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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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推进卷烟调香工程的实施,现将《卷烟调香工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 件:

卷烟调香工程方案

卷烟调香技术是构建中式卷烟的核心技术,是形成卷烟产品特色的关键技术。为进一步提高中式卷烟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卷烟品牌的技术安全,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卷烟调香工程列为重大战略课题进行重点研究。为有效地推进卷烟调香工程的开展和实施,依据《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和行业总体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及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烟草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的持续向前推进,尤其是随着卷烟加工工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烟草化学的不断发展,行业在卷烟调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香精香料与烟叶原料品质和加工工艺技术的有机结合得到进一步加强,加香加料控制水平明显提高;卷烟品质的整体谐调性有所提高,卷烟的香吃味有所改善,卷烟调香技术应用水平有所提升;针对卷烟产品发展需求,在香原料研发和评价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些香原料分析方法,积累了一些香原料评价经验;部分中草药提取液的开发与应用取得明显成效。这些工作,推动了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卷烟产品研发,提高了卷烟产品质量,对形成中式卷烟风格特征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向前推进,随着卷烟品牌整合扩张步伐的逐步加快,随着卷烟市场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卷烟调香技术领域,还存在一些与行业发展不相协调的因素和问题;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国内卷烟调香技术水平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是行业和卷烟企业对卷烟调香的重要性还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现象,行业用于卷烟调香相关科技开发的投入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积累较少;二是行业卷烟调香技术人才相对匮乏,在相应技术人才的使用上,部分卷烟企业还存在“用不上、提不高、留不住”的现象;三是卷烟企业调香技术水平不高,对烟叶、香精香料缺乏理性、科学和完整的把握,自如地应用香原料进行香精调配、卷烟产品开发的技术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过度依赖香精香料企业提供调香服务甚至卷烟产品开发服务的现象,不能在调香技术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四是卷烟企业香精香料品控能力不强,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香精香料的内在质量,导致对所使用的香精香料组成成分和品质波动不可知、不可控;五是行业和卷烟企业在烟用香精香料供应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些现象和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卷烟品牌的技术安全和行业“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战略的实施,影响到我国烟草核心技术水平的提升,影响到我国烟草整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实施卷烟调香工程就是要立足于卷烟产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业在卷烟调香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水平的实用型调香技术人才队伍;有利于构建中式卷烟核心技术体系,充分发挥调香技术的作用,提高香精香料科研、生产和应用水平;有利于实现卷烟企业调香技术主体地位,增强对卷烟产品的控制能力,为行业发展、品牌整合扩张提供技术保障; 有利于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提升,促进中式卷烟发展,提高中式卷烟的国际地位。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为指导,以打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中式卷烟品牌为基点,以卷烟企业掌控香精香料核心技术、实现技术主体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共同利益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相结合,继承发扬与创新特色相结合,自主研发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调香技术研究与人才队伍建设,为行业实施“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战略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构建支撑卷烟品牌发展的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提升卷烟企业自主研发、自主维护卷烟产品的调香技术水平,在稳定和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创新中式卷烟风格特色方面取得突破;建立能够反映香精香料品质特征的品控方法和标准,提高卷烟企业对香精香料“可知、可控”的品控能力;培养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的中、高级调香技术人才队伍,实现卷烟企业“以我为主、由我掌控”的调香技术主体地位。
四、工作内容
(一)技术体系
1.应用技术研究。
准确把握香精香料特性,深入开展香精香料调配技术、施加技术、以及香精香料与烟叶原料、工艺、材料等之间的适配性研究,提高香精香料的调配技能和技巧,解决目前国内卷烟产品不同程度存在的烟气干燥、辛辣、涩口等质量缺陷,提升卷烟产品品质。
2.特色技术研究。
结合企业品牌特色,重点开展利用调香技术赋予卷烟产品香气风格与口味特征的研究,并通过研究卷烟补香、增香、创香等方面的技术,弥补卷烟降焦后造成的香味不足,提扬香韵,突出自然烟香,强化卷烟产品特色。
3.基础理论研究。
开展热裂解机理、香味学基础研究;探索卷烟化学成分、理化指标与感官指标之间的相关性;指导卷烟补香、增香、创香等方面的技术实践,科学把握香精香料配方设计的理论和技术。
4.功能性评价研究。
深入研究香精香料稳定性、有效成分、转移率、作用阈值等理化评价指标,以及香气、谐调、刺激、余味等感官评价指标;建立并完善烟草化学与感官评价相结合的功能性评价方法, 形成系统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相关系列标准;系统地进行各类香原料的功能性评价。
5.香原料信息库构建。
了解、收集国内外单体香原料、功能性香基,构建香原料信息库,香原料信息库分为行业中心库和企业特色库;行业中心库包含实物样品层、数据信息层和网络服务层,由行业共建共享;企业特色库由卷烟企业自主建设。
(二)品控体系
1.品控技术。
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检测技术,开展模式识别、模糊数学、指纹分析等先进的香精香料品质控制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香精香料的化学成分及香味成分研究,深化表征香精香料品质特性的有效成分检测研究,建立并完善香精香料品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香精香料分类检测方法,形成品控系列相关标准;更新、升级香精香料品质检测手段。
2.品控管理。
树立现代品质管理理念,引入标准化模式,建立、健全香精香料品质管理体系;形成包括从物理、化学指标到嗅香、功能验证、安全许可等方面的香精香料品质检测程序,以及涵盖检验入库、存储、配制成品、卷烟产品跟踪、市场反馈等全过程的香精香料品控程序。实现对香精香料全面质量的有效监控,促进香精香料品控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3.安全性研究。
结合国内外研究进展和行业发展要求,研究香精香料安全性技术评价方法和标准,建立并完善香精香料许可、限制和禁用的分级目录。
(三)人才体系
1.人才培养。
通过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合作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系统地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调香技术人员素质;通过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高级研修等多种方式,培养中、高级调香技术人员;通过设立行业开放性调香重点实验室,开展项目研究,培养调香技术学科带头人;通过树立在实践中培养人才的理念,在产品开发维护等调香相关工作实践中提高调香技术人员的技能和技巧,培养实用型调香技术人才。
2.人才使用。
卷烟企业创新用人理念,制定能够体现“以待遇留人、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的人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立调香技术岗位、实行项目负责制、有条件的卷烟企业还可实行首席调香师负责制等方式,为调香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3.人才评价。
针对调香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从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发展潜力、思想素质及职业素养等角度出发,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障人才评价及管理的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五、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卷烟调香工程由国家局总体部署、组织管理,省级公司密切配合、监督落实,卷烟企业、科研单位和香精香料企业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卷烟调香工程。
