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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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5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七月五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10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集中半年左右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切实解决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衔接一致的原则。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要注意搞好“四个衔接”:一是在整顿内容上搞好衔接,要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条治理整顿内容与解决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二是在整顿工作方法上搞好衔接,把自查自纠与上级督查结合起来,把清理检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紧密结合起来,把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在整改措施上搞好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处理遗留问题与新出现的问题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四是在制度建设上搞好衔接,在完善和落实已有各项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按照《紧急通知》的六 条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从解决土地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性问题出发,着重解决部门和领导干部把经济发展与依法管理相互对立、知法违法、行政违规、顶风违纪的问题,把随意调整规划、违法乱批滥占耕地作为治理整顿的重中之重,重点清理检查2003年以来新上项目、尤其是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确定治理整顿的重点。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土地出让数量多、用地量大的重点县(市),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重点解决经营性用地规避招拍挂出让的问题;开发区和工业用地重点解决违规协议出让、低价出让土地、随意调整规划和突破计划用地等问题;基础设施用地量大、征地多的县(市),着重解决耕地占补平衡、农民补偿安置不到位及减免土地规费的问题。

  (三)坚持明确分工、协同作战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深入治理整顿 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工作,共同搞好督导、检查和验收。

  (四)坚持果断有力、适时适度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 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决策上来,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措施要得力。在整顿中,要注意把握政策尺度,适当掌握工作进度。整改工作要有针对性,不搞千篇一律,切实把解决问题的方案、办法和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引导,在整顿的同时要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严格依法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检查2003年以来经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以及市(地)审批的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特别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查清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改变用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批地、拆分批地、越权批地、征而未用和乱占滥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顶风违规批地、滥占耕地问题,并进行治理整顿。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各县(市)和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二)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查清补充耕地的数量是否达到了占补平衡;是否存在占优补劣、占多补少问题;补充耕地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农业生产要求;查清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特别是城市、村镇批次占用耕地的,是否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征收了耕地开垦费;已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是否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整顿多占少补、占优补劣、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问题。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各区、县(市)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三)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逃避规费和随意减免及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以及按规定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法定要求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各县(市)、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四)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和拖欠补偿安置费的兑现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挪用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等问题。由市、县(市)(含呼兰区)监察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农业和审计部门协助。各县(市)、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和审计局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五)清理检查2002年7月1日以来商服、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供地审批和出让金收缴情况。查清是否有经营性土地规避招拍挂出让、假挂牌出让、低价出让、擅自减免出让金等问题,有无顶风违规违纪问题;已查出的流失土地收益追缴情况。继续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负责。各县(市)、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8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六)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和修编情况。查清是否存在擅自调整规划、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的问题并进行整顿,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清理检查已撤销的开发区是否消号、摘牌,已撤销及核减的开发区土地恢复耕种和按规定处理的情况,继续落实开发区清理整顿措施,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继续处理和查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未办结案件,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负责。各县(市)、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各牵头和配合部门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四、政策界限
  (一)对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查出的尚未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土资发〔2003〕36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国土资发〔2003〕149号)的政策标准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2003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对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应视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六)对《紧急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多占少补、占优补劣、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和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占补平衡措施,追缴截留、挪用的规费;对《紧急通知》下发后发生的上述问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七)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4号)下发前发生的拖欠农民补偿安置费问题,要按照黑政办发〔2004〕14号文件及各地区制定的偿还方案要求的措施和期限,按期完成整改和偿还工作;对不积极采 取整改措施,拖欠补偿安置费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引发农民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黑政办发〔2004〕14号文件下发后新发生拖欠补偿安置费问题的,除按要求落实整改和偿还措施外,暂停受理用地申请。

  (八)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纠正并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的,要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九)对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经营性用地未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问题尚未处理到位的,按照国土资发〔2003〕365号文件处理后,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完善相关手续;对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违规采取协议方式或采取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必须坚决纠正,依法重新供地,并对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出让及减免出让金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对未经批准的用地,要坚决依法没收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确实不能拆除没收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尚未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要退还原农民集体并恢复耕种;已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由政府收回储备并合理安排使用,也可以安排给原农民集体继续耕种,待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查处后,凡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应招、拍、挂出让的,要采取招、拍、挂方式重新供地。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地区在治理整顿中,要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要科学分析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问题,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全力推进。

  (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各地区要按照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土地市场运行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客观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三)健全制度,标本兼治。各地区要把建立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制度的原则贯穿治理整顿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四)加强配合,搞好协调。深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继续发挥“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协调动作,确保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各项工作任务的胜利完成。

  (五)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地区要抓紧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 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周密部署,健全工作情况通报、报表统计、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要加强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六)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石忠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方世昌、聂云凌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建委、农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和城市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担任,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充实已有的治理整顿领导组织机构,强化指挥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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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训练学校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政府 赞比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训练学校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就坦赞铁路训练学校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八0年六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批派遣一个由教学人员和辅助人员(包括翻译、厨师及其他人员)组成的教学组到坦赞铁路训练学校,承担内燃机车、铁道通讯两个专业技术员班的教学任务。教学组的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应配备相应的教师同中国教师一起进行教学工作。

