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18:02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高扬城市规划“龙头”,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十分经营” 的思路,有效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市国土资源 (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城市开发区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搞好服务。

  第三条城市出口路两侧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形象。城市出口路的建设要与城区规划协调一致,与历史名城保护原则一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材料要与城市景观环境协调。

  第四条加大执法力度。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规划违 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区内的私人建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违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市、区、乡、(镇、办事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每隔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修编和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留有余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及时组织编制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各类详细规划。主要城市干道都要编制街景规划。在三年内完成市区主次干道街景规划的编制,五年内完成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规编制,临街建筑的审批必须要有街景规划,若报建项目符合城市规划,但该区尚未编制街景规划的,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要尽快编制街景规划,使规划有效指导城市各项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局部调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规划调整,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调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报批。涉及城市重要地段的规划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一般地段的规划调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规划调整方案,要与《开发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文物保护法》相衔接 。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一书两证”的审核发放制度。对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一书两证”要遵照下列程序: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重点地段(主要景点)的规划设计方案(含门前环境设计),经规划局提交市规划咨询委员会评审、规划局长签字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城市次干道两侧及其它规划设计方案,按上述程序由分管市长审批。

  第十条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性,成立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受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对全市规划编制及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群众参与意识,逐步扩大规划方案编制招标范围,努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重要的规划设计方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方案展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度。

  第十二条严格实施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和现场管理。市城市规划部门应提供周到、全方位的规划服务。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动的,应依据程序,适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以保证工程项目正常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城区内私人建房,确属危房改造的,经房产等有关部门鉴定认可后,本人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办事处、城区政府审查,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按原址维修加固不得加层扩宽的原则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要对维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开发区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在开发区设立规划管理分局,与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合属办公。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实行双重管理。班子配备应征求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意见。其原有体制、编制、经费渠道不变。

  第十五条开发区规划审批程序:

  (一)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修编调整,依据城市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开发区各类专业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开发区小区规划、主干道街景规划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审批;

  (四)大型项目的规划选址,由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出“选址意见书”,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按程序报批;

  (五)主干道与城区毗邻地段临街建筑设计方案,由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签字后,报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次干道及其它地段规划设计方案,按上述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六)开发区与城区毗邻地段重要基础设施、景点建设,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后,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会审,经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批实施。

  第四章城市出口路两侧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城市出口路两侧的建设,实施统一管理。重点控制的区段是:清河一桥—唐白河大桥;清河二桥—机场出口路。清河三桥(云湾)—牛首镇;市化工厂—竹条;襄阳轴承厂—泥嘴镇。六化建—王树岗火车站;琵琶山—尹集高速公路互通处。邓城大道—清河店;张湾镇交通路与316国道交叉口—刘家洼村。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要尽快组织编制出口路两侧修建性详细规划,凡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报建项目的地域若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第十八条第16条规定的控制地段,在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必须服从集镇和村庄规划及《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涉及上述范围内的集镇、村庄及其它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经所在地的镇、区初审,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再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市长审批。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以及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要加强对重点控制地段两侧的执法监察力度,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交通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和城区政府,要经常对上述地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要组织专班对现状进行一次普查,建立档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要把规划动态管理、开发区规划管理和城市出口路建设管理纳入干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细化奖惩措施,一年一兑现,并将兑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要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组织执法专业队伍,加强巡查,做到反应快速,管理有力,处置迅速,把各种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配合搞好监督管理,每季度将监督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无事报平安)。

  第二十三条对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依照执法两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处罚条例》应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2005年3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六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规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接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四)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

  (五)支持国内其他科学基金的工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任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副秘书长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五名。委员由来自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 研究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四) 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 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七)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委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委务会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务会议的职责是:

  (一)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全委会的重要决议;

  (三)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四)审定年度预决算报告,批准年度资助计划和资助方案;

  (五)研究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委务会议决定事项;

  (二)通报委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

  (三)研究落实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工作等。

  第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职责是研究、协调和部署具体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局(室)和科学部等管理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设科学技术研究实体。

  第十四条 职能局(室)主要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综合管理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综合管理政务事务、队伍建设、财务与资产等事项;组织开展有关监督与审计。

  职能局(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科学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优先发展领域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等。

  科学部主任由相关领域科学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科学部主任重点负责把握资助工作的学术方向。常务副主任重点负责科学部综合管理工作,其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征求主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服务保障机构。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资助国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科学基金发展规划、资助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 有利于实现国家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 有利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和创新研究;

  (三) 有利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四) 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 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 有利于促进区域科学技术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学科发展战略、优先发展领域、资助格局、人才培养以及科学部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科学部主任兼任,委员由相关领域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依照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项目:

  (一)初步审查项目申请;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三)学科评审组会议评审;

  (四)委务会议批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同行专家评审队伍和学科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科评审组成员由科学部提名,委务会议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

  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资助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学科评审组还要重点评审非共识创新项目,结合总体资助战略提出资助建议。

  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特定要求审定或批准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三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开展资助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严格执行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须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干部任职标准,规范干部任用制度和程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适合科学基金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选人;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员任用方式,实行内部轮岗和外部交流制度。

  第四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保障员工享有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与学术性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四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服务科学家,自觉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科学技术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二) 受理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三)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及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

  (四)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监督委员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八章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等原则,积极开拓合作渠道,营造有利于国际(地区)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际形势和国家外交与科学技术政策,遵循基础研究规律,制定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战略规划,促进实质性国际合作,提升我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资助合作研究、学术会议、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国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第五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积极开发和利用海外智力资源,吸引海外科学家参与国内基础研究,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章由国务院制发。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周围环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字样。

  第五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英文名称为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NSFC。

  第五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后生效,报国务院备案。



抗震救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提供使用服务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抗震救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提供使用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抗震救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的使用与服务管理,保证航空遥感资料能够得到及时充分利用,提高遥感资料为抗震救灾防灾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震救灾防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以下简称“航遥中心”)须及时提供可供利用的资料目录清单。


第三条 索取航空遥感资料须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电传索取件或电话告知取件人姓名、单位,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中国地质调查局航遥中心负责提供。


第四条 资料需求单位承办人持本部门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信函(说明所要资料的用途、范围、数量及承办人)及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航遥中心办理资料提取手续。


第五条 航遥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对保密的资料要标明密级。


第六条 提取资料时,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利用保密资料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并依法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对外提供的航空遥感资料,要注明“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监制,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制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十六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抗震救灾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