(二)实施方式
以卷烟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香精香料企业为“两翼”,以科研项目带动工程开展,构建支撑中式卷烟发展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
卷烟企业要立足于品牌建设与产品发展需要,开展应用技术、特色技术研究,建立、完善香原料企业特色库,积极参与功能性评价研究与香原料行业中心库建设工作,构建企业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开展品控方法、标准与品控程序等研究工作,结合行业品控技术研究进展,构建企业品控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相关人才政策,搞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工作,构建企业卷烟调香人才体系;最终形成支撑企业自主调香技术主体地位的技术、品控、人才三大体系。
郑州烟草研究院等科研院所要紧紧围绕行业、卷烟企业需要,牵头开展功能性评价、品控方法和标准等共性技术研究以及香原料行业中心库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热裂解机理、香味学、卷烟化学成分和理化指标与卷烟感官指标之间的相关性等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优势,精心组织,做好行业调香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为行业、卷烟企业构建卷烟调香技术、品控、人才三大体系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香精香料企业应围绕卷烟企业的需求,开展香原料单体和香基的研究开发工作,积极参与烟草行业香原料中心库建设、香精香料品控体系构建和安全性研究工作。
(三)实施进度
卷烟调香工程总体时间规划为6年,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2006—2008年):
选择8家左右示范卷烟企业,围绕卷烟产品,进行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建设。构建以应用技术、特色技术、香原料企业特色库为重点的调香技术体系框架;香精香料品控技术和管理取得进展;调香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第二阶段(2008—2010年):
20家左右的卷烟企业构建较为完善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卷烟企业调香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利用香原料单体、香基进行自主调香;科学、合理、有效的品控体系基本形成,行业建立香精香料许可、限制和禁用分级目录;构建基本满足卷烟企业自主进行卷烟产品开发和卷烟产品维护需要的卷烟调香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阶段(2010—2011年):
行业所有卷烟企业完成构建为卷烟品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并实现调香技术主体地位。在卷烟调香技术方面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在卷烟品牌上得到应用;实现对香精香料的有效监控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行业、卷烟企业形成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调香技术人才梯队。
六、保障措施
卷烟调香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战略工程,关系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行业上下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分步实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国家局成立战略工程领导小组,由国家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科技、人劳、财务、运行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科教司、人劳司、财务司、运行司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作为小组成员,从战略高度对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管理决策。
2.领导小组下设战略工程办公室,由国家局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协调等工作。
3.国家局机关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战略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科技部门负责;人才政策、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经济运行部门负责。
4.省级工业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卷烟调香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服务,不断促进卷烟企业调香工作水平的提高。
5.卷烟企业要从提升核心竞争力与加强品牌安全管理的战略高度出发,集中相关技术、管理、供应等方面的人才,成立相应的卷烟调香工程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组织好卷烟调香工程的实施。
(二)强化激励机制
1.国家局加大人才激励机制建设的步伐,制定人才激励的宏观政策;卷烟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人力资源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卷烟调香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热情。
2.定期评价考核卷烟企业自主研发、自主维护卷烟产品的运行和发展状况,对于自主调香做得好的卷烟企业,国家局或省级工业公司应在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国家局、省级工业公司要对在人才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在调香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卷烟企业及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加大经费投入
1.国家局投入一定的科研引导经费,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以及应用开发技术等科研项目的开展。
2.卷烟企业是卷烟调香工程经费投入的主体,卷烟企业必须加大对卷烟调香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技术中心调香实验室的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研究与开发,促进卷烟企业技术、人才平台建设。承担国家局项目的卷烟企业和相关省级工业公司要按照国家局的引导经费,以一定的比例投入匹配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3.科研院所要通过为卷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方法,拓宽融资渠道,创造研发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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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8〕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荣成、文登、乳山市(以下简称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和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调度。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全市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威海市粮食局是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收购粮食;因本地资源不足需批量外采的,应当通过县级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并公开粮食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价格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主导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价格进行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三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新粮,不同品种、品质等级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存。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交通便利、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和出库时,计量及仓库保管人员应当准确计量。承储企业负责人和仓库保管人员离任时,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帐、实进行审计核对。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轮换期限为:小麦储存不超过4年。
  承储企业应当每半年对地方储备粮进行一次品质检测,对鉴定为不宜储存的粮食,应当及时轮换。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当年度轮换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同意后,联合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按计划实施轮换,并于轮换完成时呈报轮换工作报告,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计验收。
