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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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1日,人事部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将在经济专业人员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一九九一年先在经济员层次进行试点。现将《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促进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获得经济员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经济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今后不再进行经济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经济员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员职务。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正规院校经济专业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经济员资格。
第四条 报名参加经济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国家正式职工,工作努力,尽职尽责;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第五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试内容:基础经济理论与经济法规、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
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分为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物资经济、外贸经济、金融经济、劳动经济和其它经济八大类。
第七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领导。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主管部门主持本地区的考务、发证工作。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后,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九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持证者要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第十条 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经济员职务的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可续聘经济员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4月1日人事部发布)
一、为了做好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负责,与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业经济协会组成经济员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原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人事部有关方面的领导担任。
二、经济员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和命题委员会由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共同组成,分别负责农业经济、商业经济、外贸经济、物资经济、劳动经济、金融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和颁发、试卷水平确认和试题终审、试卷印刷和发送、考务指导和协调、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和证书发放、考试情况分析和反馈及日常事务等具体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对本地区经济员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监考、判卷和合格人员发证等工作。
四、经济员资格考试从1991年起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于每年十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经过考试领导小组决定,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
五、考试大纲编写工作将于1991年第二季度完成,经考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颁布。考试大纲需要变动或更新时,须经考试领导小组批准。
六、命题委员会要建立经济员资格考试题库,每年考试内容从题库中抽取确定。试卷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七、考场基本上以地(市)为单位设置,必要时也可在县设置。
八、严格考试纪律。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应试人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有关考试纪律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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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18号
2001年7月5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于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为了贯彻好中央定价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1992年公布的目录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体制改革需要,在中央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明令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有35种,包括:乙烯,丙烯,锦纶析料,原煤,洗精煤,混煤,块煤,未煤(不含发电用煤),复合肥料(零售价格),水泥,铁矿石,治金用锰矿石,焦炭,生铁,钢锭 ,钢坯,铁合金产品,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型材,板材,管材,载重汽车及底盘,消防车及消防器材,通信交换设备,中央“五报一刊”,棉花,国产轿车,烷基苯,水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铁路客运新型高档服务,部分电信增值业务,部分中介服务价格,原油价格等。
  (二)由于供求情况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工作中未再审批但尚未明令放开,这次明令放开的有62种,包括:中药材,绵羊毛,统配木材,松脂,松香,卷烟纸,锦纶帘子布,丙烯腈及腈纶纤维,对二甲苯,农药乳化剂,丁二烯,裂解碳四,合成橡胶,铜,锌,锡,镍,钨精矿,越野汽车及底盘,汽车发动机,兽药,北方新闻纸,木浆,精对二甲苯,乙二醇,聚脂切片,金精矿,金块矿,金银产品,硫铁矿,硫精矿,磷矿石,磷精矿,硼矿石,硫酸,轮胎,矿用装载机,矿用挖掘设备,大型堆取料机,大型破碎粉磨设备,大型压力机,石油钻机,固井压裂设备,通井机,洗井机,拖拉机,柴油机,联合收割机,纺织机械,地质钻机,铁道机车车辆,烟草机械,民用飞机及发动机,铁道专用钢,水轮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汽轮机,电站锅炉,电力变压器,城市规划设计,外贸仓储,物资流通收费等。
  (三)这次结合实施新的中央定价目录,放开现行由中央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10种,包括:厂丝、边销茶,食糖,国产农膜原料,人民日报,解放军报,足金饰品,天然橡胶,发电用煤,中央国家机关招待所客房价格。
  以上各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得截留定价权,以确保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发电用煤价格放开后,按2001年电煤指导价签定的合同执行到年底,从明年起不再发布电煤指导价。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蚕茧、糖料收购价格和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下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去年已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在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上述商品和服务项目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划给省商业厅。

 (二)划入的职能

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的职能。

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报告。

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全省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和相关金融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物价宏观调节和政策建议。

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安排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承担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

 (六)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平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协调工业布局,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研究拟定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协作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实施辽西北开发和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和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制定省级战略物质储备计划,协调全省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商品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拟定和参与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宏观调节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 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应对预案和调控建议;研究分析消费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控消费需求总量及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全省经济信息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 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具体措施;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提出省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省本级财政性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方向。

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外事处)

 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省内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负责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工作;协调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全省扩大利用外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  (八)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

 组织拟定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全省重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规划,协调推进全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协作的重大问题;编制扶助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实施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及绿色援助计划项目的实施。

 (九)农村经济处

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及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项目;承担农业区划工作。

  (十)能源处

 研究和监测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定全省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规划大中型能源项目布局和建设,审核下达政府能源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发展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 研究全省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运输各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核下达政府性交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拟定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负责协调全省机场发展建设等重大问题,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  (十二)工业处(稀土办公室)

 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及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重大相关建设项目,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全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承办省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并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衔接平衡全省高技术产业、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信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协调组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  (十四)社会发展处

 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  (十五)经济贸易处

 研究提出全省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国内外和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省内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的安排;负责省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指导监督省级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  (十六)财政金融处

 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性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根据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物价宏观调节的政策建议;综合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  (十七)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

大项目;监测、预测全省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十八)人事教育处

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人事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省经委继续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关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需国家审批和投资支持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有关基本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技术改造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有关职责分工。

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 2外商投资管理。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商业厅等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

 3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原油、矿山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和上报;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初审上报。

  (三)保留重点工程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略

(四)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