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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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

卫生部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
卫生部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把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10
纳入县、乡政府
的工作目标和当
地社会经济发展
计划
1.1 有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2
领导或协调组织
和专门办事机构,
并真正起作用的
比例(%)
1.2 制订初级卫生保 100 100 100 100 2
健概略规划及年
度计划的比例
(%)
1.3 经人大审议通过 100 100 100 100 3
或地方政府发布
文件将初级卫生
保健规划纳入政
府工作目标和当
地发展规划的比
例(%)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4 对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3
工作定期检查考
核的比例(%)
2.县、乡政府年度卫 8 8 8 8 8
生事业拨款占两
级财政支出的比
例(%)
2.1 全县(市)年度卫 8 8 8 8 5
生事业拨款占县、
乡两级财政支出
的比例(%)
2.2 全县(市)卫生事 30 30 30 30 3
业拨款用于乡、村
两级卫生事业的
比例(%)
3.健康教育普及率 50 65 80 90 8
(%)
3.1 中小学校健康教 100 100 100 100 3
育普及率(%)
3.2 居民卫生保健科 30 40 50 60 2
普知识普及率
(%)
3.3 卫生宣传教育工 100 100 100 100 1
作有专(兼)职人
员负责的乡(镇)
比例(%)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3.4 健康行为形成率 50 60 70 80 2
(%)
4.A 行政村卫生室 90 95 100 100 10
履盖率(%)
4.A.1 行政村卫生室 90 95 100 100 4
履盖率(%)
4.A.2 村级卫生人员 60 70 80 100 3
报酬得到合理
解决的村卫生
室比例(%)
4.A.3 定期对村级卫 50 60 80 100 3
生人员进行业
务考核和培训
的乡(镇)比例
(%)
4.B 甲级卫生室占 30 50 70 90 3
村卫生室比例
(%)
5. 集资医疗保健覆 50 50 60 60 6
盖率(%)
6. “安全卫生水”普 60 70 80 90 7
及率(%)
7. “卫生厕所”普及 35 45 70 80 7
率(%)
7.1 公共“卫生厕所” 70 80 90 100 3
普及率(%)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7.2 居民户“卫生厕 35 45 70 80 4
所”普及率(%)
8. 食品卫生合格率 80 80 85 85 7
(%)
8.1 食品卫生合格率 80 80 85 85 3
(%)
8.2 食品生产经营单 80 80 85 90 2
位受检合格率
(%)
8.3 食品从业人员体 100 100 100 100 2
检率(%)
9. 婴儿死亡率每5 20 15 8 5 8
年递降百分比
9.1 婴儿死亡率每五 20 15 8 5 4
年递降百分比或
婴儿死亡率(%)
9.2 儿童系统管理率 10 10 15 15 4
每5年递增百分
比或儿童系统管
理达标率(%)
10. 孕产妇死亡率每 30 25 20 15 8
5年递降百分比
10.1 孕产妇死亡率每 30 25 20 15 4
5年递降百分比
或孕产妇死亡率
(‰)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0.2 新法接生率(%) 85 90 95 100 1
10.3 高危孕产妇住院 95 100 100 100 1
率(%)
10.4 孕产妇系统管理 70 80 90 95 2
达标率(%)
11. 儿童“四苗”单苗 85 85 90 95 8
接种率(%)
11.1 儿童“四苗”单苗 85 85 90 95 6
接种率(%)
11.2 儿章“四苗”接种 95 98 98 100 2
建卡率(%)
12. 法定报告传染病 15 15 10 10 10
发病率每5年递
降百分比
12.1 法定报告传染病 15 15 10 10 7
发病率每5年递
降百分比
12.2 法定报告传染病 100 100 100 100 3
管理制度化、规
范化的乡(镇)比
例(%)
13. 地方病患病率每 10 10 5 5 10
5年递降百分比
或患病率
(1/10万)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3.1 碘缺乏病患病率 1500 1000 500 100
13.2 地氟病患病率 7000 5000 3000 1000
13.3 血吸虫病患病率 3000 3000 3000 3000
13.4 大骨节病患病率 3500 3000 2000 1000
13.5 克山病患病率 50 30 20 10
--------------------------------------------
附加分
附加指标: 15
1.人口出生率(‰) 2.5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2.5
3.12岁以上人口识 3
字率(%)
4.人均期望寿命(岁) 2
5.县、乡(镇)村办工 40 50 65 70 5
业企业有害作业
点卫生合格率
(%)
5.1 粉尘作业点卫生 40 50 65 70 2
合格率(%)
5.2 毒物作业点卫生 40 50 65 70 2
合格率(%)
5.3 职业性体检受检 100 100 100 100 1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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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价标准的几点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是为了检查评价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进度而制定的。
二、本评价标准是《规划目标》中12项指标分解为相关指标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一般地区按百分制评价计分,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区采取110分计分法。综合评价的计分是:总分100(110)分为全面达标,70(75)分为基本达标,70(75)分以下为未达标。
四、项目考核中,达到原定指标值一半的,应记规定分值的一半,不足原定指标值一半的记“0”分,未开展该项工作的,倒扣原定分值的一半。
五、按世界卫生组织要求,评价内容更为广泛,各地可以本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扩充评价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六、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12岁以上人口识字率、人均期望寿命等均为非常重要的指标,但其地区差异较大,暂作为附加指标列入,指标值应与本地区“七五”“八五”及2000年规划指标一致。
七、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有害作业点卫生合格率亦为重要指标。考虑到这些企业基础十分薄弱,也很不稳定,工作难度很大,故暂作附加指标要求。
八、第9、10项指标的漏报率高于20%,第12项指标漏报率高于5%时倒扣原分值的一半。
九、关于评价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
指标1. 指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并定期检查考核的乡(镇)比例。
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列入
政府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的乡(镇)数
指标1=------------------×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1 指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际参加初级卫
生保健领导和协调工作,并设有办事机构负责初级卫生保健的日常
工作的乡(镇)比例。
已建立初级卫生保健领导机构或
协调组织并设有办事机构的乡(镇)数
指标1.1=-----------------×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2 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发展初级卫
生保健的概略规划及年度计划的乡(镇)比例。
已制定发展初级卫生保健
概略规划及年度计划的乡(镇)数
指标1.2=---------------×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3 指经“人大”审议或政府发布文件,将实施初级卫生
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乡(镇)比例。
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乡(镇)数
