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产品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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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产品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


涂料产品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84年6月22日,化工部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便于同行业之间进行成本对比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则
(一)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反映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正确及时地计算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3.认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定量、定向分析资料,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
(二)成本核算体制
根据涂料工业产品生产的特点,成本核算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制。即厂即核算工厂成本,车间核算车间成本,班组主要作好产量、质量、原材料、燃料、工时消耗等原始记录。
(三)成本核算原则
1. 企业必须按照实际入库的产品产量、实际消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产品实际成本。
2.成本核算以每月为一个成本结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四)成本核算对象
指在计算期内已验收入库可供出售分花色品种的涂料产品产量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五)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
企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涂料成本核算各项规定
(一)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
凡应记入本期成本的原料费用和预提、待摊费用,必须按规定核算分摊,不得多摊或少记。各车间每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和人库产品成本、半成品必须和厂部财务、供销部门所记数字相互一致。
(二)划清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界限
凡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半成品(包括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成品)要从生产费用帐中如实转出。车间在产品每月要进行盘点,不得任意扩大或压缩在产品成本。
(三)划清可比产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1.凡经过技术部门鉴定,上年度已正式投产,本年度继续生产的可列为可比产品。
2.产品名称、规格不变,由于配方发生变动而影响成本变动时,仍列为可比产品。
(四)划清各种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油漆产品要分类别名称规格建立原始生产记录,核算产品成本。不同品种规格之间的每个成本项目的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五)划清工厂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
凡产品在流通领域耗用的木箱、筐、广告费、商品推销费和销售机构管理费等列入销售费用开支,不得列人工厂成本。
(六)划清专用基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界限
凡按规定应由各专项基金或基本建设投资负担的一切费用,不得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三、成本项目
根据涂料工业的生产特点,设置以下成本项目。
(一)原材料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构成涂料产品实体和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自制材料、自制半成品或外购半成品等。
(二)包装材料
指构成商品产品形成实体所耗用的桶、听。不包括属于流通领域用的木箱、纸箱、筐等外包装材料。
(三)燃料和动力
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所耗用的电力、蒸气、风力.燃油、煤气、焦炭等,其中包括外购燃料、动力及辅助生产车间成本等。
(四)工资
指直接参加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在车间跟班化验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津贴、中夜班津贴、岗位津贴等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不包括连续休病假六个月以上和产休人员的工资)。
(五)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车间经费
指车间为保证正常生产而耗用的各种材料和支付的各项工资费用等。其明细科目如下:
1.工资:指生产车间人员(包括党、政管理人员、技术化验人员、机修保养人员及其他非生产人员)的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食品津贴、岗位津贴、中夜班津贴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上款所规定的车间人员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指生产车间为生产和管理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生产车间为保证正常生产,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内的中小修理所耗用的材料、备品配件以及外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
5.办公费:指生产车间所用的文具纸张、办公用品、邮电费、印刷费等办公费用。
6.水电费:指生产车间所耗用的水费(包括生产、生活用水)和照明及办公用的电费。
7.租赁费:指生产车间向外单位租入的各种设备、工器具所支付的租金。
8.机物料消耗:指生产车间所用过滤布、主管、磁环、砂磨用砂子、球磨用钢、石球、热载体的补偿消耗、润滑油、车间运输工具耗用的燃料油,化验分析用材料,棉纱、布及清扫用具等。