  地方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均衡有序、保质保量的原则,当年地方储备粮轮换数量不得超过总储备规模的30%。轮换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且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严禁划转库存陈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承储企业收购优质小麦,以提高储备效益。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应急动用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发布粮食宏观调控信息,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确保粮食市场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统筹使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粮食库存和资金同步运转。
  第三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等粮食价款和必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可从借款企业的帐户中扣收;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储备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储备期限不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地方储备粮贷款到期但粮食在正常储备期内的,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地方储备粮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借款方式;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核定的储备成本审核发放。相同数量和品种的地方储备粮贷款,不得超过轮出时农业发展银行收回的贷款额度。地方储备粮销售或轮出时所回笼的结算货款应当全额归行还贷。
  第三十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粮食风险基金,应重点保证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根据政府指令实施的地方储备粮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等开支。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为每年每吨80元,轮换费用补贴为每轮换期每吨80元。
  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轮换费用补贴由财政部门根据轮换计划按照“先轮换、后补贴”的原则及时拨付,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根据政府指令实施的地方储备粮抛售,如有盈利,应如数上缴财政;如发生价差亏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弥补。
  第三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发生的正常损耗,由承储企业按轮换期申报,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核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逐“批次”核销。核销以上损失时,承储企业应当同步归还损失部分所占用的贷款。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地方储备粮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存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四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轮换价格协调制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组成价格委员会,负责地方储备粮轮换和购销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地方储备粮价格台帐,核算储备成本,指导地方储备粮的收购与销售,并负责监督、实施核定价格。
  第四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管理激励机制。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承储企业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承储企业及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农交会),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帮助企业扩大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请各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农业、畜牧、渔业、农机等系统的企业,认真落实有关筹备工作,积极参加交易会期间举办的相关贸易和促销活动。
  一、需要组织落实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农业厅作为总牵头和总协调单位,要指定一名厅领导负责,成立筹备组,统一协调组织本省参加农交会的展览、销售、招商引资、产品推介、采购商邀请、贸易促进、参观交流、宣传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本省筹备组的领导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农交会秘书组。
  (二)落实好招展和布展工作。为保证展示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参展企业和产品落到实处,请各省农业厅组织协调产业化办、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按原工作渠道继续做好招展和布展工作,通知参展企业,落实参展产品,并协助企业做好布展工作,为参展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组委会已经确定的参展企业和展位数原则上不再调整。
  布展工作原则:(1)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分馆,馆内按产品分区;(2)同一区域内各省的企业可相对集中;(3)场馆的整体形象设计由组委会统一安排;(4)省里在服从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统一组织设计装修;(5)需要组委会帮助设计装修展位的企业,请于9月30日前报展场服务组。
  (三)组织好农产品销售工作。为了满足企业和首都市场需要,农交会期间特设销售广场。参加销售的企业必须符合农交会准入条件,参加销售的产品必须是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近两届农博会认定的名牌产品。为了加强管理,销售广场以省为单位统一报名,销售产品质量由各省统一把关,销售区按省划分,展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名单和摊位数量请于9月30日前报组委会销售组(具体方案见附件一)。希望各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把优质农产品组织到农产品交易会上来。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严禁转卖(让)展位。组委会决定对参展和销售的产品进行统一登记,颁发参展证书和销售证书。本届农交会设组织奖,对组织参加农交会各项工作出色的省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省对销售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将作为评判农交会组织奖的主要依据。
  (四)协调好本省采购商的参会事宜。请各省农业厅商请本省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商业局、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国内外商贸企业和单位到会参观、洽谈。各省组织到会的采购商名单请于10月15日前报农交会国内采购商组。
  (五)做好农交会的宣传工作。请各省结合本省农产品促销工作情况,配合组委会开展农交会宣传工作,同时组织好农交会期间举办的各种贸易和宣传、签约等活动,并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签约项目的初步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组委会秘书组,以便统筹安排活动时间地点。各省筹备组要统一掌握本省参加交易和销售企业的交易额等基本情况,并负责贸易统计工作。
  二、需要组织参与的有关活动
  (一)供需对接洽谈会。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召开供需对接洽谈会,邀请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境内外重要购买商介绍其产品需求情况,并现场设台洽谈采购订货。各省要帮助企业把握机会,积极参与。
  (二)贸易日活动。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创造条件,安排专门时间,鼓励各省以省、地区或企业的名义在农交会上开展贸易活动。同时,境内外政府机构、采购团也将组织专场推介活动,介绍自己农产品需求信息及合作合资项目。各省要有准备地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贸易日活动,并提前提出申请,由组委会秘书组统一协助安排时间、地点。
  (三)专项农产品推介会。各省要鼓励地方政府、专业协会在农交会期间举办专项产品推介会。如水果、蔬菜、水产品等推介会,向中外客商和消费者推介优质产品,并进行贸易洽谈。组委会将协助组织专业观众、新闻媒体参会。
  (四)贸易成交签字仪式。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举办贸易成交签字仪式,鼓励供需双方在统一组织的签字仪式上进行成交合同和长期贸易协议签字,提高企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宣传农交会成果,扩大农交会影响。各省要做好相关工作。
  (五)专题报告会。针对目前农业企业和地方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投融资渠道、产品销售渠道等,组委会将举办专题报告会,邀请国内外权威机构、知名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现场讲座。这是企业深入学习、增进交流的好机会,请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省企业报名参加。

