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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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标准计量局 市经委 等


北京市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标准计量局 市经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物价局



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当前国民经济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联合签发的《对采用国际标准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推动我市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强出口创汇能
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我市“七五”期间有50—60%的主要工业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验收合格,并取得《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的产品,可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1、对达到国际标准的产品,其加价幅度: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供应价格或调拨价格)可在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产品,零售价格可在2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相应浮动。
2、对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世界近3—5年的水平)其加价幅度: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销售价格可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零售价格可在3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相应浮动。
3、对企业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若不宜加价时,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4、申请优质优价和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凡申请加价和减免税的企业,应凭市标准计量局验收后,签发的《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产品经济效益计算书、实行优质优价的建议方案及申请减免税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
审批,办理加价或减免税手续。
5、企业由于“采标”产品减免税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完善检测手段和加强标准化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企业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而购置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摊入成本;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摊入成本。
三、从1988年起,除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外,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而未采用的,不得评选市优质产品;“采标”的产品应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评为市优质产品。
四、“采标”的优秀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初评,提出评审意见,报市科委并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列入市级计划的新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凡“采标”并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应经市标准计量局验收认可,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享受新产品免税照顾,(确无国际标准者除外)。
六、企业引进样品、样机所仿制的产品和引进全套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在批量生产中,必须达到引进产品的质量标准。
七、“采标”工作要列入企业升级规划。“七五”期间升市级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指国家主要产品目录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主要产品)的“采标”率不得低于50%。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采标”产
品进行验收,取得合格证书,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主要依据之一。
八、产品“采标”经验收合格后,企业必须严格按采用的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并接受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抽样检验,当发现产品质量达不到所采用标准规定的质量水平时,从产品质量下降之日起,由市标准计量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取消上述有关条款的优惠待
遇,收回合格证书。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时,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给予惩处。
九、国家或行业对“采标”的产品有优惠办法时,若优惠条件比本规定优越,则执行国家或行业的规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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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另外,华联奎副院长在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协助执行的讲话,不只是针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讲的,也应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内。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

〔1992〕新法研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简称垦区法院)两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安全有期徒刑八年。对被告诈骗后用以顶债的20.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返还受骗单位(附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请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简称沙区法院)协助执行追缴赃款中,双方意见分歧,请示我院。
据垦区法院报告称:在此案发生前,被告蒋安全持盖有伊犁华侨投资有限公司已声明作废的公章的合同,与自治区林业厅物资供应站崔站长,在双方从未见面洽谈的情况下,由乌市沙区银行办事处工业信贷股干部孔祥岚(女)从中搭桥双方签定了三合板购销合同,总标的50万元。物资供应站给蒋预付款20万元,但合同未履行。物资供应站多次追蒋还款并责成孔负责追回。当蒋至农九师一六一团进行诈骗活动时,孔也跟至一六一团。蒋将羊毛骗到手后,孔坐上拉羊毛的车到昌吉毛纺厂,并赴昌吉市工行营业所,以蒋借的是银行贷款请给予协助。该营业所的一个熟人带着孔到昌吉毛纺厂的开户银行,将诈骗的一六一团的18万羊毛款划拨给林业厅物资供应站。
在对蒋安全诈骗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局、检察院都曾到乌市追缴此款,但当地银行不予协助,其理由是:划拨在企事业单位帐上的款,只认法院的判决、裁定。故本案的大部分诈骗款在侦查起诉阶段,未被追回。判决生效后,法院派人对赃款进行追缴。在追缴林业厅物资供应站的18万元赃款时,是由沙区法院协助执行的。1991年8月31日我们从银行拿回18万元的汇票,当从乌市返回兑现时,银行告诉我们,9月6日乌市沙区法院通知此款不能解付。理由是:执行程序有误,故停止支付。现汇票在手无法兑现。追缴三运司的0.5万元是直接给该单位做工作后,以汇票形式带回,现已兑现。在追缴自治区体训大队2万元时,乌市天山区法院在我院出具的协助执行书上签了同意协助的意见。次日当我们从银行取款时才知道,天山区法院又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不协助我们。至此,此案的诈骗赃款20万元,因当地法院不协助执行而无法追回。
他们认为:此案被告人蒋安全以单位名义签定假合同诈骗一六一团的羊毛,将得款大部分用以偿还了单位欠款,使受害单位一六一团遭受了重大损失。该案羊毛款的所有权属一六一团,蒋对该款没有所有权,亦不能用来偿还债务,其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用以偿债的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林业厅物资供应站、自治区体训大队虽有从蒋所在单位受偿的权利,但也不能将本应属于一六一团的财产收归己有,其债权可以以其他形式向蒋所在单位追偿。至于法院能否以判决形式追赃和予以执行的问题。他们认为:1.《刑法》第六十条已赋予司法机关追赃的义务;2.从现行司法解释来看,进入单位帐户的款的追缴只能凭法院的判决或裁定;3.《民诉法》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解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扣划被执行单位的存款的,应委托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不予协助执行的理由是:
1.《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垦区法院判决被追缴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本人,而是对犯罪分子享有债权的法人,在这些单位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判决这些单位承担义务与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
2.在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是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包括犯罪分子隐藏、转移、存放在他人处的赃款、赃物,而这些人明知是赃款、赃物而拒不交出,可以追究他们窝赃的刑事责任,但垦区法院判决确定的追缴对象,由于享受债权而得到了犯罪分子的还款,是不能构成窝赃罪的。由以上两点,认为协助执行此案,将会在法律上、经济上、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乌市法院的上述理由,农九师中院、叶尔盖提垦区法院最近又提出:根据今年一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华联奎副院长的讲话,被委托执行的法院对于按委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有疑义经与委托法院协商仍意见不一致时,即应按委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执行后如发生问题由委托法院负责。
对农九师法院和乌市法院的不同意见,我院讨论后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又没有明确规定,很难决定应支持哪一种意见。对于华联奎副院长关于协助执行所讲的那段话,只仅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还是包括了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也不明确。
究竟如何处理,请研究答复。
1992年4月24日


