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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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 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7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学术交流与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以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交换研究资料和出版物;
  二、交换科研人员(包括科学家与研究人员),与科研代表团进行互相访问考察,每年互访人数额各为三十人周;
  三、举办共同感兴趣的学术讨论会和座谈;
  四、尽可能为双方所属的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一、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应在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第二年的科研人员代表团访问计划相互通知;
  二、有关代表团的互换事宜双方将用通信方式联系商定,必要时可由两国使馆协助;
  三、一方派出或邀请代表团需征得对方同意。派遣方必须将派出人员的重点考察项目与情况尽早通知接待方,只有在接待方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派遣方始可派出代表团。

  第三条 科研人员代表团互访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本国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医疗费用;
  三、代表团人员在访问期间所作的讲演、报告,均不付报酬。如需报酬,将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必要时双方可对本协议执行情况和今后的合作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罗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于光远            艾尔内斯托·瓜里亚雷洛
   (签字)               (签字)
    张 越                巴拉吉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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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25号)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自治县所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自治县内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按照自治县的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级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审查和批准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和决算;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正确执行,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和合作;
  (十五)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语言文字,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大会应当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受上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名额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县长、副县长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行政区划事项;
  (九)执行国家经济计划;
  (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自治县的财政,执行预算;
  (十一)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领导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和手工业生产;
  (十二)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国营商业,管理市场;
  (十三)管理税收工作;
  (十四)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五)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七)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十八)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九)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且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条 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了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人事、公安、财经、计划统计、财政税务、粮食、商业、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文教卫生等科、局、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设立其他工作部门。
  各科、局、委员会设科长、局长、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逐级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关于开展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教育部等


关于开展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卫生厅局、爱卫会、教育厅(教委)、工商局、广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广电局,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起的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控制吸烟,减少贫困”。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的然而又是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目前全球共有11亿吸烟者,每年导致近500万例可以预防的死亡。WHO强调指出,全球烟草种植、加工和消费消耗了自然资源,加剧了贫困。全世界有75%的吸烟者分布在发展中国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现象还存在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影视、体育、文化活动之中,通过时尚活动影响和诱导青少年吸烟。穷人、文化程度低的人更倾向于吸烟,浪费了本该用在营养、教育等必须开支的有限家庭资源。此外,烟草攫取土壤营养,烟草种植使用的杀虫剂和化肥污染环境,烤烟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等等都导致了环境的退化。最新研究表明,各烟草种植国近5%的森林砍伐是由于加工烟草造成的。
2003年5月21日,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截止2003年底,共有85个国家签约,预计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一部公共卫生多边条约将于今年正式生效。各成员国通过履约将承诺迎接烟草带来的公共卫生挑战,积极处理烟草价格和税收、烟草和贫困、跨国界走私、广告与促销、被动吸烟等关键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分别占到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目前全国约有3.5亿吸烟者,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2002年城镇居民八类食品开支的4.9%用于购买烟草制品,在一些贫困地区该比例甚至超过10%。敬烟送烟仍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社交礼仪,特别是还存在着公款消费烟草的腐败现象。我国已经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公约》,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一个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为成功履约打下基础,现将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和国际控烟工作的新形势,切实转变观念,学习和宣传《公约》,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烟草不仅会造成疾病,而且会引发贫困等经济和社会问题。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明确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组织网络。
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工作。以创建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无吸烟政府机关办公楼为重点,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进一步倡导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改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在2003年37个城市申报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努力消除在其他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严格限制在大型体育赛事、公益活动中出现烟草广告,依法查处违法烟草广告。
四、积极组织参加第六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营造全社会控烟的大环境。国际戒烟竞赛(英文名:Quit & Win)是一个旨在通过积极指导与奖励来鼓励人们戒烟的国际戒烟项目,自1994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我国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和2002年组织参加了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参赛者的一年成功戒烟率达30%左右。中国有2名参赛者分别获得1996年的国际大奖和2002年的西太区洲际大奖。我国已报名参加将在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举行的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竞赛规则等详见附件)。
五、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道各地控烟活动。各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拒绝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广播影视及文化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影视剧中吸烟镜头。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4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如需咨询或索取本届世界无烟日活动和戒烟竞赛活动相关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话/传真:010-83158552
网址:http://www.tobaccocontrol.com.cn或http://www.chinancd.com.cn
附件:1、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规则(译文)
2、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中央文明办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教育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2004年国际戒烟竟赛规则(译文)

