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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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全面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法治徐州建设,加快“两个率先”进程,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六五”普法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紧紧围绕全市“十二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加快“两个率先”、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相关的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全市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结合各类社会群体的实际,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要突出对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在坚持和完善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公务员学法登记和学法用法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促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实际需求,深入宣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重在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强他们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学校(站、点),紧密结合流动人口的工作生活实际,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地方与部队结共建对子、签共建协议等形式,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拥军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和涉及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
三、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坚持把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新时期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载体,按照市委要求,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与的法治文化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文化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学校文化、企事业文化、机关文化和社会组织文化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大力扶持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努力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强的法治文化精品。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积极组织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的宣传、展示,大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精神和信仰,不断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富有成效地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四、坚持创新创优,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使人民群众熟悉法治、遵循法治、受惠法治。要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类媒体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尤其要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各门户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构建法制宣传平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进监狱的内容和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多手段地鼓励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实践。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治实践活动,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保障机制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切实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递增,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必备条件。
六、强化检查监督,保证本决议的贯彻实施
制定徐州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搞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保证本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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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展播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广电总局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 生 部
广 电 总 局
卫办发[2005]90号

关于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展播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卫生厅(局)、广电局:
2005年5月是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20年。20年来,艾滋病的流行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宣传教育是预防艾滋病最为关键的举措。
十几年来,各地陆续涌现出许多预防艾滋病的影视作品,在不同时期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基层和农村地区,可收视和利用的宣传材料较少,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不平衡,与防治实际需求相比,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公众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影视媒体的优势与作用,围绕重大新闻事件,不断掀起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高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广电总局决定共同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活动于2005年3月-6月期间举办,入选作品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艾滋病防治优秀影视作品”证书和纪念奖杯,名单通过中央主要媒体及央视网、新华网、中国电视报等媒体发布,并由主办单位推荐到中央电视台和各级地方电视台相关频道展播。
二、成立“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作品征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
三、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要求(见附件1),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积极组织好作品的推荐报送工作。
四、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报送登记表”(见附件2)和作品专业播出带,一并报送作品征集办公室。
五、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社会专题部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
邮 编:100859
联 系 人:曲静
电 话:010—88244358、010—88243558
13901162547
传 真:010—63950850
电子邮件:aidsm2004121@sina.com
附件:1、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
2、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保送登记表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广电总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