指标1.3=----------------×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4 指初级卫生保健领导机构或协调组织定期对本地区
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乡(镇)比例。每年考核不得少
于2次。
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定期检查考核的乡(镇)数
指标1.4=------------×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2.1 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包括卫生事业经费、卫
生基建经费、中医经费、卫生科研经费、卫生人力发展的投入、不含
乡、村两级的经济支持和个人支付的卫生费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
况,该项指标将有可能为“卫生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所取代。
某年度县、乡财政对卫生事业合计拨款数
指标2.1=------------------×100%
该年度县、乡财政总支出数
指标2.2 指县、乡两级财政卫生事业拨款用于乡、村两级卫生
事业建设的比例。
某年度用于乡、村两级的卫生事业费用
指标2.2=-----------------×100%
该年度县、乡卫生事业拨款数
指标3. 指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常见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和
卫生常识等普及到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乡(镇)比例。
普及健康教育的乡(镇)数
指标3=------------×100%
全县乡(镇)总数

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不足本乡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七十时,不计入分子。
指标3.1 指已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比例。
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数
指标3.1=--------------×100%
全县中、小学校总数标
指标3.2 指居民通过卫生教育课、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卫生
专栏及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与当地应接受健康教
育人数的比例。
接受健康教育并具有一般
卫生基础知识的人数
指标3.2=------------×100%
该地区接受健康教育的总人数
应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指7周岁以上(含7周岁)各年龄组人数
的总和。
指标3.3 指有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宣传教育的乡(镇)比
例。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卫生宣传教育的乡(镇)数
指标3.3=------------×100%
全县乡(镇)总数
指标3.4 指调查中,居民已形成健康行为的人数占调查人数
的比例。主要健康行为指: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
天天刷牙漱口,不吸烟酗酒。
形成健康行为的人数
指标3.4=----------×100%
健康行为抽样调查人数
指标4A.1 指设有卫生室的行政村数与行政村总数之比。村卫生室指村民委员会举办的有医有药有专门的工作房间,乡村医生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卫生宣传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项任务的卫生室。
设有卫生室的村数
指标4A.1=--------×100%
行政村总数
设有一个以上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分子中村卫生室数仍按“1”计
算;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如未设卫生室可在计算时从分母“行政村总
数”中减去。
指标4A.2 指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报酬不低于村干部或民办
教师工资水平的村卫生室数占村卫生室总数的比例。
合理解决人员报酬的村卫生室数
指标4A.2=--------------×100%
村卫生室总数
指标4A.3 指定期对村级卫生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培训的乡
(镇)卫生院数与乡(镇)卫生院总数的比例。考核、培训内容及标准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订,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定期对村卫生人员进行
考核和培训的乡(镇)卫生院数
指标4A.3=--------------×100%
乡(镇)卫生院总数
指标4B 甲级卫生室的最低标准是:1.有诊断、治疗、药房3室
分开的专用房屋;2.至少有120种常用药品及必要设备;3.至少有1
名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医生,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卫生员(接生
员);4.有一套管理制度,如门诊、发药、收费、消毒、防保等项制度。
甲级村卫生室数
指标4B=--------×100%
行政村卫生室总数
指标5. 指以全体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集资方式和管理办
法,实行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专用基金和按一定比例
补偿居民的医药及预防保健费用支出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实行集资医疗保健的行政村数
指标5=--------------×100%
行政村总数
享受集资医疗保健的人数不足该行政村常住人口的70%时,不
计入分子。
指标6. 指饮用“安全卫生水”的居民数占当地总人口的百分
比。“安全卫生水”指水的感官指标、pH值、氟含量、亚硝酸盐含量达
到国家标准,煮沸后可以饮用。
饮用“安全卫生水”的人数
指标6=-------------×100%
年平均人口数
指标7. 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绳蛆。粪便定期清除进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厕所”数
指标7=--------×100%
厕所总数
指标7.1 指公共厕所中“卫生厕所”所占的比例。
“卫生公共厕所”数
指标7.1=----------×100%
公共厕所总数
指标7.2 指农村居民户“卫生厕所”数与居民户厕所总数的比
例。
居民户“卫生厕所”数
指标7.2=----------×100%
居民户总数
原则上每户应有一厕,两户以上共用的厕所,按公厕统计。没有
厕所,随地便溺的居民须计入指标7.2分母中。
指标8.1 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
准。要求年检验件数在五百件以上,品种覆盖率达100%。检验样品
中抽样样品应占60%以上。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样品数
指标8.1=------------×100%
年检验品总数
指标8.2 指经检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数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比例。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
指标8.2=-------------------×100%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
指标8.3 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接受职业性体检
人数与从事该项工作的职工总数的比例。职业性体验每半年至少1
次。
年体检两次以上职工数
指标8.3=--------------×100%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职工总数

指标9 婴儿死亡率指1年内,每千名活产婴儿死亡数。“活产婴儿”指具有呼吸、心跳、脉搏、肌肉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者。统计报告中婴儿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婴儿死亡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各递降
的百分比数。
婴儿死亡数
婴儿死亡率=------×100‰
活产婴儿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婴儿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
