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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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的通知


教基厅〔2004〕1号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选审定的《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情况,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

  一、适合中小学生观看的影视片

     1、《大宝贝小宝贝》 中国电影集团第三制片公司、山东电影厂

     2、《飘扬的红领巾》 潇湘电影制片厂、今古影视策划公司

     3、《惊心动魄》 八一电影制片厂

     4、《暖春》 山西电影制片厂

     5、《女生日记》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6、《走近毛泽东》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等

     7、《跨越时空的文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九洲音像出版公司等

     8、《朝霞满青山》 深圳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影视部等

  二、供中小学生选看的影视片

     1、《石月亮》 云南电影制片厂

     2、《勇敢少年》 江西电影制片厂

     3、《生存岛历险记》 辽宁电影制片厂、狂人影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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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7]1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证券公司,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为落实《证券法》、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工作,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

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以下简称为“第三方存管”)技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商业银行负责资金存取,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存管模式。

本指引所指第三方存管系统,是指支撑第三方存管业务运行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参与方,具体包括:参与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提供数据交换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为“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是第三方存管系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系统因不符合本指引规定要求,导致出现重大技术事故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划分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参与方应指定其总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三方存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第三方存管系统的管理,对与第三方存管相关的业务需求分析、系统开发、运营管理、技术审计、安全保障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七条 各参与方应指定专门的技术联络员,具体负责与监管机构、技术协调小组、相关参与方之间的对口联络。

第八条 各参与方应积极参与探索建立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第三方存管技术沟通协调机制。时机成熟时,成立由证券业和银行业共同组成的技术协调小组,负责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重大问题及安全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和通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及制度。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九条 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对接应遵循总对总的原则,联接线路既可以采用银证直联,也可以通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联接。

第十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建设总体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功能应满足第三方存管的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的内控要求;

2、系统日处理能力应达到最近一年内银证转账最大日处理量的5倍以上;

3、相关的应用系统应实现系统的热备份,支持自动切换;

4、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的设计恢复时间目标应少于60分钟,恢复点目标应少于10分钟,系统运行性能降低预期应少于50%,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的通信线路应保持畅通。有条件时建议采用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处理能力相同、轮换交替使用的双系统模式;

5、应配备与主用系统技术架构相同的独立测试系统。

第十一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运行机房应符合《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B类以上(含B类)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参与方之间应至少建立两条不同运营商或不同类型的通信线路(如DDN、SDH、帧中继、卫星等)。各条通信线路之间互为备份,当主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应能够及时切换到备用线路。

第十三条 主通信线路的带宽应考虑充分的冗余,本地局域网的网络时延应小于50ms。中介服务机构与其它参与方之间的通信线路,应根据承载的通信量保证足够的带宽。

第十四条 各参与方应建立完整、规范的第三方存管系统测试操作流程,包括系统备份、环境搭建、测试实施、系统恢复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完善的自动和人工重发、超时冲正等机制,以减少转账差错率。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单项压力测试处理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转账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50笔/秒,查询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150笔/秒。单笔业务最长处理时间应小于30秒。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单项压力测试处理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转账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50笔/秒,查询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100笔/秒。单笔业务最长处理时间应小于30秒。

第十八条 各参与方应在其第三方存管系统内部实现有效隔离,以确保与不同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和数据不会发生相互影响。

第十九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较强的稳定性,确保不会因对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阻塞或挂起而导致自身第三方存管系统失效,确保不会因对方第三方存管系统故障而导致与其它方之间的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第四章 数据交换

第二十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所采用的数据交换协议应保证业务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并具有良好的健壮性和可扩展性。

第二十一条 除银证转账业务外,数据交换协议还需支持如下业务:客户指定(及预指定)存管银行、存管银行确认、撤销存管银行、客户资料变更、业务信息查询、结息通知、总部级对账、总分平衡校验反馈等。

第二十二条 数据交换机制应支持报文校验、动态密钥交换、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交换的数据中,客户资金密码、银行结算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应加密,不得以明文方式交换。

第二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进行日终清算文件交换时,应对日终清算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校验。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对转账交易类业务,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不可否认性”。

第二十六条 各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转账类交易和账户类交易(账户类交易指存管银行的指定、确认、撤销,资料变更等)的对账与调账机制,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数据交换协议建议采用《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

第五章 运营保障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全年实际可用性应达到99.9%,单次故障停机时间不超过60分钟。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参与方之间应建立直接的沟通协调机制,协作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联调、上线等工作,共同确保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各参与方应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软件升级、变更等操作建立规范的流程,确保变更的请求发起、开发测试、发布实施等工作规范开展。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方需要进行第三方存管系统联调或升级时,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与方。

第三十二条 各参与方对第三方存管系统提出重大的新业务或管理需求时,应当为相关参与方留有充足的技术准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各参与方应对其网络设备及线路状态在生产时段作不间断的监控,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并通知相关参与方。

