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0:06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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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


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市财政局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23号《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若干规定》中有关“对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支持”的精神,现将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批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少数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一般出口企业。
2、享受贴息的只限于三年贷款期内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贷款。
二、申请贴息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必须是有出口创汇、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
2、有按程序正式批准的技术改造可行性方案,并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计划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和新增创汇的指标。
3、具有按期还款的能力
4、批准贴息的项目,若不再承担出口任务,则不再享受贴息的优惠待遇,已享受其他技术改造贴息优惠待遇的项目也不再享受此项贴息。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主管总公司(局)提出申请,经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后安排。
2、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时,先由承办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垫付,待项目按规定建设期完成,并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总公司(局)半年汇总一次,报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酌情给予贴
息。贴息金额由市财政拨给承办企业,用于支付贷款利息,不得挪用;
3、项目在建设期内,贷款总额需追加时,其追加部分的息金不再给予补贴。
4、凡项目没有按计划规定的时期完成或没有达到新增创汇指标的,原则上取消其贷款息金的补贴。
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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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城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贴、乱画、乱挂是指擅自在城区道路、场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和设置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乱贴、乱画、乱挂行为的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乱贴、乱画、乱挂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城区道路、场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

  禁止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等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 大型庆典活动、公益活动、商贸活动需要设置条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的,应当征得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同意,并在规定的位置、范围及时间内设置,不得妨碍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第七条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公共张贴栏,张贴物应当按照规定张贴在固定的公共张贴栏内。

  第八条 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有乱贴、乱画、乱挂现象的,必须及时清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有权制止和举报乱贴、乱画、乱挂的行为。

  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乱挂行为的有功人员,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每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的位置、范围、时间内设置条 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及时清理其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乱贴、乱画、乱挂涉及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从事违法活动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活动的通讯工具等有关证据,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停止违法行为人的通讯业务;通讯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通讯业务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乱贴、乱画、乱挂涉嫌伪造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0日起施行。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1989年1月8日,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的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精神,总后勤部已提高了部队输送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为了不降低部队在输送途中的伙食质量,保证指战员的身体健康,特规定,部队在军用饮食供应站用餐的伙食费标准。从每人每餐不少于八角,提高到不少于一元五角;几个单位乘坐同一列车(船)时,应统一伙食标准。
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应不断提高烹调技术,降低成本,努力把饭菜质量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