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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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粤常备[2000]12号


(省九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案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本会关于批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决议及审议该法规时的审议报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该法规的公告和法规正式文本及提请审议时的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浮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现予以公布,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决议;
2、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决定批准这个办法。由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认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议定的意见
1、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将第十条修改为: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3、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删去办法的其他条款。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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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分析;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附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第八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九条 根据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性质和特点,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国家财力可能,结合离退休人员开展必要活动和管理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合理安排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编报的要求:
(一)行政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
(二)行政单位应按照“零基预算法”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
(三)行政单位编报的离退休经费预算,必须符合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并附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预算执行中除因国家政策调整,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确需进行必要调整以外,一般不办理追加(减)预算。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离退休经费预算,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决算,是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综合性文件。行政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规定编报经费决算,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经费分析指标。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离退休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进行审计与检查。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经费开支及使用管理情况;
(三)财务法规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Chapter Ⅱ
Causes of Action before the DSB:
Art. XXIII of the GATT 1994


OUTLINE


Section One Right to Pursue a Proceeding under the WTO
I The Concept of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II The Standing Issue before the DSB
III Lack of Possible Compensation
IV Summary and Conclusions
Section Two Causes of Action before the DSB in General
I The Presumption in Violation Complaints
(i)Introduction
(ii)Practice under the GATT Jurisprudence
(iii)Rulings under the WTO Jurisprudence
(iv)A Summary
II An Overview of Non-Violation Complaints
(i)Related Texts
(ii)Relationship between Arts. XXIII:1(a) and XXIII:1(b)
(iii)Underlying Purpose of Art. XXIII:1(b)
(iv)Non-violation Claims in the Context of Princip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v)Appropriate Attitudes as to Non-Violation Remedy
III Presupposed Situation Complaints
Section Three Establishment of Non-violation Complaints
I Introduction
II Application of a Measure: Scope of Measures Covered by Art. XXIII:1(b)
(i)Measures short of Legally Binding Obligations
(ii)Measures Falling under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GATT 1994
(iii)Measure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Health
(iv)Measures Continuingly Applied
III Existence of a Benefit: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PLE)
(ii)Non-foreseeability of Measures at Issue
(iii)Benefits in the Negotiations
(iv)Benefits under Successive Rounds
IV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of Benefit: Causality
V Summary and Conclusions


Section One
Right to Pursue a Proceeding under the WTO

I The Concept of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is a most important concept developed in previous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It is incorporated into the GATT 1994 by the so-called incorporation clause (paragraph 1 of the GATT 1994) and goes on to operate as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the DSU under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under the WTO continues to revolve around the concept of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Art. 3.1 of the DSU requires Members to “affirm their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disputes heretofore applied under Articles XXII and XXIII of GATT 1947”.
According to Art. XXIII:1 of the GATT, a Member may have recourse to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WTO when it considers t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