制在9以下(2001年为10.22)。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确保“严防战役”稳步开展。
各县区要继续贯彻省人民政府[2001]34号文件和玉溪市人民政府[2001]45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三长”责任制,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农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警种、各驻军、武警部队的协作、配合。各县区政府与辖区乡镇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必须于4月25日前全部签订落实,市政府将在阶段考核中进行抽查;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和梳理排查,分析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把握规律,明确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与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驾驶员考试质量关,客运路线审批关,把“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四个负责制落到实处;要围绕“严防战役”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宣传渠道,营造强大舆论声势,不断掀起高潮,推进“交通安全文明村”建设和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活动;通过开展全市“小黄帽”交通安全宣传周和组织全市驾驶员参观“大型交通安全巡回图片展”等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驾驶员等交通参与者重视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要通过“严防战役”的实践,建立和完善预防交通事故的科学工作模式以及综合治理交通的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二)重点防控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区域,深入实施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确保“严防战役”向纵深推进。
各县区要对本辖区近两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深入的梳理排查,确定各自的重点防控区域,并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办法、措施,落实重点防控任务,加强对各区域内交通事故“黑点”和驾驶员严重违章率的监控和考核;要把预防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心放到县乡道路上,摸清每一条县乡道路的交通流量情况、近两年来事故情况和交通参与者违章情况等,掌握县乡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乡村道路条件差、群众乘车难、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严重等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管理措施;要尽快加强县乡交警大、中队的全面建设,合理布局警力,装备必要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强化路面监控,充分发挥交警一线主力军的作用。在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要按有关规定,尽快有组织的将乡村道路的交通管理权委
托给当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并明确任务、职责和权限,定期组织培训、考核与奖惩。
(三)集中整治导致交通事故上升的“三大重点”,全面加强客运车辆的管理,确保“严防战役”主要防线的构筑。
根据去年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和对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分析研究,我市的澄川线、玉通线、大新线、峨小线、国道老213线(元江大水平至安定)等五条公路是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公路”,有33处公路点、段是交通事故的“重点隐患”(见附件一),有13种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见附件二)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死亡人员增多的“重点违章”。对这“三个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组织专项整治。一要加强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69号令,把“安全查验卡”的发放等有效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参照69号令,把核定载客数6座以上(含6座)专门从事客运的微型车辆也纳入管理。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把对客运车辆、客运单位和客运驾驶员的各条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三要尽快部署对“重点隐患”的整治,对标志标牌、标线不完善,公路设计不合理的事故“黑点”,县区政府要督促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积极进行工程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警力投入,进行重点布控设防。四要加大容易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防战役”期间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员一律按规定实行上限重罚,属同一行为二次违章的要按规定坚决吊扣驾驶证,必要时要采取治安拘留等强制措施。五要加大重点时间的路面监控力度,对人车出行率较高的节假日、赶集庙会日以及各种庆典活动期间,公安、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地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每日下午5时至9时事故多发时段的管理,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六是对安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车队,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查处整治,该合并的要合并到安全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较好的车队去管理,对非法客运车辆要坚决取缔,上限处罚。七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修理厂二级维护的质量监督,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预防因车辆机械故障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八是城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等阻碍行人通行的行为查处,加强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九是农机部门要依据《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云政发[1988]129号规定,对拖拉机违章载人进行依法管理。拖拉机载人必须参加乘客险,且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审批。各级交警部门、当地派出所要积极支持、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十是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组成部份来抓,每季度至少要安排一次交通安全常识讲课。十一是在红塔区中心城区要坚决取缔摩托车从事客运的现象,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对从事客运的三轮摩托车实行规范化管理。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人代步车只能由专人驾驶,新车落户时驾车人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核发轻便摩托车号牌。十二是中心城区划有停车泊位的地段,机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实行收费管理。十三是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附属设施要加大投资力度尽快完善。十四是驻军、武警部队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警备条令》抓好军车的管理。
(四)严格依法查处严重违章肇事者和认真追究与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关的领导责任及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确保“严防战役”有力开展。
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对负有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进行惩处的挂牌督办制度,严惩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分子,公安交警支队要对死亡1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惩处进行挂牌督办,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要认真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单位人员责任。从今年开始,凡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必须就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涉及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责任和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责任,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汇同安全管理、监察和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查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多发地区、地段的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由上一级组织专题调查,着重查找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领导责任以及各个岗位应承担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管理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办案部门要敢于从内部的机动车检验、驾驶员考核、发牌发证、路面执勤等各有关岗位查起,凡有是违规、违纪、失职、失管责任的,绝不护短,坚决查处。