9.保险费:指在生产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在产品等流动资产按规走交钠的保险费。
10.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生产车间所使用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生产、维修、办公用具、分析化验用仪器、仪表及车辆等低值易耗品。价值较小的一次摊销,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11.劳动保护费:指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项劳动保护费用,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装置,工作服、鞋、帽、眼镜等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清凉饮料费用等。
12.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胶、变质、报废、跑冒损失及在产品盘亏经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列支的费用,扣除盘盈和收回残值的净额。
13.外部加工费:指生产车间委托外部单位加工材料半成品、包装罐桶及洗涤滤布等所支付的费用。
14.其它:凡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列人本项目。
以上六个成本项目属于车间成本核算的范围。
(七)企业管理费:
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科目按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补充规定》。
四、生产费用核算
(一)企业所发生的生产费用,通过“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会计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对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二)基本生产,核算产成品、半成品、自制材料、包装桶、听的总成本和各种规格花色品种的单位成本。
(三)辅助生产,核算水、电、气的成本,自制备品配件的成本和劳务工时成本,各单位可按照其生产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对象。
(四)关于材料价格核算的规定
1.材料核算,生产涂料所用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包装材料,均按计划价格计算。
材料计划价格的计算公式:
材料计划价格=(采购价格+运杂费)×(1+合理途耗率)
2.维修用备品配件及材料可按实际价格计算,有条件的企业也可按计划价格计算。
3.燃料动力均按计划价格计算。
各种材料燃料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发生差异时要按原材料、包装材料、燃料分别三个综合差异率计算。
计算公式:
材料成本 初期材料成本差异额+本期发生材料成本差异额
= ────────────────────────── ×100%
差异率% 期初库存材料计划成本总额+本期购入材料计划成本总额
材料实际成本=材料计划成本×(1±材料成本差异率%)
(五)关于数量核算的规定
1.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包装材料,在归集生产费用时,按生产车间的实际领用量计算;入库的产成品、半成品,按仓库的实际入库量计算。车间与仓库的数字必须相互一致。
2.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统计规定不计算产值产量,但在成本核算上仍应与合格产品同样计算生产成本,在车间成本计算表中,单独反映不合格品的产量与成本。
3.成胶报废产品的损失,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计人车间经费;在厂部保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计入企业管理费。
(六)生产费用账户的核算
各生产车间要分别成本项目,设置生产费用明细账,其期初、期未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必须与厂部财务部门的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帐户所列数字相互一致。
五、产品成本核算
涂料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分批、分步”法。
(一)分批
根据生产设备容量,分花色品种每投料一次为一份。生产同一花色品种进行多次投料时,每月结算一个批次,在原始记录上要记明生产批量及份数。
(二)分步
根据涂料工业的生产特点,成本核算共划分为二步,对各种自制半成品的成本核算为第一步,产品成本核算为第二步。
涂料成本核算程序
(一)基本生产成本核算
1.车间按生产计划向班组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下达标准配方和计划产量,班组要严格执行车间下达的任务,在原始记录上要如实填写各种原材料、包装材料的消耗量。车间成本员根据原始记录计算材料的实际消耗计划价格成本。
2.车间月末对在制材料,按实际盘点数办理假退料手续。对车间储存的各种半成品按实际盘存量、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在产品余额。
3.车间产品材料总成本计算公式
车间产品原 期初在产 本期领 期末在产 本期在产品
= + - -
材料总成本 品余额 料总额 品余额 报废损失
如按原始记录计算的各花色品种耗用原材料总额与按上列公式计算的车间产品(包括自制半成品)的原材料总成本发生差异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
4.关于自制半成品,本车间生产转到其他车间使用时计算到车间成本,本车间自产自用半成品和月末在产品不分滩任何费用,只计算材料成本。
入库的自制半成品,按计划成本结算,当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发生差额时,月未结算,一次转入“自制半成品差异”科目内。为了简化核算也可并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5.班组在每个花色品种的原始记录上如实记录消耗各种规格的包装材料数量,每月未车间储存的包装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6.费用分摊方法,根据涂料工业产品品种多,成品、半成品生产工艺重叠、复杂、生产周期较短和各项变动费用与固定费用占产成品总成本比重较小的特点,作如下规定:燃料、动力、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车间经费等成本项目,按车间实际发生数量计算。车间在向各花色品种分摊上列费用时,按化工部编制的《涂料企业编制定员定额标准》中所规定的“综合工时定额”经折算确定的《涂料产品费用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计算公式:
(1) 本期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花色品种产量×费用分配系数