第三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对相关网络及设备做重大变更时应提前告知相关参与方,以免对方运行监控人员采取不必要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 各参与方出现日终处理异常和文件交换异常等事故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不能影响投资者下一交易日的非转账类业务。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日终对账数据送达证券公司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1:00。如需延迟,商业银行应提前至少一小时通知证券公司。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日终清算数据送达商业银行的时间要求为:非结息日的截止时间为次日凌晨2:00,结息日的截止时间为次日凌晨3:00。如需延迟,证券公司应提前至少一小时通知商业银行。

第三十八条 各参与方如果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第三方存管系统自动传送日终清算数据到相关参与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其它方式将数据及时送达对方。

第三十九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前置机、加密设备、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应有冗余备份,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在30分钟内完成备用设备的切换。

第四十条 各相关参与方之间应相互提供与第三方存管系统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接入设备及端口类型、相关网络拓扑结构及必要参数、主机类型与配置、相关系统参数、技术接口协议、系统运行性能测试报告、主要应急预案及相关联系人等。



第六章 应急恢复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参与方应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协调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联合演练。

第四十二条 各参与方应建立并完善内部责任机制和协调机制,坚持信息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做好自动留痕和书面留痕工作,以便于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 各参与方应妥善处置第三方存管发生的重大技术事故,任何一方出现预警信息或者发生重大技术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向相关参与方紧急通报,以便共同配合解决问题,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参与方提供有效的事故说明及处理文档,各参与方应共同做好技术事故发生后的投资者解释与安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第三方存管系统发生技术事故时应相应按照证券业、银行业的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及时上报。对重大技术事故,还应同时报送对业务造成的影响、投诉纠纷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财〔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配合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结合粮食业务特点,对粮食企业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制定了《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2006年6月)

一、总说明
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下同)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的粮油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 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 “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代管粮油”、“政策性财务挂账”、“代管粮油款”、“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短期借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利润分配”、“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增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供应退耕还林(还草)、禁牧舍饲粮食应收取的粮食价款。

企业供应退耕还林粮食应由财政部门拨付的调运费等补贴,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供应退耕还林(含还草、禁牧舍饲,下同)粮食时,按有关规定确定的粮食价款,借记本科目(退耕还林粮食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收到结算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科目。


1161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增设以下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中央储备粮油费用、价差、轮换和利息等各项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地方储备粮油费用、价差、轮换和利息等各项补贴。

(三)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经营、储存市场调控粮油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各项市场调控粮油补贴,应区分利息、费用、销售价差、处理陈化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军供粮油补贴、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水库移民口粮补贴、救灾救济粮食补助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核算企业或政策性挂账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企业应区分收益性补贴和结算性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对应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并按期获得的定额补贴,应于会计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上述明细科目应按补贴的具体项目、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246 储备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拨、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

(二)地方储备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时,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

(三)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发生的实际收购、调入或进口粮油的价款。

(四)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中央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五)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时发生的实际收购、调入或进口粮油的价款。

(六)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地方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

1.粮食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收购、调入或进口价款,借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中央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中央财政核定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后,粮食企业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借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贷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粮食企业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申请补放资金或归还资金:

(1)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贷款额高于粮食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时,根据两者的差额向农发行申请补放资金,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

(2)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贷款额低于粮食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时,根据两者的差额归还农发行资金时,借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农发行根据中央财政以省为单位下达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调整粮食企业的贷款规模时,粮食企业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调整中央储备粮油借款规模:

(1)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高于全省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时,根据两者计算的库存成本差额,借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

(2)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低于全省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时,根据两者计算的库存成本差额,借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贷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

4.中央财政跨年度核定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对粮食企业损益产生的影响,应调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地方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比照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方法处理。

四、上述明细科目应按粮食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247 商品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市场调控粮油和自营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一)市场调控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或特殊目的需求收购或调入的粮油,如退耕还林粮食、救灾救济粮、军供粮油、以及按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等。

(二)自营粮油。核算粮食企业自主经营的粮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粮食企业(指粮食加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低于或高于标准水分、杂质的粮食,作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按照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后的购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当计入商品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二)粮食企业(指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低于或高于标准水分、杂质的粮食,作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按照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后的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入库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加上合理收购费用确定,借记本科目(市场调控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248 轮换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粮食企业按照轮换计划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储备粮油,轮入时,按照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粮食企业按照轮换计划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储备粮油,期末结转轮出粮油的成本时,按照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区分下列情况调整当期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

1.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等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换差价,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品种)。

2.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大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出粮油的数量和轮入粮油的加权平均进价的乘积与本期轮出粮油销售价款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轮换销售成本。

3.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入粮油数量和轮出粮油的加权平均售价的乘积与本期轮入粮油的购进价款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轮换销售成本。

(三)粮食企业采取委托其他粮食企业以旧粮油置换新粮油的方式进行储备粮油轮换的,按照轮出储备粮油的库存成本,借记“轮换粮油——××品种(轮入)”科目,贷记“轮换粮油——××品种(轮出)”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粮油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库存的轮入尚未轮出的轮入粮油进价;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轮出尚未轮入的轮出粮油按照售价结转的成本。


1272 代管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储、代加工以及为农户兑换品种等业务而临时保管的,粮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粮油。

粮食企业接受委托保管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市场调控粮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代购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收购的粮油。

