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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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1988年1月20日,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元月五日来函收悉。关于所询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也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问题。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适用于试用期已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包括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二、关于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发不发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的“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来的工资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核定的问题。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改变工种的,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是指原工资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合同制工人,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工资等级。
四、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未满,而合同期已满的合同制工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的,企业亦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
五、关于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其合同期已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项关于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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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地段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责任的城市管理方式。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遵循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门前五包”的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区城管部门为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与辖区内社区签状,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公安、工商、环保、房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并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违章问题。
  市政、环卫、排水等部门应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做到专群结合,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加强“门前五包” 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净化:负责责任区内卫生保洁。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积雪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渣土等行为;制止和举报损坏卫生设施的行为。
  (二)包绿化:按绿化部门规划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的绿化和管护,对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绿化标准达到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地内无杂草、污物、无枯枝死树。
  (三)包亮化: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设置的标志灯、轮廓灯、投光灯等景观灯饰,应当定时开启,并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沿街两侧报廊、画廊、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照明设施;商业步行街、南站和北站商业繁华街路两侧、广场周边和商业门市牌匾都应亮化,做到字迹清晰、显示完整,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应及时修复。
  (四)包美化:责任区内建筑物、门市门脸等应保持整洁美观;门市牌匾、占道台阶符合规划要求,整齐完好,污蚀、腐蚀、损坏的应及时修饰;屋顶、阳台不堆放和吊挂杂物。
  (五)包秩序:责任区内自行车摆放整齐有序,机动车按停车位停放,首尾一致;对违法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修理、摆摊设点、乱停乱放、乱堆乱倒、乱搭乱挂、乱占乱挖等现象,以及责任区内用高音喇叭进行招揽、散发广告、占卜活动等及时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市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产权单位是“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可用约定的方式明确管理责任。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单位并予以告知。
  “门前五包” 责任区范围:责任单位临街建(构)筑物及临街一侧立面与地面角线(有围栏围墙或有标志的,从围栏围墙或标志算起)至人行步道边石(无人行步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每个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以“门前五包” 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责任单位。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分年度向辖区内的责任单位发送“门前五包” 责任告知书,责任单位发生变动的,及时告知新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
  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城管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初评,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
  街道办事处每月对辖区内“门前五包” 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按路段建立“门前五包” 责任制档案,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对“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抚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投入,加强基础建设,扩大国内需求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重点项目除了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外,还制定本暂行办法,以具体加强对我市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基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农田水利和生态环境建设;

(二)、铁路、公路、通信和重点机场、航道建设;

(三)、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五)、城乡电网改造和工程建设;

(六)、经济适用住宅建设;

(七)、高新技术项目和列入玉林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为加强对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工作,市成立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我市基础设施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建设统一实施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做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凡列入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每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建设实施领导、协调、督查,对项目的经费开支、主要设备的订购、工程质量等实行监督。在项目建成以后,在可以撤销指挥部的时候,用成立指挥部的同样办法予以撤销。

第五条 各个项目都必须实行企业化、公司化、建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建设期间,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借贷、偿还,有关合同的签订,财务的管理等;项目建成以后,全权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承担项目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选择,原则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急需建设的,并且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中央和广西决策相吻合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

第七条 落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从申请项目立项、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不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一律不予列入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要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这些前期工作完成并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各种配套措施和建设条件不需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其它项目在3000万元以下的,属于基建项目报玉林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技改项目报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超过以上投资的项目报自治区或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银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地方配套资金来 源证明。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报建等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银行应在接到项目法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还款承诺报告后迅速完成审核和评估,作出是否转贷和贷款承诺或转报区财政厅和区有关分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项目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市和各县(市)区的经济技术开展规划室要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项目前期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和建立健全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供水、供电、通讯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列入国家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须按《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比例落实项目资本金,并按时到位。

交通运输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邮电通信、化肥项目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它行业项目为20%及以上。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国债转贷资金的项目,各用款单位必须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将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及法人(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宜兼任业主及法人)、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报告、担保抵押对象及资产、还款承诺书(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分期分批归还转贷资金本息的具体计划时间)等有关详细资料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