(2)每个花色品种 花色品种 费用分配 费用分
= × ×
费用分配额 产 量 系 数 配率
生产的新产品没有综合工时定额时可按照《涂料企业编制定员定额标准》中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工时定额,比照已定产品的费用分配系数,确定新产品的费用分配系数。
以上各项费用每月分摊后,原则上不得留有余额。
(二)辅助生产成本核算
辅助生产的水、电、气和机修劳务工时成本,由辅助生产车间作为定额制定成本,经厂财务部门审定后作为向各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进行结算的依据。如每月实际发生额与定额成本发生差异时,一方面要分析原因,另一方面要将差异额转变厂财务部门另行分摊。
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按定额成本一次交互分配。
(三)全都成本核算
各生产车间每月终将分别花色、品种、数量、成本项目的成本核算表报送厂财务部门核算产成品实际成本。
1.根据材料核算提供的原材料、包装材料、燃料的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每个品种产成品耗用原材料的实际价格成本。
2.根据辅助生产提供的水、电、气、劳务工时成本差异额,计算每个花色品种产成品的实际费用成本。
3.厂财务部门按规定计算企业管理费,于每月终将全部发生额按各车间生产成品的产值,分摊给各车间以后,再按费用分配系数分摊给每个花色品种产品。
4.厂财务部门按规定计算销售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本期发生额全部摊入销售成本。
厂财务部门计算每个品种产成品的全部工厂成本和单位成本,作出可比产品成本与上年对比的分析和全部产品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对比分析资料。
六、附则
本规程自1984年8月1日起试行。
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与本规程相适应的成本核算规程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类别 │分配系数│ 产品类别 │分配系数│ 产品类别 │分配系数│ 产品类别 │ 分配系数 │
├─────┼────┼───────┼────┼──────┼────┼──────┼─────┤
│漂油 │ 0.4 │酚醛清漆 │ 0.5 │环氧清漆 │ 1.0 │醇酸磁漆 │ 1.4 │
├─────┼────┼───────┼────┼──────┼────┼──────┼─────┤
│厚油 │ 0.4 │酚醛调和漆 │ 0.8 │环氧磁漆 │ 1.4 │醇酸底漆 │ 1.2 │
├─────┼────┼───────┼────┼──────┼────┼──────┼─────┤
│软树脂 │ 1.0 │酚醛磁漆 │ 0.8 │环氧底漆 │ 1.2 │其他醇酸漆 │ 1.4 │
├─────┼────┼───────┼────┼──────┼────┼──────┼─────┤
│硬树脂 │ 0.6 │酚醛防锈漆 │ 0.6 │其他环氧漆 │ 1.4 │氨基清漆 │ 1.4 │
├─────┼────┼───────┼────┼──────┼────┼──────┼─────┤
│各种漆料 │ 0.8 │过氯乙烯清漆 │ 1.0 │有机硅树脂漆│ 2.0 │氨基烘漆 │ 1.6 │
├─────┼────┼───────┼────┼──────┼────┼──────┼─────┤
│催干剂 │ 1.0 │过氯乙烯磁漆 │ 1.2 │橡 胶 漆 │ 2.0 │其他氨基漆 │ 1.6 │
├─────┼────┼───────┼────┼──────┼────┼──────┼─────┤
│清油 │ 0.5 │过氯乙烯底漆 │ 1.0 │聚氨酯树脂漆│ 2.0 │硝基清漆 │ 1.4 │
├─────┼────┼───────┼────┼──────┼────┼──────┼─────┤
│厚漆 │ 0.6 │其他过氯乙烯漆│ 1.2 │其他酚醛漆 │ 0.8 │硝基外用磁漆│ 1.6 │
├─────┼────┼───────┼────┼──────┼────┼──────┼─────┤
│油性调和漆│ 0.8 │丙烯酸清漆 │ 1.0 │沥青清漆 │ 0.5 │硝基底漆 │ 1.0 │
├─────┼────┼───────┼────┼──────┼────┼──────┼─────┤
│其它油性漆│ 0.8 │丙烯酸磁漆 │ 1.4 │沥青烘漆 │ 0.8 │其他硝基漆 │ 1.6 │
├─────┼────┼───────┼────┼──────┼────┼──────┼─────┤
│脂胶清漆 │ 0.5 │丙烯酸底漆 ┃ 1.2 │沥青底漆 │ 0.6 │低档腻子 │ 0.6 │
├─────┼────┼───────┼────┼──────┼────┼──────┼─────┤
│脂胶调和漆│ 0.8 │磷化底漆 │ 1.0 │其他沥青漆 │ 0.8 │高档腻子 │ 0.8 │
├─────┼────┼───────┼────┼──────┼────┼──────┼─────┤
│脂胶磁漆 │ 0.8 │其他乙烯树脂漆│ 1.0 │醇酸清漆 │ 1.0 │ │ │
├─────┼────┼───────┼────┼──────┼────┼──────┼─────┤
│脂胶底漆 │ 0.6 │水溶性丙烯酸漆│ 0.6 │醇酸调和漆 │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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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图宣教管〔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外办、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新闻办、保密局: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八部门)决定2008年5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一次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治理,使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环境得到净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地理信息上传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等。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全面检查。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地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一是依法查处存在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重点是: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把我国台湾省按国家表示,错绘国界线、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的地图,标注有涉及国家秘密地理坐标数据和属性内容的地图。


