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5:17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制定的《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二○○四年二月十日)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保全省养禽业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省政府成立“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计划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贸经厅、卫生厅、公安厅、交通厅、农牧厅、农办、质监局、工商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垦总公司、兰州铁路局、兰州海关、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等18个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2、负责制定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划、办法和措施。

  3、组织协调和部署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4、配合全国指挥部扑灭发生在省内的一级疫情,指挥扑灭发生在省内的二级疫情,审定并指导扑灭三级疫情。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的防治工作。

  6、研究处理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3、负责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保密和宣传工作。

  4、负责与卫生等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与协调工作。

  5、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事项的落实。

  6、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确定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对市(州、地)、县(市、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宣传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安排。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大中型企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疫情处理等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科技部门负责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的攻关研究。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的管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员感染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查处妨碍执行公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并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和疫区封锁工作,确保防疫物资和人员的运输通畅。

  农办负责协调农口各部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禽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的禽类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农垦部门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防疫人员、防疫物资、药品和器械。

  海关负责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运输工具、货物的监管查验工作,严厉打击活禽及其产品非法进出口。

  军队、武警部队负责所属部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支持配合驻地搞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牧厅,经省动物防疫部门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应立即将疫情上报省指挥部,经指挥部研究确定后报农业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县农牧部门经实地调查,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向省农牧厅报告。省农牧厅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总站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政发〔2004〕1号)要求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应由化验检测人员签字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将报告单报省指挥部。

  (三)省指挥部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根据化验检测报告对确认为疑似病例的,由省动物防疫总站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性专业实验室,进一步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由农业部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

  (五)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上述程序,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进行确认并上报卫生部。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与外省毗邻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的;

  2、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有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我省及与毗邻省区有3个以上省区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地)发生疫情的;

  2、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的;

  3、省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4、与外省毗邻的相邻区域内有2个以上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的;

  5、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1、有1个市(州、地)发生疫情的;

  2、有1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的;

  3、有5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五、启动预案

  根据专家现场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对疫点实行封锁,对密切接触人员实行隔离。经省指挥部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发生三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在1个市(州、地)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的,启动市(州、地)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实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启动省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实施应急预案。无论启动何级别的应急预案,扑灭疫情的工作均由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上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对扑灭疫情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六、扑灭疫情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的原则。

  2、坚持“早、快、严”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5、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二)控制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对直接接触者,进行严格的消毒、隔离和医学观察。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及出入疫区的人员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7、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3、4、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级和地方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制度,为防止大面积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贮备。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省上应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每个市(州、地)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

  3、县级储备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等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技术保障

  1、建立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的检测和初步诊断,并将阳性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和鉴定。

  2、禽流感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省农牧厅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公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省指挥部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汇报省指挥部。发生疫情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疫情上报省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八、其他事项

  (一)各地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疫情处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参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政发〔2004〕1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8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章社会体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
第七条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禁止利用体育活动从事邪教、迷信、帮会、赌博、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城建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十六条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应当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所获收入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体育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体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体育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体育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体育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
向体育事业捐赠的资金或者设施,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三章学校体育
第二十一条学校体育工作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
总人口十五万以上的城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待遇应当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并保障其享受与工作特点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建设,积极组织业余体育训练,选拔和集中训练有体育特长的学生,为竞技体育储备、输送人才。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举办以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为宗旨的体育运动学校。
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组建校体育运动队,开展业余体育训练。
第二十五条有体育特长的学生的入学、升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学校优先录取有体育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体育课程的设置和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以及体育活动的开展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
第四章竞技体育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对运动员、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提倡运动项目实行协会制和职业俱乐部制,逐步推行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
职业俱乐部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
职业俱乐部聘用职业运动员、教练员,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条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本省承办的全国和国际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或者该项运动的全省性协会管理。
市、县(市、区)的体育竞赛,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一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原则。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参赛等活动的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优秀运动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入学、升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原选送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推荐退役优秀运动员就业。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前六名,或者在亚洲运动会和全国性重大比赛中取得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以及其他符合跨地区安置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需要跨地区安置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安置。
逐步推行退役优秀运动员货币安置办法。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中介服务等为内容的活动。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鼓励、支持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增强体育自身发展活力。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引导和管理,保障和扶持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用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前款所称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体育指导、救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经营者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指导、救护工作。
体育指导、救护人员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活动开办前三十日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体育活动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以及医疗急救方案等材料。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除按前条规定需要申请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外,从事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活动开办前,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发展体育经纪活动。
体育经纪人员经考核合格,领取体育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依法从业。
体育经纪人员考核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体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未按规定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四)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规定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未配备体育指导、救护人员或者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指导、救护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
(二)在竞技体育中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弄虚作假的;
(三)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对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学校体育设施监督管理职能,造成体育设施损毁的;
(四)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六)其他违反体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 职务犯罪 预防调查权 程序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概念、性质、特征、要素和程序性规定,预防调查的目的在于提出有效预防对策,作为一种独立的工作方法,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实现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在价值。
预防调查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检察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活动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笔者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务暨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出发,通过探究预防调查活动的规律性和法理支撑,期望能对推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预防制度有所裨益。