国际戒烟竞赛起源于世界卫生组织(WHO/CINDI)项目组织的竞赛,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由WHO无烟行动部门支持的、向所有国家开放的国际活动网络。每个国家遵循共同规则安排本国的竞赛,既可以在全国也可以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组织进行。第六次国际戒烟竞赛将于2004年5月举行,要求戒烟时间维持4周,建议计算时间(戒烟日)为2004年5月2日至29日。国际戒烟竞赛规则如下:
一、参赛国家与参赛人
2004年戒烟竞赛面向所有国家。国家成立竞赛协调机构(组委会)组织竞赛。卫生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是必需的。参加国由一名国家联络员与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保持联系,获得其信息和材料。
参赛人必须年满18岁,目前吸烟或其它烟草制品,且在竞赛开始前至少吸烟一年。从戒烟日开始完全戒烟至少4周的报名参赛者(注册不迟于2004年5月2日)有资格获得奖金。除各参加国自行设立的各种奖项之外,设有国际超级大奖。
二、参赛方式
参赛者必须填写一份报名登记表并于戒烟日(2004年5月2日)之前送到当地的竞赛组委会。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电话,每天吸烟次数(每天吸香烟、雪茄和烟斗),过去戒烟尝试情况(从未、1-2次、3次及以上),吸烟年数,以及一个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他问题各地可以因地制宜。
证人必须能够证实参加者有资格参加竞赛 (即每日吸烟者),并且能够证实吸烟者在竞赛期间的4个星期内的吸烟情况。参加者在登记表中应保证他/她将遵守竞赛规则,竞赛期间努力戒烟并如实陈述事实。参加者必须签名生效。
三、奖励
(一)国家奖
各国自行设立各种奖项。国家奖将在合格的登记者中抽签产生。可能的获奖者在竞赛结束时将立即被取得联系。戒烟情况从登记者,如果有必要从证人处进行调查。为证实完全戒烟的真实性,应采取必要的化学试验(尿可铁宁,呼气中一氧化碳等)。
(二)国际奖
国际超级大奖获得者将在国家主要奖项获得者中抽签产生(每个国家1名)。抽签将集中在一个地区进行。国家取得超级大奖抽签资格的最低标准是至少有100个报名者。考虑到不同国家的人口数不同导致获奖的概率不同,因此各国根据报名数获得抽签票数,每1000人1票。因此,一个有100-999个登记者的国家将得到1票,1000-1999得到2票,2000-2999得到3票,依此类推。
四、竞赛的执行
参赛登记表应该在参加国中通过各种渠道分发给可能的参加者。当地杂志/报纸公布竞赛规则和报名登记表是一个经济的信息传播方式。当地的宣传活动有利于增加参加人数。为有效的开展竞赛,参加国应在不同组织和机构间建立合作,并寻求媒体的有力支持。
国际宣传标语,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如“2004年戒烟竞赛手册”等将由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制作并分发。国家和地区应承担当地竞赛的费用。印刷费和奖金等可以考虑国家间的双边合作。
五、支持者竞赛项目(可自由选择参加)
除了为吸烟者组织的戒烟竞赛之外,也可以为希望参加活动的非吸烟者组织支持者的竞赛。这是一种使非吸烟者参加,支持吸烟者并且可避免非吸烟者冒充吸烟者进入戒烟竞赛的一种积极的方式。支持者的条件是必须动员至少一名吸烟者参加戒烟竞赛。如果支持者动员参赛的吸烟者在活动期间成功戒烟,该支持者就有机会参与赢得专门为支持者设立的奖金。
六、评价
各参赛国安排一年后的随访调查,以评价戒烟率和竞赛开展情况。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协调中心将在戒烟竞赛一年之后,即2005年5月对每个国家随机抽取至少1000名登记者进行调查。如果参加国登记人数极少,随访的人数也将减小,但不会少于300人。根据当地需要,样本量可以增加。随访的具体过程和核心内容(调查表)将在戒烟竞赛手册中详述。对竞赛的组织也应进行定性评价。
七、国际合作
国际戒烟竞赛得到WHO的支持。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芬兰国家公共卫生研究院KTL)将对该竞赛及其国际评价进行协调。国际戒烟竞赛监督委员会对活动进行监督。

附件2:

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竞赛活动包括5个阶段:组织和设计阶段、动员和培训阶段、报名和竞赛阶段、随访和评价阶段、巩固和延续阶段。
一、组织和设计阶段(2004年1月至2004年2月)
1、组织
由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共同组成全国戒烟竞赛组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全国戒烟竞赛专家委员会。各参赛城市成立市级或相应的戒烟竞赛组委会。
2、设计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负责设计2004年中国国际戒烟竞赛报名手册和随访表,以及相关的软件等。
二、动员和培训阶段(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
1、通过媒体开展倡导和动员,包括公益海报、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宣传戒烟竞赛,鼓励吸烟者报名参赛。
2、培训:控烟办公室组织全国省级控烟机构及各参赛城市(竞赛组委会的组织者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戒烟竞赛规则、与媒体建立联系的方法和信息公布、随访以及相关软件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
三、报名和竞赛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5月)
1、报名登记:
(1)控烟专业机构渠道:以城市为单位自愿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申报,报名截止日期为3月20日。当地一切活动经费自筹。经审定备案后,由各地控烟专业机构组织报名登记。
(2)商业连锁机构或互联网渠道:各地(包括参赛城市和非参赛城市)吸烟者还可以通过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指定的商业连锁机构或互联网站等渠道报名参赛。
2、竞赛阶段
(1)媒体宣传报道:动员媒体跟踪报道戒烟竞赛,扩大影响,动员戒烟。
(2)戒烟支持服务:通过开通戒烟咨询热线、开发手机戒烟短信等方式为参赛者提供心理支持。
(3)设奖与抽奖:除国际大奖以外,国内拟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设支持奖若干名;为成功组织竞赛活动的城市设组织奖。5月26日至30日通过摇奖方式抽出各相关奖项候选获奖者(各地设立的奖项分别在当地抽出)。
(4)验证:候选获奖者立刻到指定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获得确实戒烟的证明并公证;支持奖获得者需有相关成功戒烟者证明。
(5)颁奖:5月31日举办戒烟竞赛颁奖大会。
四、随访和评价阶段(2004年6月-2005年5月)
1、竞赛评价:2004年9月各地召开戒烟竞赛工作总结会。
2、一年随访:各参赛城市安排一年后的随访调查,以评价戒烟率和竞赛开展情况。随访的具体过程和核心内容(调查表)将在戒烟竞赛手册中详述。对竞赛的组织也应进行定性评价。
五、巩固和延续的社区帮助阶段(2004年9月-2005年9月)
利用国际戒烟竞赛活动的可参与性和影响力,通过科学运作,逐步培育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品牌公益活动,并长期开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