  二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擅自登载的行为。重点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地图,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在互联网上登载的行为。


  三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擅自提供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重点是: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行为。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编制测绘资质证书,从事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的行为。


  五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违法出版行为。重点是: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在对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检查时,要集中查办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登载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问题地图”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限期纠正;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地图网站要依法予以关闭。


  对未经国务院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要在指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网站,要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许可或者备案手续,逾期不履行手续的,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终止或暂停对其服务。


  对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和出版服务的经营主体,要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和出版服务。


  要以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力度。


  (三)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各地要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检查结果进行梳理,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要准予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对存在问题的,要停止经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同时,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网上地理信息安全教育增强网民保密意识的意见》(国新办发文〔2007〕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地理信息网上安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网民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通过公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企业名单以及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警示教育。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从互联网地图监管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入手,采取技术手段,着力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治理,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领域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促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网民对网上“问题地图”和地理信息失泄密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牵头,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各部门在专项治理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组织对相关网站进行搜索,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编制、登载互联网地图行为。


  外事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对拒不执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关闭网站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所做的处罚以及提供的相应网站名称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依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终止或暂停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进行查处。


  新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地理信息网上安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保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以及泄密事件查处的密级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外事、公安、通信管理、工商、新闻出版、新闻管理、保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5月)。


  1.八部门及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对网上地图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与部分专门地图网站经营者座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2.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有关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部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二)自查阶段(2008年5-6月)。


  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梳理,督促相关网站对照《意见》要求进行逐项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拒不自查、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对网站和责任人严肃批评并组织查处。


  (三)检查阶段(2008年7-10月)。


  1.组织执法检查(7-9月)。八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网站,由服务器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严厉打击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直至关闭其网站。


  2.组织工作检查(8月)。八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将通过技术手段对各地负责查处的网站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3.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月)。八部门组织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负责机构负责人座谈会,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4.典型案例通报。八部门将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梳理,经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适时在国家测绘局等部门网站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名单、典型违法案件以及处理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12月)。


