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出口商品的装璜和商标上使用文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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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出口商品的装璜和商标上使用文字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出口商品的装璜和商标上使用文字的通知
国务院



我国出口的商品,在装璜和商标上,至今还有不用本国文字只用外国文字或者要求用外国文字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出口商品的装璜、商标,一律以中国文字为主,加外国文字注解,不准单用外国文字,并且要书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字样。
二、商标图案的采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共同商定并且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

附: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装璜和商标问题的补充通知(1959年4月25日)
关于出口商品的装璜和商标问题,国务院已于3月5日以直秘齐字47号通知作了原则规定,除应继续贯彻执行外,现在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现行出口商品的装璜和商标,凡在政治上发现有害影响的,经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后,立即停止使用。
(二)凡制定新的商品装璜、商标和改变商品的原装璜、商标时,一般地应该以中国文字为主加外国文字注解,并且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中国制造”,“中国某地”或者“中国某企业”等字样。
(三)凡我国商品已在国外注册的商标,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部审查,在政治上对我没有有害影响的可以不予变更。
(四)凡对外已经成交或者即将成交的商品,以及已经生产或者正在生产中的出口商品,其装璜和商标虽然不完全符合第二条规定,只要在政治上对我没有有害影响,仍可使用原有商品装璜和商标,暂不修改。
(五)凡外国政府商业机构、外商向我国订货时要求使用其指定商品的装璜和商标(包括商标图案和文字),或者林求不使用商标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局、商业厅批准。
(六)凡对港澳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华侨销售的商品,其装璜和商标原系国内外通用并经国内注册的,可以继续使用。
以下各项,望即研究执行。



195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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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
数扣除,要求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8年6月1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05〕391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计委、计划局)、委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特制定《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建单位资格分专业类和综合类。暂不分等级。
(一)专业类主要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
(二)综合类不受专业限制。
第四条 取得代建单位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1+X”条件的资质要求。“1”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单位。“X”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二级及以上施工两项中的任一项。近期“X”项可以是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近期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若干人;
(五)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七)从事过同类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无不良纪录;
(八)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第五条 申请单位按照上述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专业类或综合类的代建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代建单位资格,申请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简介,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经验),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技术装备清单、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等,并附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监理、施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看后退还)。
第七条 申报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审核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代建资格认定定期集中受理、审定。
第九条 取得代建单位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自检内容主要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以及投标承诺的合同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要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严格按合同办事,要给予表扬;对违反合同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代建单位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