一、职务犯罪预防权是检察权应有之义,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是职务犯罪预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执法,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说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在全国检察系统成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说明检察权的行使与职务犯罪预防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职务犯罪预防权是就其实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延伸,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行政执法监督权过程中的一种派生权力,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 就是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发现职务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预防权由三种基本权力组成: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检察建议权和宣传教育咨询权。<<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用七个条文规定了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以下简称预防调查权)的性质、要素和内容。预防调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有关行业、部门、单位进行。上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以定期提出专题调查要求,组织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调查。调查对象是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调查内容是定期对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查明个案原因、症结,把握类案特点、规律,研究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了解变化趋势。调查方法是开展犯罪分析,应当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档案,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结果是预防调查结束后应当提交调查报告,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和制订预防措施。在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作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应当就犯罪分析结果提出书面报告并向侦查部门通报。对犯罪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预防调查权依附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动性、置前性和效果的间接性
作为职务犯罪预防权的主要实现形式,预防调查权的职权基础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预防调查活动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和诉讼监督活动。预防调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为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调查,便于监视职权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失序及原因,以便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宣教咨询,通过对权力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跟踪监督保证权力干净高效运行。但预防调查权的依附也是有条件的,其行使主体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而不是侦查、公诉等办案部门。预防调查权也不具有相关的强制措施,也不能对预防对象产生实体影响,而是通过启动检察建议启动纠错机制间接作用于预防对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对预防调查权的相对性作了强调,将其与其它检察职能相对分离并专门授权给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行使。预防调查作为一种独立的工作 方法有别于初查、侦查阶段的犯罪调查,预防调查的启动不以接受举报或者申请为条件,不以事后查究和处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而是一种通过开展调查,发现犯罪隐患,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侦查部门处理。因此预防调查是一种建设性工作而非办案程序,只要有开展预防调查的必要,经过内部立项审批程序就可以主动进行。预防调查是实施预防行动的前置阶段,准确制订预防方案,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行动,获取预期的预防效果,都必须要以预防调查的质量为基础。特别是检察建议与预防对策是否切实可行,关键取决于预防调查的质量。仅有调查质量还是不够的,预防调查效力的发挥必须通过预防对象内部的制约、纠错机制得以实现,预防调查效果的间接性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调查结果,适时发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帮助预防对象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而这才是预防调查的最终目的。对预防调查权的规定还需要预防实践的丰富和发展,建议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领导对预防调查权不断总结完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在起草中列入预防调查权,使检察预防调查工作有明确的国家法律依据。
三、预防调查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权力,其运作过程包括立项审批、移送管辖、作出结论和跟踪反馈等操作程序
预防调查不同于职务犯罪初查、侦查,也有别于普通的调查研究,它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一项专业性工作,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最终目的在于查明职务犯罪原因,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实现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为了保证预防调查的实施,应当实行立项审批。在实践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子项目由项目承办人每年提出调查项目,报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立项。预防调查主要有三种类型:个案调查、类案调查和专项调查。预防人员每年每年根据拟开展调查的类型提出调查意向,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进一步明确调查目的、内容、形式、范围、费用等基本要素;预防人员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预防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并发出明确的书面指令,预防人员根据签批的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对重要的预防调查如大型社会性调查、涉外性调查等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应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备案审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不应立项而立项的,或者应当立项而未立项的,可以指令下级纠正。实践中预防调查与纪检监察和职务犯罪侦查常常存在衔接关系,必然涉及移送管辖。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调查活动中收到举报材料或自行发现涉嫌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参照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中的线索分流和归口承办制度,对于应当由其他机关或本院职能部门管辖的案件或事项,应当制作移送函,报经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将相关材料和调查结论一并移送管辖。预防调查的结论和成果,除用于对策分析和资料备份外,还用于提出检察建议。预防部门要根据预防调查制作检察建议,对外送达并跟踪反馈,收集信息,保证预防调查效果的充分实现。
