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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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大


(2000年11月2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饰装修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
(三)房屋使用人是非房屋产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装饰装修的证明。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批准手续不得收费。
有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单位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
第七条 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房屋使用人应当在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采取加固措施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查验。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装修。
第八条 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及项目施工;需要变动范围及项目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个体从业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十七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任何人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结构性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停止施工,限期修复,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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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1号
2003-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厅):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实现《划定方案》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确保各重点城市2005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现将近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气环境质量尚未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大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规划编制工作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总局备案。

二、各重点城市应当抓紧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包括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力争在2003年年底前测算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大气环境容量,并报总局。有关环境容量确定的具体原则和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地应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的划分方法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的规定执行。各重点城市应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并及时制定鼓励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加快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积极推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促进城市能源结构调整。

四、重点项目建设是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尽早确定重点项目,抓紧制定、落实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重点项目资金,跟踪、督促项目进展,保证重点项目按时投产、运行。有关部门将对各重点城市限期达标规划中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环境容量研究以及空气质量监控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各地要按照《划定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影响达标的主要障碍和制约因素,制定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从严控制新、改、扩建项目,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

各地要扎扎实实开展达标工作,努力实现2005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工作目标。总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重点城市的限期达标工作,并定期公布各重点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对逾期未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将严格限制新建对空气产生污染的项目。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和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 符合《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采购活动,均应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对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承办市政府授权的监管业务。
  交易中心应为政府管理部门的进驻机构设立办事窗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交易中心的功能和职责
  第六条 交易中心的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各方收集、贮存及发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政策法规信息。
  (二)场所服务功能。为各类工程的交易活动,包括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和现场监督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
  (三)专家管理功能。为建设工程评标提供可选择的专家库成员名册,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接受委托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
  (四)咨询服务功能。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法规、经济、技术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二)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高效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八)为参与工程交易的各方主体建立诚信档案,并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授权也可向社会公布;
  (九)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按照规范、有序、缜密、完善的要求,加强交易活动日常管理,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活动按时顺利进行;
  (十一)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交易中心的运作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运作程序:
  (一)发布工程建设招标信息;
  (二)按规定安排招投标活动日程(发售招标文件、发布答疑纪要、发布业主控制价、开标);
  (三)协助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投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开标;
  (四)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按规定组织评标专家进场评标;
  (五)对评标材料进行密封保存;
  (六)按规定公示评标结果;
  (七)协助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 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交易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十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遵守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依法进行交易活动,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选定评委应采用随机方式抽取,当地专家库人员不足时也可在异地专家库选取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并明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及其时限要求、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守则,并设立考核标准。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建立依法履行职责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直接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消息,以权谋私。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进入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招投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招投标关系人的财物。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上报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受理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人违反本规定或在交易中心以外承揽应进场交易的业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进驻交易中心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影响交易效率;或不按交易服务规程要求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或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或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记入当年的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二)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责令检查,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或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人员,或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责令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人员打探并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责令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招标人或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五)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有意损坏账目,侵吞单位资产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的或造成安全事故,并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涉及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领导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有偿服务。应公示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九 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