指标9.1=------------------×100%
1990年(1995)年婴儿死亡率
指标9.2 儿童系统管理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
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
童总数的比例。儿童系统管理率每五年递增百分比指1995年比
1990年,2000年比1995年儿童系统管理率各递增的百分比。
接受系统管理的0~7岁儿童人数
儿童系统管理率=---------------×100%
0~7岁儿童总数
1995年(2000年)_1990年(1995年)
儿童系统管理率 儿童系统管理率
指标9.2=---------------------×100%
1990年(1995年)儿童系统管理率
指标10.1 孕产妇死亡率指每万名妇女在怀孕期或分娩后42
天内的死亡数。不论怀孕的时间或部位,不论由于与怀孕有关或因怀
孕而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但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不在此比列。统计
报告中,孕产妇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每五
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孕产妇死
亡率各递降的百分比数。
年孕产妇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率=-------×10000/万
全年孕产妇总数
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年孕产妇总数以年活产婴总数计算。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0.1=------------------×100%
1990年(1995年)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0.2 指每年每100次接产中,新法接生的人数。
年新法接生产妇数
指标10.2=--------×100%
同年分娩产妇总数
指标10.3 指年高危孕产妇接受住院监测分娩数与该地同年
高危产妇总数之比。
接受住院监测分娩的高危孕产妇数
指标10.3=---------------×100%
同年高危孕产妇总数
指标10.4 孕产妇系统管理指自孕期3个月始,接受定期产前
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系统管理的孕产妇
数与同年孕产妇总数的比例。
接受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
指标10.4=-----------×100%
同年孕产妇总数

指标11.1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每1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
符合规范的接种人数
指标11.1=---------×100%
应接种人数
不规范的接种人数不计入分子。
指标11.2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已经建立卡片的儿童数
占该年龄组儿童数的比例。
建卡儿童数
指标11.2=--------×100%
该年龄组的儿童总数
指标12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1年内每10万人口中,甲、
乙、丙35种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发病数。统计报告中传染病漏报率应
控制在5%以下。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
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各递降的
百分比数。
法定报告传染病
总发病数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00000/10万
年平均人口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法定报告传染病 法定报告传染病
发病率 发病率
指标12.1=-----------------------×100%
1990年(1995年)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法定报告传染病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乡(镇)数
指标12.2=----------------×100%
乡(镇)总数
指标13 地方病患病率是指在地方病流行区每10万人口中,某种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大骨节病、克山病、血吸虫病)的患病人数。地方病患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即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地方病患病率各递降的百分数。
某地方病患病人数
某地方病患病率=---------×100000/10万
年平均人口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某地方病患病率 某地方病患病率
指标13=-------------------------×100%
1990年(1995年)某地方病患病率
附加指标:
附加指标1 人口出生率:指年每千人口中的出生人数。
年出生婴儿数
人口出生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附加指标2 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年每千人口中自然增加的人
口数。
年出生人口数-年死亡人口数
人口自然增长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附加指标3 12岁以上人口识字率:指12岁以上(含12岁)人
口中识字500以上的人数与12岁以上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12岁以上人口中识字
500以上的人数
1岁以上人口识字率=------------×100%
同年12岁以上人口总数
附加指标4 人均期望寿命:指零岁生存者今后预期尚能生存
的平均岁数,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数据。
附加指标5 指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劳动卫生
标准的作业点数占有害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有害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1 指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粉尘作业点数与粉尘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粉尘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1=----------------×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粉尘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2 指毒物浓度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毒物作业
点数与毒物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毒物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2=----------------×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毒物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3 指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接受职业性体验人
数与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总数之比。
年职业性体检两次以上的人数
附加指标5.3=--------------×100%
年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总数



199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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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在指令书可以不载明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租房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区县、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租房补贴的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政绩考核。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租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区县、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租房补贴的管理工作。
