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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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的实施方案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的实施方案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前言
遵照李鹏总理关于有重点地加强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的指示精神,为保证落实署审电字(1992)1号《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计的目的
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与运用是否合规的审计,揭露在贷款管理与运用中存在的主要漏洞与问题,促进其加强信贷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二、审计的对象与范围
主要对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1991年末流动资金贷款和信托类贷款进行审计,遇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审计的重点
(一)执行信贷计划规模情况。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超过计划较多的行、处进行深入的审计。
(二)执行信贷政策情况。主要对执行产业政策,调整信贷结构,优化增量和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执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及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执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主要对执行审批制度和贷款“三查”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在上述审计重点中应抓住:
1.属于银行主观原因所形成的逾期、呆滞贷款和违规多次展期的贷款;
2.属于银行主观原因所形成的挤占挪用粮油棉收购贷款数额及用途;
3.银行违规发放给各类公司的贷款及用途;
4.金融机构自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房地产公司发放的违规贷款及其用于本系统和本单位搞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

四、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首先应选择好审计对象。选择的方式,可根据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中反映信贷管理与控制比较薄弱的行、处为对象。然后,通知被审计单位自查。在听取汇报后,按以下步骤与方法实施审计。
第一阶段:审计贷款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一步:检查贷款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制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贷款审批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和有关对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对上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与考核的制度。
第二步:核查贷款帐、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1.检查发放的贷款是否都有合同和借款借据;两者内容和借款用途是否一致;借据中的日期、期限、利率和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全;借据的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和完整。
2.按照不同的贷款种类和利率核实贷款帐、据是否相符。
3.在核实帐、据相符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贷款的真实性。这项工作主要从抓银企之间的贷款对帐入手。如银行在“教育、清理、整顿”过程中,已对过帐的,可在这次对帐的基础上核实;如未对过帐的,则应通过对帐来核实贷款的真实性。
第三步:核查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1.通过抽审一定量贷款来检查“三查”制度执行情况。如何确定一定量的贷款,既可按时间划分,如抽审一年中某一季度或某一月份发放的贷款;也可按贷款种类划分,如抽审半年或一年内发放的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资金贷款。
2.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顺序,深入地查对核实有关企业贷款申请书和银行调查材料或报告,贷款审核的意见,以及对贷款使用检查的记录等资料。
第二阶段:审计年度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核实是否在计划规模内发放贷款。
第一步:对信贷收支综合计划进行审计核查,从总体上看贷款计划规模的执行情况和是否占用了联行汇差资金。
第二步:按照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控制指标进行深入的审计检查,进一步查证各项贷款是否按照规定发放,有无基本建设(含技改)贷款挤占流动资金贷款或专项贷款等情况。
第三阶段:审计贷款的合规性。
在方法上,以跟踪审计为主。在对贷款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深入借款户查证核实银行贷款的管理与发放是否合规。
第一步:对对不上帐的贷款,深入借款户逐笔查证落实;
第二步:对已对上帐和帐、据相符的贷款,进行重点抽查。
(一)逐笔查清逾期呆滞两年以上贷款的形成原因;
(二)逐笔查清超规定多次展期的贷款形成原因;
(三)按照流动资金和信托类及其他类贷款的不同贷款种类(如工业、乡镇企业、信托、房地产开发贷款等)各抽查10个左右贷款户,核实是否存在用流动资金贷款或拆借资金发放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是否存在用粮、棉、油收购贷款发放给工商企业和乡镇
企业用于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是否存在以房地产开发为名,为银行本单位建造办公楼或职工宿舍等等。
第三步:还应抽审一定比例已还清贷款的借款帐户,核实贷款合规性。
第四阶段:整理审计证据,分析定性,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五、审计和处理依据
(一)审计定性的依据:
1.国务院自1985年以来颁发的有关金融方针政策和产业政策等经济、金融政策;
2.中国人民银行自1985年以来颁发的有关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1989年以来颁发的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批准,由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自1989年以来,制定的有关信贷货币政策补充规定,各项贷款办法和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利率政策等等。
(二)审计处理的依据
审计定性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银发(1989)136号文件颁发的《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处理。

六、审计罚没款项的处理
对违反金融法规罚没收入的处理,暂按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银发(1989)136号文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207号文中的第一款规定办理。

七、几点要求
(一)应将审计的主要精力,放在检查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和发放工作中主观上存在的主要漏洞和问题。
(二)注意提高审计质量。应准确查明情况,力求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客观公正。
(三)注意加强上下联系。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与问题,应及时向上反映。
(四)贷款合规性审计工作,应于九月底前全部结束,十月中旬将汇总报告,和重点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署。



199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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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现发布《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根据职能和任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至四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主管街道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区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四)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五)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
(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婚姻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五)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
(二)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居(家)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三条 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统筹协调并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税务、环卫、绿化、统计、房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指挥地区城市管理监察分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辖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成员由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居民代表由辖区单位和居民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主管街道工作的机构统一协调和部署。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以及从事经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投入。
市、区建立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街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居住小区的环卫、绿化、房管、道路和统计、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用于街道辖区专业管理部门的定向支出。
第二十五条 街道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街道财政预决算应纳入区财政预决算,并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街道财务支出受审计机关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街道办事处的不当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提出实施意见;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4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收费的函》(保监函〔2000〕12号)和《关于申报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发证有关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我国精算师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工作的开展,同意你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下同)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包括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时,向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收取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和保险
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在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关证书时,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以下简称三项工本费)。
二、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考试公告费用、报名费用、试卷命题(精算师资格考试含聘请外国专家指导)费用、试卷印制、保管和运输费用、租用考试场地费用、监考和阅卷人员报酬等支出。三项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证书的印制、保管、运输和发
放,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精算师资格考试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三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四、你会在执收时,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考试收费和证照工本费收入暂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你会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六、精算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如果需要延长收费期限,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七、你会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