一、 背景
2005年5月是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20年。20年来,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经历了传入期、散播期和快速增长期三个阶段,流行形势日趋严峻。据2003年底估计,我国现存艾滋病感染者为84万,全人群感染率为0.07%,艾滋病的流行处于全国低流行和局部地区及特定人群高流行并存的态势,如不能有效控制,将会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公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认知水平依然偏低,宣传教育的社会舆论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2004年零点调查公司在《中国居民对待艾滋病的态度与行为》的调查报告指出,只有8.7%的居民能答对艾滋病传播与安全性行为的问题;25.6%的居民能答对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问题;21.4%的居民能正确回答预防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只有33.9%的城市居民和19%的小城镇居民表示可以在工作环境中与艾滋病感染者平等相处。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并看望艾滋病患者,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艾滋病的决心和信心。大众媒介是向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的主力军,为充分发挥影视媒体的优势与作用,围绕重大新闻事件,不断掀起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高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将于2005年中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二十年前夕,共同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二、 目的
1.动员影视媒体及全社会对艾滋病防治的关注、支持和参与,推动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大力普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对现有的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以推动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制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3.为基层和农村地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数量较多的宣传教育素材。
4.为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中的大众媒介刊播计划提供保证。
三、 活动名称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四、 主办单位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广电总局
五、 承办单位
中央电视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 媒体支持
央视网 新华网 中国电视报
七、 组织机构
成立“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作品征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负责作品的征集、整理、评选、推荐展播等具体工作。
八、 作品征集及发布
1.作品征集方式
由主办单位联合发文,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广电厅(局),向各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公司)、宣传教育机构广泛征集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
2. 作品征集种类
影视剧类 新闻专题类 公益广告类 文艺类
3.作品报送方式
各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公司)和各宣传教育机构,将拥有版权并已在影视媒体上公开播放过的作品,复制成电视专业级播出带(SP或DVW带式),并填写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送作品征集办公室,作品数量不限。
同一部作品如有两个或以上版权单位,可由版权单位共同报送,也可分别报送,由作品征集办公室负责分类汇总。
4. 作品评选
由主办单位、影视制作、大众传媒和艾滋病防治领域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分类筛选,从中评选出兼具政策性、知识性、科学性、思想性、艺术观赏性和人文关怀的优秀作品。
5. 作品发布
所有报送作品的精编内容在央视网专门开辟视频窗口播出(报送作品需做出3-5分钟 real play 300k的光盘附送)。优秀作品名单通过央视网、新华网、中国电视报等主流媒体发布。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艾滋病防治优秀影视作品”证书和纪念奖杯。
九、优秀作品评点展播
1、制作评点节目
制作10-20期优秀影视作品评点系列节目(每期30分钟),于5月中下旬在CCTV播出。通过对优秀作品的盘点,回顾中国艾滋病防治20年的历程,总结过去,展望未来。
2、推荐展播及宣传推广
由主办单位通过发文的形式,将优秀作品推荐到中央电视台各相关频道和各级地方电视台,特别是县级电视台播出,同时要求各级电视台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刊播计划的要求,保证艾滋病防治节目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
展播结束后选择部分优秀作品,分期分批编辑制作成公益光盘,免费发放到广大农村和各级单位,满足更多人特别是基层和偏远地区群众的宣传需求。
十、 时间进度
3月16日—4月15日 影视作品报送
4月16日—5月20日 报送作品分类、评选、发布
5月20日—6月10日 优秀作品评点节目拍摄、制作、播出
6月下旬 优秀作品推荐展播



附件2: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报送登记表
编号:
作品名称
类 别 时 长 带 式
出品时间 播放情况
主创人员 制片人 工作单位 电话
编导(导演) 工作单位 电话
其 他 工作单位 电话
内容简介 (填写不下可附页)
报送单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手机 传 真 e-mail
单位推荐意见 (签章)2005年 月 日
注:
1. 此表复印有效,每部作品填写一张登记表。
2. 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此表邮寄到作品征集办公室。
3. 邮寄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社会专题部“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 邮编:100859 联系人:曲静 电话:010—88244358/88243558传真:010-63950850

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79号),为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交纳农业税。
二、征税范围:
水果(包括苹果、梨、葡萄、桃、红果)、干果(包括核桃、红枣、花椒、柿子)、苇子、藕、中药材、花卉、苗木。
三、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律定为百分之五。
四、农林特产计税收入的计算:水果、干果、苇子、藕,按当年实际产量,以当地中等收购牌价折款计算;中药材、花卉、苗木,以当年实际销售收入计算。
五、各种农林特产农业税,应随同正税征收百分之十五的地方附加,并按现行附加分成比例规定分别留解。
六、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代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实产量、分配任务、征收结算。
国家收购的大宗产品,各收购单位(站、厂)在收购时代征代扣农业税。各级财政部门须将农林特产农业税分户任务数抄送有关收购部门,并视税额多少付给代征单位适当的手续费。
凡在计税土地中培植的农林特产,分配农业税任务时,应将原负担扣除。
林、粮间作应分别核定产量和收入,分别计征农业税。地块中的零星树株,其收入不达地块总收入百分之四十的,不另计算农林特产农业税。
七、新垦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益年起,免征五年农林特产农业税。期满后照章纳税。
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院校属于科学试验(属于生产性的应征税)的农林特产免征。
农户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免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工作,对抢欠、抗拒不缴者,除责令其缴纳外,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应征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九、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农业税夏征期开始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8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