  各地要于11月30日前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上报和抽查的情况,形成综合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在适当时机,对专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景县人民检察院 霍利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作了修改。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现象 预防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作了修改。下面我就未成人犯罪现象从两个角度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未成年人的含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现代汉语词典》对“少年”的诠释是:指人在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但是“少年”在特点词汇中有年龄的宽限,“少年犯”则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因犯罪而依法受刑法处罚的人,这是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上考虑的。少年犯是俗称,法律术语是“未成年犯”。“青少年”也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犯罪学和现实生活中的常用词语。为了适应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要求,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防微杜渐,学界基本一致地将“青少年”上线界定为25岁,下限界定为12岁。[1]其中,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称为“少年”,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称为“青年”。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一)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2]。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可分为主动犯罪型和被动犯罪型。主动犯罪型的未成年人多为一贯表现不好,喜欢惹是生非,且多为准团伙犯罪。导致主动犯罪型的原因主要是诱发此类犯罪市场的存在,也即主动型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好勇斗狠等,能够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心理和生理需求,通过这些行为能够获得一些既得利益。他们通常信奉“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并在这一信条下宁可从恶也不愿为善,因为为善通常被社会解读为无能,一般是被人凌辱的对象。他们通过自己霸道和嚣张等行为,让别人对他们敬而远之,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社会圈中的一种“强势”的地位,得到一种自我满足的优越感。也可以说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是“人强三分理”、“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等社会潜规则的产物。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通常还呈现准团伙现象,如当前多发的以学生为对象抢劫犯罪。这些未成年人为何能如此大胆妄为,做事不计后果,主要是通过结伙后心理相互支撑,在江湖义气等关乎面子尊严因素的驱使下,弱化了个人心理脆弱面对行为的影响、限制。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之初,经常是“小错误不断,大错误不犯,学校没折公安干看”,之后在社会不良风气的诱导及这种小错误行为长期获得某种利益的情况下,从量变出现了质变。在社会风气不佳的时候,还会出现量变短线,甚至在没有量变的情况下,出现质变。这也是一些家长和教师难以理解平时没有什么坏印象的孩子、学生为什么突然成为罪犯的困惑所在。量变的积累也说明社会管理真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管理通常注重于物质方面,对精神方面难以顾及,然而精神和物质是人类不可择一的,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在这种重物质轻精神保护的状况下,人们往往要承受一些不被认为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带来的精神压力,而行为人却可以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满足自己的心理和精神需求。这样,前者可能会因为精神不堪重担而出现偏激行为,后者则可以在私欲的进一步膨胀下走向犯罪。可以说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产生,一是因为有一个既得利益市场存在,二是因为社会管理真空的存在。
被动型未成年人犯罪,其本身往往是别人的侵害对象,常常是因为不堪凌辱而做出过度的反击和反抗行为。对这一犯罪类型在人们通常会问行为人为什么不采取其它合法的反击方式和利用法律保护,孰不知社会对法律的定义是保护弱者,生活中谁愿意去作一名弱者。特别是年轻气盛的未成年人谁又甘作弱者,承认弱者,也就意味着将低头做人,无法获得与同龄人同等的“社会地位”。所以不甘作弱者的他们对侵害的反抗往往是不计后果,同时认为侵害者有错在前,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实施反击。在这种想当然的心理下,反击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严重的,如出现不堪同学凌辱而致伤同学的现象。马家爵案就表现出来了马因为不堪受凌辱和歧视带来的心理压力而不计后果的报复。我们对这类犯罪的惩戒也引起了一种困惑,因为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本身是受害者,他们都是处于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从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来看,远远低于那些主动型犯罪。我们对他的惩戒目的应当是教育他应当合理选择反抗行为,而不是对反抗的否定,但我们处罚的原因正是他的反抗行为。对这类犯罪的改造,主要是加强犯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等个人方面的修为。
(二)从成年人角度看。1、盲目性。所谓盲目性,就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动机简单,目的性很模糊,往往会在特定情形的刺激下,感情冲动,行为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犯罪的盲目性来源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不成熟,认识能力、心理控制能力等都比较差,行为的主观方面导致行为具有极大地盲目性和冲动性。外部世界复杂多变,未成年人置身其中上难以认识和理解,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的初次违法犯罪,仅仅处于好奇心的驱使或争强好胜的数量极大。[3]在乔云华《罪与罚——与少年犯对话》一书中也讲到:“在我采访的120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有90多起属暴力犯罪,其中又有一半只因‘一个眼神’、‘一句话’或‘踩了一下脚’、‘撞了一下胳膊’等微不足道的根由,化解不当,导致冲突升级、酿成血案。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这类案件非但没有被遏制的迹象,相反却呈逐年递增的态势。”[4]2、纠合性。纠合性也称团伙性,但是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和成年人的集团犯罪是有很大区别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小团伙是松散型、不稳定的;纠合的起因大多是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实施犯罪行为时多为临时起意,一哄而起。