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企业集团,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 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 与众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 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集团的核心企业 (母公司,下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下同)、半紧密层企业(被参股企业,下同)、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下同)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不作为独立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发挥企业群体优势,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实现规模经营, 促进资市场竞争实力, 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第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
(二)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调整, 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核心企业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四)企业自愿, 政府引导。

第二章 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终止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较强、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 五个以上有一定实力的紧密层企业, 一定数量的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
(二)集团核心企业一般应为公司制企业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紧密层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年营业额或销售额一般应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 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
(五)组建集团的各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
(六)具有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集团章程。
第八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以拟组建集团的核心企业为主, 同参加集团的单位共同组成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组建集团的各项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组建集团的请示;
(二)组建集团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发起人关于组建集团的特别决议;
(四)集团章程;
(五)核心企业(母公司)章程;
(六)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1.核心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3.核心企业对子公司的出资比例证明;
4.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核心企业名称、法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和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集团的组织结构及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
(六)集团成员单位间的关系;
(七)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管委会或理事会)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
(八)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九)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成员国入或退出集团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十一)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十二)集团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
(十三)集团的终止;
(十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集团章程由筹委会起草,并经集团全体成员同意。集团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在集团章程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组建集团,应当对核心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核实法人财产占用量。
第十二条 组建企业集团,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以工业系统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的, 由市工业调整办公室审批;
(二)以非工业系统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的, 由市体改委会同主管委办审批;
(三)上报国家审批的试点企业集团, 由市计委会同市体改委、主管委办审核、上报;
(四)市大型企业集团和市专业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企业集团的,按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组建大型企业化公司和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办发〔1989〕59号)精神,由市体改委会同主管委办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体改委与主管委办联合发文。
审批企业集团时,应当吸收市有关综合部门参加审核、论证。
第十三条 组建企业集团报批程序:
(一)由集团筹委会或委托核心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提出申请;
(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集团审批部门;
(三)集团审批部门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审核、论证后,由集团审批部门批复;
(四)接到批复后,由核心企业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件于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手续,并到税务、金融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商管理部门对集团核心企业核准登记后,依法发布核心企业暨集团成立公告,公告中应载明集团核心企业及子公司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成立后,需要变更集团章程的,应按法定程序修订、变更,并在变更后30日内向审批部门备案。
集团成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30日内向审批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予终止:
(一)集团核心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
(二)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基本条件;
(三)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应建立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核心企业)、子公司(紧密层企业)、被参股成员(半紧密层企业)和协作成员(松散层企业)。
(一)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所持其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单位,包括下列企业、事业单位:
1、全部资本由母公司投入的;
2、由国家授权母公司承担资本经营和管理责任的;
3、母公司持有的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紧密层企业及其以下层次企业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二)被参股成员是指由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持其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三)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生产经营和科技协作关系,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四)由母公司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是特殊类型的集团成员。母公司分别依照承包、租赁协议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母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和投资中心,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统筹外贸、筹措高度资金和组织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九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被参股成员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被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利,并从集团的整体利益、产品特征和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实现集团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又不影响成员企业法人地位和经营积极性的
原则,确定母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划分母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责。
第二十条 母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及被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并通过股权代表行使决策
和管理权。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被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被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在母公司章程和企业集团章程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母公司及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应制本集团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依据其确定战略重点,制定逐年实施的发展计划和策略。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统一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协调集团成员间的关系;国内外市场预测;研究制定提出集团竞争能力的措施;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审议批准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集团章程规定产生,不需再由任何机构和部门任命。日常工作可由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合并会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七长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以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率、资产负债率等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母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出资者(股东会)监督考核,子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由母公司监督考核。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依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主要通过母公司实现。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管理办法,依照《公司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对企业集团行使宏观经济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二)制订有关规章,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与市场体系,培育各种要素市场,鼓励资产存量的优化配置,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对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内部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专业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指导。鼓励组建和发展跨待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的审计监督制度。
(五)建立企业集团年验制度。对年验不符合条件企业集团,撤销其集团称谓。年验的条件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对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逐步实行市计划单列。建立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应和
鼓励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财务、税收、投资、信贷、统计、人事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可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中先行试点。
第三十二条 企业集团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企业集团,应当按《公司法》和本办法进行规范。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集团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服从国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