四、预防调查权的实体性权力是讯问询问权、调阅案卷权和社会调查权
预防部门及预防人员开展预防调查应按照审批,制定调查方案,收集相关资料,拟写调查报告,运用调查报告及跟踪反馈等程序进行。在预防调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座谈、调取有关材料,也可以商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勘验、鉴定。其中特别要强调预防调查权的三项主要实体性权力。一是讯问询问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动机的剖析必须通过与其进行面对面交流才能了解,其犯罪的主观原因及演变规律还需要通过其亲友及单位同事、领导的口述才能清楚,因此预防调查工作需要借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讯问询问权,才能探究到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深层次犯罪心理,才能制订出更有效的预防对策。所以在检察系统内应赋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讯问询问权,预防人员在案件进行到适当阶段,如办案后期证据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并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可以接触犯罪嫌疑人及有关知情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犯罪分析。二是调阅案卷权。预防人员进行个案和类案调查,必须要查阅相关案件卷宗,如果是已结案,可以通过内部程序直接到检察机关档案部门调阅;如果是未结案,涉及案件保密,预防人员应以调阅函的书面形式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并报经检察长同意,同时保守国家秘密,如果发生泄密等不利于案件查办的情况,应查明事实追究预防人员责任。三是社会调查权。对一些大型社会调查项目,如承担国家级或省市级重点课题,预防人员应积极参与,可以牵头组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联合调查,或开展规模调查,可以和专业的调查机构或知名专家合作,在一定区域内社会预防网络资源对某类群体、现象、事件等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涉外调查,根据等国际预防性文件的规定与外国专家学者选择国际性重大课题开展联合调查。预防人员开展社会调查要经过检察长同意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同时要积极争取本院和上级院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
五、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存在程序衔接转化问题
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两种不同的检察职权,分别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或基层检察院专职预防人员)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行使。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已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职务犯罪多发领域、系统和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自行发现、群众反映或领导交办、上级批办的一些情况不明、性质不清、群众反映强烈,在体制、管理等方面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问题,出于帮助预防单位堵漏建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而展开的一种情况调查活动。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自行发现或领导交办、上级批办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开展初查,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通过取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犯罪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犯罪调查活动。预防调查权不具有强制性,不经批准不能以预防调查为名直接进行和介入初查、侦查活动,不能使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强制性措施和相关权力,在调查过程中,严禁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对被调查单位帐目、资金等采取扣压、查封等手段,对于调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或有犯罪嫌疑的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移交反贪、渎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不能自行开展立案侦查。在调查中认为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或存在一些职务犯罪隐患的事项又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经批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以检察建议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要求被调查单位限期整改,协助其开展预防工作。特别要提出的是以上程序具有刚性,不称送即为失职、渎职,预防部门及人员不得违反预防纪律私自隐匿或自行处理涉案线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检察工作具有一体性,预防调查的成功运用可以推动自侦查案的深入开展,如扩展案源线索,摸清犯罪规律,提供预警信息等,自侦查案也为预防调查提供丰富的个案和类案典型案例。预防部门要结合反贪部门“以人查案”、渎职部门“以事查案”、控申部门的举报初查等适量组织预防调查,与侦查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预防调查与打击犯罪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其中特别要注意从预防调查转入侦查的程序转化问题。预防部门及人员即要对不具备立案条件,不能作为侦查线索追究犯罪行为的一些情况,针对某一领域、部门、单位存在制度上、管理上的严重漏洞和容易诱发职务犯罪薄弱环节作为预防事项,缜密甄别并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又要对经调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一方面严格保密规定(特别是对调查对象保密),一方面转换程序,及时向有关侦查部门移交处理。在预防调查阶段所作的笔录不能直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作用,这是因为预防调查与犯罪侦查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有不同的程序性规定,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涉及权利告知程序,所以预防调查转入侦查阶段后,侦查人员必须制作讯问和询问笔录,至于预防调查中获取的其他书面材料,则可以在按照证据规则补充相关手续后作为书证使用。还需要提出的是不存在预防权与侦查权的合并问题,只有预防部门向侦查部门移交办案权的问题。特殊情况下预防人员经检察长特批可以参与所发现案件的侦查,但必须按照侦查程序进行,此时预防人员的身份已经发生转移,转为侦查人员而与预防业务没有联系。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王 煜 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