随着兴趣爱好的不合也会自行解体,然而这种团伙往往会助长犯罪的盲目性、冲动性以及违法犯罪的严重性。3、模仿性。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生活的人生阶段,主要的行为方式就是模仿。他们几乎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任何事物都报有极大的好奇心,并且敢于模仿。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重案几乎就是某些影视作品中黑社会犯罪团伙犯罪手段的翻版。未成年性犯罪也多数是起因于接触到色情影视书刊后的模仿。而且,某种不良风气一旦在未成年人中出现往往就会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开来,在某范围内起到暗示、示范作用,使他们竞相模仿。如校园小团体结伙打架斗殴、社会上不良青年寻衅滋事等。4、残暴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力犯罪不仅数量激增,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残暴,令人发指。这种残暴性一些是和自身的变态心理有关;一些是因为受暴力文化影响太深,有的直言不讳承认暴力崇拜,通过施暴得到心理满足;更多的一种情况是犯罪的情景性决定的,施用暴力并无预先准备,犯罪的手段是在特定情景的影响下未成年人扭曲的心理与变形的道德共同促成的结果。这也是社会中特别是影视和书刊中的暴力泛滥给未成年人身心伤害的有力证明。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古语说:“游刃有余”,只有先掌握事情的关键和原理,我们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第3条、第5条规定,我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1、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问题。在此方面一是可以强化管理,加强职能部门对社会公共环境的监管力度,加强社会行政管理的主动性,减少社会管理真空。对一些虽然没有触犯现行法律的行为,只要其行为影响和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包括精神上的)都应当由公权力部门及时介入,对不当行为及时进行训诫和制止,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主流环境,弘扬社会正气,不能让歪风邪气滋生蔓延。要让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公正、正义,而不是以拳头论英雄。二是延长义务教育期限,避免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敏感期时过早的跨入社会,在他们尚不具有较强是非鉴别力和心理承受力时过早的面对复杂社会。三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要坚持有利改造和有效改造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计教育效果一味适用缓刑,错误的认为宽大就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的改造,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改造,而出现再次犯罪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的一味从宽处理也伤害到了其他未成年人,这种罪责不一使其他未成年人感受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罪之人受到社会无原则的关注和怜悯,而忽略犯罪对社会的影响,这种为一人而舍大家的做法,在其他未成年人中产生了消极影响。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要罚当其罪,要以有效教育为目标,而不是搞“宽大就是教育,缓刑就是挽救”的想当然。
2、坚定内因,最大限度摒除外界的不良影响。内因与外因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外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内因,但内因也能作用于外因,抵制外因的影响。所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要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修养。当前提出的素质教育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但在实践推广中却效果不佳。目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仍以应试教育为主,开展的素质教育方式单一,成效不明显。在开展素质教育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荣辱观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是非鉴别力。可以通过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少年犯管教所,了解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社会不允许的,什么行为将承担严重后果的。二是开展死亡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珍惜生命。现在生活在虚拟网络中的未成年人是一个问题人群,他们不但从虚拟世界获得了实现社会难以实现的满足感,同时将虚拟世界的一些作为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刀口相向,并且对他人生命表现出了极度的漠视,这些都源于游戏中角色死了可以复活,游戏中人命与同草芥,杀人又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能从杀人行为获得某种快感的游戏心态而反馈到了现实生活之中。开展死亡教育就是要让未成年人强烈感受到生命的一次性和不可逆性,可以通过零距离接触死亡的观感教育方式,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生命的可贵,从而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同时也应注重网络虚拟社会中社会法则的建立,如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对“不法行为”的“审判”等等。三是开展责任教育,摒弃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为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基础。可以通过了解父母养育自己的艰辛,参与各种有利的社会活动,来感受对亲情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不要再出现一饭之恩忘却养育之恩的现象。某地就曾出现一赌气外出的女生,在饥饿之时因为别人施舍的一碗饭而感动得痛哭流泣,而对父母十余年养育之恩却全无感觉。某地一男生则因为父母管的严,竟认为一位一时管他吃、玩,带他混社会的青年好得胜过自己的父母。四是开展精力释放教育,未成年人的精力旺盛,如不正确引导常常会无厘头的犯错误。所以应当科学设立教育项目,在教育中有意识的释放未成年人的精力,从源头上扼制出错的机会。五是开展发泄方式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一些正确的情绪发泄方式,增强自身的调控能力,以平常心面对社会中的不公和成长中的挫折。六是开展人际关系处理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人际关系处理的方式,学会与不同的人打交道,不至于因为盲从、面子问题,受制于损友。同时组建一些有益的社团,主动满足未成年人结伴的心理需求。

注释: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杨建华. 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2008.
3、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4、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