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9:45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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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3〕54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为提高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年度金华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考核奖励对象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三、考核依据和内容
以国家有关项目管理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年初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为考核依据。
以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情况、年度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基建程序、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投资控制、资金争取、廉政建设等为考核内容。
考核实现计分制,基本分65分,最高分100分。
(一)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为20分。
1、超额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加10分。
2、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得基本分。
3、未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扣5分。
(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为20分。
1、超额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加10分。
2、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得基本分。
3、未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扣5分。
(三)项目基建程序,基本分为5分。
1、符合或基本符合项目基建程序要求的得基本分。
2、不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扣3分。
(四)工程质量,基本分为5分。
1、工程质量合格得基本分。
2、工程质量优良加1分。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获市级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加1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获省或省以上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加2分(以上不重复加分)。
4、工程质量获双龙杯的加1分;工程质量获钱江杯、大禹杯的加3分;工程质量获鲁班奖的加4分(以上不重复加分)。
(五)项目管理,基本分为10分。
1、每月3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办上报重点建设项目月报的得基本分。
2、每月报表未及时上报的,按每次1分扣减,扣完为止。
3、项目按要求落实“五制”的加1分。
4、项目管理获省或省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
(六)投资控制,基本分为3分。
1、项目投资低于概算的加2分。
2、项目投资不超概算的得基本分。
2、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扣2分。
(七)争取省级及以上政府性资金,基本分为2分。
1、争取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得基本分。
2、争取到1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加1分。
3、争取到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加2分。
4、争取到500万元以上的加3分。
(八)在建设项目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的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重点项目建设奖项设置
根据考核对象得分的高低,分三个等次表彰奖励。
1、一等奖1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3万元。
2、二等奖2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各2万元。
3、三等奖3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各1万元。
五、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六、考核组织
成立项目考核工作小组,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七、考核工作程序
1、每年12月份由市重点办布置项目单位自评,将自评结果及有关材料和依据上报市重点办。
2、次年1月份由项目考核工作小组完成对项目单位的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3、按考核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公布,并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八、其他
1、本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3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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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20
72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40
84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建)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安装)
100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报考科

目数量
报考

专业
报名

人数
合格

人数
合格

率%
历年合

格人数

四科
土建





安装




二 科




合 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7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十二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伊春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乱执法、不执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依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伊春市(伊春林业管理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适用,适用于伊春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含各林业局)。
第三条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内设的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于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领导集体应对各执法机构提报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研究,在统筹协调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方案。该方案应于每年2月1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执法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具体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 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前应拟定具体的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参加检查人员、负责人员等。根据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机关通报等,对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查处的除外。
第七条 具体的检查计划应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领导作出决定前,应根据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方案,进行统筹安排,将本单位其他执法机构的相关检查活动进行合并,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重复检查,但有证据表明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案专门调查的除外。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但检查时,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九条 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有关规定,须着装的还应着装。
第十条 执法人员对每一个检查对象实施的每一次检查,均应制作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或口头责令其予以纠正。检查对象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立案进行专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一周内,检查活动的负责人应对整个检查活动形成书面报告,经其他检查人员附署签字后连同检查笔录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其他检查人员对书面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应于3日内对书面报告、检查笔录进行审查。审查后应于一日内将书面报告、检查笔录、审查意见报送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于两日内进行审阅,审定后有关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对行政执法单位落实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本地进行执法活动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事后应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林业局)法制机构。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一)擅自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
(二)不依法制作检查笔录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其上一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有关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年度内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
(二)对同一相对人违反规定实施检查超过两次的;
(三)3年内对同一相对人未进行过任何行政执法检查的。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未依法予以查处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伊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