(二)代储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临时储存保管的粮油。

(三)代加工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加工的粮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代购粮油、代储粮油的核算

1.粮食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代管粮油款”科目。收购完成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代购粮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油)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本科目(代储粮油),贷记“代管粮油款”科目。

3.代购或代储粮油出库时,借记“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购粮油或代储粮油)。

(二)粮食企业收取手续费和加工费的核算

1.粮食企业收到手续费和加工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用加工副产品抵顶加工费,按协议价,借记“库存商品——××加工副产品”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委托加工单位用委托加工的部分粮油抵交加工费,按协议价,借记“商品粮油——自营粮油”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粮食企业为农户兑换品种时,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和企业支付给农户的补价作为换入粮油的入账价值,借记“商品粮油——兑入××品种”科目,贷记“商品粮油——兑出××品种”、“现金”等科目。农户支付补价的,企业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农户支付的补价作为换入粮油的入账价值。农户用代管粮油兑换的,同时借记“代管粮油款”,贷记本科目。

四、粮食企业对代管粮油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编制代管粮油报表,反映代管粮油的收入、支出和库存情况。

五、本科目应按明细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委托单位、品种设户,记载数量、金额;同时,应单独建立实物收支辅助台账。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增设“粮油损耗准备”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库存商品粮油在储存环节发生的损耗准备,包括对水份、杂质减量和其他自然损耗提取的准备。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应当定期(如每季度)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损耗比例和商品粮油库存总量计算应提取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

(二)企业在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商品粮油销售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等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

2.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小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 按实际发生的损耗,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同时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大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 按照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同时,按其差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照市场调控粮油和企业自营粮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3 政策性财务挂账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金额。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核算粮食企业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有关部门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核算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有关部门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以及实行停息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三)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核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粮食企业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以及2000年8月以后按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计划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

(四)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核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粮食企业在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前库存的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按照国家计划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

(五)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核算粮食企业自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含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

(六)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核算粮食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从停息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发生的,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支付并从粮食企业剥离的利息。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政策性财务挂账认定的核算

粮食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 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二)政策性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核算

对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从粮食企业剥离,上划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时,企业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借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

(三)收到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补贴款的核算

粮食企业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归还银行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金额。


2146 代管粮油款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储、代加工以及为农户兑换粮油品种等业务而临时保管的,粮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粮油价款。

二、粮食企业经批准动用代管粮油而收取的货款应实行专款专管,用于代管粮油同品种、同等级等量补库。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核算企业按照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储备粮油等形成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二)应交陈化粮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陈化粮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三)应交保护价粮食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保护价粮食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四)应交最低收购价粮食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最低收购价粮食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按规定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储备粮油,或处理陈化粮、保护价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差价款)。实际上缴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差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增设“待拨储备粮油补贴”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拨付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的费用补贴。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会计期末,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支付给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的费用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拨储备粮油补贴)。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向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拨付补贴时,借记本科目(待拨储备粮油补贴),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受托承储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22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增设“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明细科目,核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人员分流经费补助。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收到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支付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时,借记本科目(分流人员经费补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

(三)仓储设施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的用于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项目的借款。

二、本科目核算方法

(一)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应将其所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

(二)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应将其所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核算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转出和结存情况。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的转出和结存情况。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金额,借记本科目(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的核算。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按照认定金额,借记本科目(经营性财务挂账),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执行国家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中央储备粮油等减少中央储备粮油规模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核算企业轮换中央储备粮油所实现的收入。

(三)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执行地方政府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地方储备粮油等减少地方储备粮油规模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四)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核算企业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实现的收入。

(五)商品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市场调控粮油和自营粮油等所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储备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1.企业按照规定抛售(竞价销售)、出口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

对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亏损(含费用),借记“应收补贴款——中央储备粮油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中央储备粮油补贴”科目。

2.地方储备粮油销售业务收入参照中央储备粮油销售业务进行核算。

(二)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

1.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业务的核算

(1)同品种中央储备粮油轮换

企业按照轮出中央储备粮油的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2)中央储备粮油品种串换

企业按照被串换粮油品种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3)中央储备粮油异地轮换

轮出企业轮出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4)中央储备粮油委托轮换

委托企业根据受托企业发来的代销清单,按照委托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2.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的,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粮油轮换的,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的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

(三)市场调控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1.企业销售退耕还林粮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陈化粮、保护价粮和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发生价差亏损的,按照应收取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销售形成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借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四)企业自营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企业销售自营粮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6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低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的差额。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低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时,按照其差额,借记“储备粮油——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6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高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的差额。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高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时,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增设“分流人员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的分流人员费用支出。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支付分流人员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分流人员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三、补充会计科目表及报表披露说明
(一)补充会计科目表(见附件)

(二)补充会计科目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1、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等项目,分别反映粮食企业“储备粮油”、“轮换粮油”的余额和“商品粮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粮油损耗准备”余额后的金额。

2、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项目,反映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的余额。

3、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下增加“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项目,在“主营业务成本”项目下增加“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分别反映粮食企业“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

(三)会计报表有关事项

1.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制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管理职责,结合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需要,要求有关粮食企业定期编报不需对外披露的内部管理性报表。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表的范围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