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14:15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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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高效、畅通、保密、安全地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宿州市政务信息网是指宿州市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务信息的快速交换与共享而与公众网物理隔离的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 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通道及网络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网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政务信息网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协调、规范标准、资源共享、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网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章  网络及设备管理

第六条 网络管理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日常管理工作。网络管理机构应根据网络性质、用途、使用范围及涉密等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对本系统网络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网管监控等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实明检测制度,计算机网络机房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值班登记制度,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第八条 涉密系统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使用前,须经安全保密部门认定,认定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九条 计算机网络机房应安装防火、防盗等预、报警装置;严防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房。重要设备的电磁辐射以及接地装置应符合安全保密和国家标准要求。与全市政务网相联接的设备,如需变动,应当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统一配备的设备如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改造、破坏政务网设备。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应用系统及主页。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政务信息网应当及时向各级政府、各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信息、政务信息、共享信息和非涉密电子数据,条件成熟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视频及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公文交换、信息传递等可通过政务信息网进行。

第三章 软件及存贮介质管理

第十三条 由全省政府网建设办公室或主管单位统一配发的软件,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四条 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软件。防病毒软件须经公安部门认可。禁止使用有损系统安全的软件。
第十五条 应用软件应具备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软件修改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六条 严禁从网上传送或下载内容不健康及其它非法软件。
第十七条 存贮介质应按照纸质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收发、传递、存放、销毁,并由专人负责。需要长期保存的软磁介质,应定期转贮。
第十八条 贮存涉密信息的介质,应按所贮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视同同等级密级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发现涉密介质遗失,应立即向本单位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并组织查找。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计算机网传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接受公安、安全、保密、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在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明确专人审批,切实做到谁发布、谁负责,确保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传输密级信息须从保密部门认可的网络及加密通道传输。政务信息网不得传输未经加密处理的密级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重要信息必须建立备份制度,要采取实时备份、异地备份等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恢复方案,确保信息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不得随意扩大开放、调阅范围;涉密信息拷贝必须按相应密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密机密钥、保密芯片、电子印章,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涉密机房。涉密机房须按保密部门要求建设。
第二十五条 涉密软件的维护、安全保密设施和密码设施的维修,必须按照有关安全保密和机要部门的规范要求,由专人或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在联接公众信息网的设备上存贮、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接入政务信息网的单位不得私自将本单位的网络联接到公众信息网。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网的接入单位须加强网络系统人员保密教育、网络技术培训,并建立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不遵守本规定,影响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和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的,市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提请有关方面及时予以处理;并暂停与该单位网络的互联,以确保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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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向费老学习什么?
杨 涛

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费孝通同志,因病于2005年4月24日22时3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新京报》4月26日)
费孝通逝世的消息一传开,北大校园BBS截至25日晚10点多,悼念费孝通的帖子已经有300个,列“十大热门话题第一名”。 作为一名社会学、人类学家,他的贡献是卓越的,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也是极其丰富的。他的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江村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人类学实地调查的一个里程碑,成为欧洲人类学学生的必读参考书。20世纪80年代初,他率先提出“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和针对不同形态的经济区域进行类型研究的方法。1981年,费孝通获得英国皇家人类学会授予的人类学界的最高奖──赫胥黎奖。
但是,在我看来,费孝通留给我们更难能可贵的精神财富是他的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他坚持真理的勇气。
坚持田野调查,经过自己的实地考察和亲身感受,获取第一手的资料,从这些可靠的数据和资料中得出自己独特的判断,这是费孝通的治学一贯作风。社会学有两种研究方式:一种运用资料进行分析,一种是在实地调查,费孝通选择后者,即便是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后也不例外。费的学生邱泽奇说:费孝通到了地方,地方非要招待,费很为难。实在去不了现场,费才会让学生代替去。“我们永远做不到这一点。”那本让费孝通获得世界级荣誉的《江村经济》,其之所以能把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从“异域”转向了“本土”,从“原始文化”转向了“经济生活”,正是费孝通从街巷里串门访户、走田头、进工厂、坐航船、观商埠中获得第一手的资料,从而建立在这基础上完成了思想飞越。
敢于挑战权威和流行观点,坚信自己亲身考察所得的结论,敢于坚持真理,这是费孝通治学的又一风格。1957年,费孝通在《重访江村》中对当时提出的“农业四十条”提出了质疑,因此被指责为“恶毒攻击政府忽视副业生产”。上个世纪80年代,费孝通的乡村工业的观点又引发了激烈交锋,他继续沿用了他的老方法———摆事实、算细账,坚持自己的看法。
在我们今天的年代,在社会科学的学术界,我们不乏学者、专家,我们的学术著作呈爆炸式地增长,各种学术观点、论述满天飞。可是,透过这“繁荣”的学术背后,我们却看到了无数的泡沫,学者们并不真正潜心于调查研究了,他们追求学术数量和观点的新颖、奇特,他们的许多结论往往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中:他们不喜欢用事实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热衷于天马行空的纯粹思辨;他们往往只是引述西方某些经典著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却很少调查当下中国发生了什么;他们就是利用资料引证自己的观点,往往也是仅仅引用报纸和他人著作的二手资料,或者对自己遇到的个案当作普遍现象,很少进行艰苦的田野考察,系统地调查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他们往往带着自己的观点寻找个别有利于自己的事例,却很少从调查中来得出自己的结论。因此,我们的学术也许越是“繁荣”,问题却是越多,因为不恰实际的研究给我们解决问题带来更多干扰。此外,在学术界内,一些人的观点紧跟形势而走,领导人喜欢什么,就讲什么,根本就没有独立追求真理的学术品格;而一些人又总是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形下,固执已见,不肯和不愿承认真理。学术品格的缺失,更让我们的学术往往建立在海滩上。
毛泽东同志早就谆谆告诫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古罗马的贺拉斯说:“真理和美好是我所研究和追求的东西,我将自己的一切都倾注于这一追求之中。”是的,追求真理的道路是崎岖的,学术研究其实是很艰辛的,费孝通坚持实地考察的严谨治学精神和坚持真理的勇气,永远值得后来者景仰和终生学习。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四年八月九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经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等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及时清扫道路积雪;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

  (二)绿化管理: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后,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应当分别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可以实行违规行为记分卡制度,在责任书上明确处理措施,约定相应的限期整改、考评公布、挂牌公示、行文通报、行政处理、媒体曝光、经济处罚、履约责任保证等措施。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专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和责任单位开展“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并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自包、联包、代包分类悬挂相应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标识牌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门(店)外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每月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专管员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每日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巡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劝阻和制止无效以及不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城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