  第二条 中国教学组人员前往赞比亚的国际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从赞比亚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并直接支付。
  中国教学组人员在赞比亚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医疗费、办公费、交通费、出差费和住宿费,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并直接支付。其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按中、赞两国政府的有关换文办理。
  中国政府为教学组人员配备的炊事人员的费用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三条 中国教学组人员在赞比亚期间享有中、赞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中国教学组人员的派遣和休假,按教学计划由中国教学组同坦赞铁路训练学校具体商定。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中国政府同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中国教学组人员。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同中国政府协商后,可以缩短中国教学组人员的工作期限,或更换中国教学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教学组人员在赞比亚期间,应遵守赞比亚政府的法令。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应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第六条 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具体事宜,将由中、坦、赞三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克            姆温吉拉
    (签字)            (签字)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钦 库 利
                     (签字)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粤府[1982]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要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工作。
(一)在职的烈士家属,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每月发给优待费二十元。在职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其原工作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发给其家属。
(二)城镇待业青年应征伍的,其优待费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包括退休人员)负责按标准发给其家属;父母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国营单位或工资高的一方负责;父母一方在部队、一方在地方工作的,由地方负责优待。
(三)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父母无工作单位或均在部队服役的军属、或无工作的烈士家属,其优待费在地方财政中拨款,由民政部门按标准每月发给其家属。
(四)城镇待业的孤儿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各类的优待补助,各区、县可根据优待标准,每月应不低于二十元发给(从今年五月份起计)。
二、要按照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范围,继续做好革命烈士家属的普遍优待和在乡的孤老残废、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优待补助标准是:家居市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十八岁以下,未安排工作的),每
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农村、城镇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定期补助的费用在优抚事业费内列支。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经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
不低于当地群众的水平。
三、各单位要及时将军属的优待补助情况告知有关部队,以鼓舞士气,促进部队现代化建设。

印发《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关于“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的规定,为了切实安排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以利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服役,支持部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应尽责任。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后,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继续做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照顾工作。
第二条 优待的对象: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军属、残废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1.实行普遍优待的:烈属(指烈士的父母、配偶、烈士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以及义务兵战士的家属。
2.给予适当优待的:其他直系烈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其生活达不到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包括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烈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第三条 优待标准。
1.普遍优待对象,由社队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和生产队或大队第个劳动力的全年平均收入水平,优待额按半个到一个全劳动力一年的收入计算。
2.给予适当优待对象,由当地社队根据其家庭生活情况,按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无困难不优待的原则,研究评定优待标准。
第四条 优待办法。
1.安排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产。实行集体生产分配的大队、生产队,要根据他们的体力情况,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安排力所能及的农活或工副业。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地方,对耕种责任田有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要组织群众帮助他们搞好生产。安排社队企业
劳动力时,应优先照顾安排他们的劳力,同时,要大力扶持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发展家庭副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2.凡实行集体生产分配(包括渔业、盐业)的社队,可直接给扰抚对象评定优待现金,也可继续实行优待劳动日,并同自做工分一样参加分配。现役军队干部家属和志愿兵家属的口粮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可适当补足口粮指标,购粮款由军属自付。
3.凡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社、队、除按本办法规定给军属评定优待外,还应给现役义务兵战士分一份责任田,交其家属耕种,若其家属缺乏劳动力,所在生产队要积极协助解决。
4.不实行集体分配(包括渔业、盐业)的社、队,可以直接给优待对象评定优待实物或现金。
第五条 优待负担。
对优待对象的负担,应由公社或大队统筹安排。为了避免多参军多负担、少参军少负担、无参军不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各地都应逐步过渡到由公社统筹安排。无论哪一级统筹负担,都要保证优待的兑现,使优待户得到实惠。
优待的现金和实物要在夏收和秋收两造分配时兑现,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社、队,一般由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集体经济无力负担要向社员统筹负担的社队,应将优待的数量落实到户,签订合同,保证如数上交。每户负担的优待粮食,可计入社、队的自筹粮,在缴交公购粮时,一并
交当地粮管所代收入仓,再按其社、队评定的优待数量兑付给优待户,粮管所应该协助办理。
第六条 家居城镇现役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凡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发给其家属,由原工作单位在工资科目内列以。
凡属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原应征入伍所在城镇、街道(区)举办的生产服务单位的收入或其他收入中解决,按每月二十元发给其家属。
第七条 对优待对象的优待,要坚持年初评定,张榜公布,发证到户,评定和兑现优待情况,应由公社、街道通知部队现役军人。
第八条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在招收职工、升学、就业,学费、医疗费的减免,助学金、救济款物的领取,国家统销粮、返销粮、贷款的取得,化肥、农药、建筑材料的供应,以及城市住房的分配等方面,其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解放军,宣传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干部、群众自觉执行优抚政策,尊重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荣誉,关怀照顾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应发动民兵、学校师生,为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做好事,组织人民群众对他
们进行慰问,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经常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广大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政治教育工作,勉励他们珍惜荣誉,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遵守法纪,劳动致富,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落实。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颁发的《关于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