  附件一: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附件二: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展位报名表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一、销售广场的规模
  销售广场的规模控制在300个展位左右,在南广场搭建临时展厅,采用德国高档大棚。
  二、参加销售的企业和产品范围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第二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
  2.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企业。
  3.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
  4.近两届农博会认证产品。
  三、参展企业的组织方式
  1.已经报名参加交易大厅的企业,需要参加销售广场的,到招展组报名,参加企业所在省的销售区销售。
  2.其它参加销售的企业由各省统一组织、统一报名、统一把关、统一管理。
  四、展销时间
  销售广场的展销时间为:2003年11月11日—11月16日。
  五、展位价格
  销售广场每个展位3500元(2×3展位),对参加交易大厅同时又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优惠价2200元/展位。
  六.交款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期为2003年9月30日。由各省统一收费,在2003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性交给组委会。
  开户银行:农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
  收款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
  帐 号:040101040003327
  七、组织机构
  销售组由农展馆、绿色食品中心、质量安全中心和市场协会组成,负责展位的分配、销售企业参展展品的审核、发证、销售广场的现场管理和相关服务等。
  组 长:王朝仲(全国农业展览馆)
  副 组 长:何 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办公地点:农展馆正门南侧一楼。
  联 系 人:梁云凯、任建煌、刘芝松
  联系电话:010-65931354,010-65018877转2420、6666
  传 真:010-65025798

附件二: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销售展位报名表

单位名称(中文):

通讯地址(中文): 省(市区) 市(地盟州区)

农业厅(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展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E-mail:








认购展位数量:
(展位2×3平方米,3500元/个,含3面围板,中文楣板,2支照明灯,售货柜台)

是否使用普通电源 □ 是否使用冰柜 □

序号
企业名称
参展商品
认证证书种类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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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面不足,可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