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称,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39家拆船企业进口用于拆解的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现将该通知(见附件一)转发各关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有关规定办理。拆船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经中国拆船协会审核确认并加盖“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的进口合同复印件。今年1至7月,上海新
华钢铁有限公司等6家拆船公司分别在上海、天津、南京、广州海关进口废船累计433万轻吨,并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详见附件三),请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定点拆船企业进口的废船只限于本企业拆解,不得倒卖或挪做他用,定点企业也不得代为非定点企业进口。定点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除追回返还的增值税款外,取消其先征后返资格。中国拆船协会每年一季度应对上述企业进口废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总署报告检查情况
(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定点企业由中国拆船协会会同财政部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如有变动总署将另行通知。
以上请予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章样(略)
附件三:1998年1至7月已进口废船统计表(仅发有关海关)(略)
1998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就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播放影片及各种报告会;
2.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政府文化代表团(3—4人)访问塞内加尔;
3.中方派艺术团访问塞内加尔(15人);
4.中方每年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5.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资料;
6.中方于一九九0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二人;
7.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书刊资料,中方向塞大区文化中心赠送图书,提供适当物资援助(具体待定);
8.双方为版权机构的合作建立基础,以便开展他们之间的交流。
二、新闻
9.双方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0.中方派武术和乒乓球教练各一名赴塞任教,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1.中方向塞方赠送一批体育器材。
四、教育
12.双方鼓励中、塞教育负责人建立紧密合作;
13.本计划期间,中塞双方同意互换奖学金,交换的奖学金等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14.双方交换教材和教育资料;
15.中方继续派两名农业教师赴塞高等院校任教。
五、费用
16.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费用分摊不排除其他特殊安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塞方为中方赴塞任教的教师免费提供住宿(含室内家具、卧具、水电以及必要的设备)、因公交通及医疗条件;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国内工资和国外津贴。
六、其他规定
17.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8.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9.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姆斯塔法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