三、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

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从2002年至2003年为期两年,分两个具体战役组织,第一战役自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从今年4月至6月,为内部抓落实、外部抓宣传阶段:一是以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以第三届中国昆明国际旅游节的交通安全保卫为重点,强化督促检查,把“严防战役” 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各级公安、宣传、教育、交通、农业、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积极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大会战,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
第二阶段从今年7月至9月,为专项整治阶段:一是围绕“三大重点”,组织开展全市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二是针对县乡道路漏管失管突出、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严重、无牌无证车及报废车上路的“死角”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隐患,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交通、乡镇派出所、农机部门的力量,开展县乡道路的综合整治行动。
第三阶段从今年10月至12月,为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阶段:一是从上到下组织对省政府2001年34号文件和市政府2001年45号文件落实情况、创建“平安大道”、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等任务的检查、考核;二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员依法严处,同时,要追究一批与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关的领导责任和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的第二大战役从明年1月开始,继续围绕“严防战役”的“四大主要任务”,对应2002年“三个阶段”的安排部署查缺补漏,巩固深化。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将根据今年的实战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后再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玉溪市成立“全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严防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华生同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岑化虎任副组长,政法委副书记李明荣、宣传部副部长普洪光、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本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市法院副院长童学义、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李世华、市司法局副局长普建平、市建设局副局长于绍芬、市交通局副局长赵铨、公路总段副总段长王虹、市农业局局长助理廖伟、市财保公司经理张明、警备司令部军动科长肖慧材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办公室,由支队长刘绍华任办公室主任,政委李矿生、副支队长沈德明、钱绍华任副主任。
为加强“严防战役”中各县区重点区域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由公安、交通、农机三个部门对各县区分工联系,具体分工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绍华、市交通局行业管理处处长毕志达负责联系澄江、易门;交警支队政委李矿生、市交通局刘福喜负责联系通海、华宁;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沈德明、农机总站总站长张忠负责联系红塔区、江川、峨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钱绍华、农机总站副总站长汤红爱负责联系新平、元江。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相应的“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领导小组”和“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办公室”,负责“严防战役” 的领导、协调、考核评比和信息处理工作。

五、考核与奖惩

为确保“严防战役”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市政府将对“严防战役” 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及时的记分考核,并结合年度总结进行综合记分考核,一并实施奖惩。
考核内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各阶段20分,共60分);总体目标中对各地的分解目标(20分);基础工作(20分)。
考核原则:定性定量,客观公正,发扬民主。
考核程序:对各县区的考核由市“严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一是根据“严防战役”各个阶段确定的“工作重点”,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考核记分;二是根据年末总体目标(包括各地的分解目标)和日常基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记分;三是由市“严防领导小组”确定的考核委员会将考核情况进行审定通过。
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转变观念。近两年来,我市乃至全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于高发态势,2001年,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4148起,死亡196人,受伤1152人,直接经济损失961946元,万车死亡人数达10.22;从全省情况看,2001年全省共发生纳入统计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19,815起,造成2,984人死亡,10,18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突破1亿元,万车死亡人数高达16.28,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54起、死亡8人、受伤28人。从我市今年一季度的情况看,短短的90天之内,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67起,死亡60人,受伤137人,特别是今年1月14日澄江境内发生的“1.14”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5人,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在非正常死亡人员之中,交通事故死亡名列首位。预防交通事故是摆在各级组织,特别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中之中来抓,积极投入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使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上下联动,内外协调,趁势而上。各县区要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安排部署“严防战役”的总体方案,积极出台“严防战役”涉及到的相应配套政策、法规;要随着“严防战役”的推进及时制定下达相应实施办法和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抓好各个阶段辖区内的各项基础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要抓好重点防控区域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级各部门要做到从“严防战役”大局出发,保证政令统一、步调一致、同心协力。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级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工作职能制定“严防”措施,把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动员力量的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各项基础性的日常工作与“严防战役”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互相促进;要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更新观念、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作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04-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工商案〔90〕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的原因,不能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凭据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有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199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