  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房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租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建立租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租房补贴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按租房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区县、高新区进行补助。
  租房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发生的补贴数,每半年一次对区县、高新区给予补助。
  第十条 租房补贴户数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年度租房补贴户数计划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3年;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租房补贴:
  (一)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4年的;
  (三)家庭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四)夫妇结婚后不满3年的;
  (五)有其他非租赁房屋的。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会同市房管、统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补贴标准分为低保家庭租房补贴标准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标准=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标准=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85%。
  所租房屋的租金超过租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租金低于租房补贴标准,且所租房屋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的,足额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五)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证明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同级房管部门。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报市房管部门审核。
  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对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0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部门发放《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证》)。领取《租房补贴证》一年内没有租赁住房的,该证失效。
  第十九条 取得《租房补贴证》后,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区县范围内自主租赁住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租赁住房必须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违章建筑、权属有纠纷的房屋、不能保障住用安全的房屋不得作为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 申请人租赁住房并实际入住后,凭《租房补贴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屋权属证明或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领取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从《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当月起计算,上半年发至6月底,下半年发至12月底,以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证明的出具及核实工作。
  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经办人应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证明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多于计划控制户数时,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租房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发放租房补贴。审核、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孤、老、病、残等无能力自主租赁住房的特殊人群,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帮助其租赁住房,或腾空直管公房用于租住。现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的租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购置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家庭收入超过低收入标准的;
  (三)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可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应对区县、高新区租房补贴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市及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租房补贴实施情况,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租房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骗取租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罚,3年内不受理租房补贴申请。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租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全市住房状况调查结果,2008年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及各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等,经市政府批准后随本办法一并向社会公布。以后年度,按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房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市2008年度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淄博市2008年度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根据全市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和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将2008年度我市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公布如下:
  2008年度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分别为:张店区7252元、淄川区6195元、博山区6204元、临淄区7135元、周村区6209元、桓台县6990元、高青县4665元、沂源县5052元、高新区7252元。
  2008年度全市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2008年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008年度各区县、高新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张店区5.38元、淄川区4.25元、博山区4.11元、周村区3.40元、临淄区4.41元、桓台县3.74元、高青县3.95元、沂源县3.70元、高新区4.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