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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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为做好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和《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现予印发。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局在《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425号)中有关“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和在《关于做好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278号)中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2.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一、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 X 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作用类别】
  【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生产企业】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二、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药品说明书如采用单色印刷,其说明书中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亦可采用单色印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该忠告语必须标注,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警示语
  是指需特别提醒用药人在用药安全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属《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成份】
  处方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应与该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一致。成份含量按每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包、支、瓶等)计。
  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写明成份通用名称及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表达为“本品每X含XXXXXX。辅料为:XXXXXXX”。
  复方制剂须写明全部活性成份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每X含XXXXXXX。辅料为:XXXXXXX”。

  【性状】
  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性状应符合药品标准。

  【作用类别】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类别书写,如“解热镇痛类”。

  【适应症】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适应症书写,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

  【规格】
  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含量或装量。生物制品应标明每支(瓶)有效成分效价(或含量)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体积)。计量单位必须以中文表示。
  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

  【用法用量】
  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量书写。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重量或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用法可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法用量和适应症范围内描述,用法不能对用药人有其它方面的误导或暗示。
  需提示患者注意的特殊用法用量应当在注意事项中说明。老年人或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儿童酌减”或“老年人酌减”等表述方法,可在【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用量(或老年人用量)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在本项目下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已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

  【禁忌】
  应列出该药品不能应用的各种情况,如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禁忌内容不得删减。【禁忌】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注意事项】
  应列出使用该药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等),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用药,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滥用或药物依赖情况,以及其他保障用药人自我药疗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
  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对于是否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相应人群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注意事项内容不得删减。【注意事项】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药物相互作用】
  应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物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必须注明“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按药品标准书写,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相应温度。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可以表述为:XX个月(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执行标准】
  列出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或药品标准编号,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001)-2002。

  【批准文号】
  是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是指经批准使用该说明书的日期。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采用加重字体印刷在【生产企业】项后。

附件2:
             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一、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 X 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
  【规格】
  【用法用量】
  【禁忌】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不良反应】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生产企业】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二、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药品说明书如采用单色印刷,其说明书中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亦可采用单色印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该忠告语必须标注,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警示语
  是指需特别提醒用药人在用药安全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汉语拼音:

  【成份】
  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列出全部处方组成和辅料,处方所含成份及药味排序应与药品标准一致。
  处方中所列药味其本身为多种药材制成的饮片,且该饮片为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只需写出该饮片名称。

  【性状】
  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性状应符合药品标准。

  【功能主治】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功能主治内容书写,并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功能主治范围。

  【规格】
  应与药品标准一致。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计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

  【用法用量】
  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量书写。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重量或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用法可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法用量和功能主治范围内描述,用法不能对用药人有其它方面的误导或暗示。
  需提示用药人注意的特殊用法用量应当在注意事项中说明。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在本项目下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已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

  【禁忌】
  应列出该药品不能应用的各种情况,如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禁忌内容不得删减。【禁忌】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注意事项】
  应列出使用该药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等),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用药,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滥用或药物依赖情况,以及其他保障用药人自我药疗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
  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对于是否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如有与中医理论有关的证候、配伍、饮食等注意事项,应在该项下列出。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X X(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并列出成份中化学药品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注意事项内容不得删减。【注意事项】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药物相互作用】
  应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物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必须注明:“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按药品标准书写,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相应温度。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可以表述为:XX个月(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执行标准】
列出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或药品标准编号,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001)-2002。

  【批准文号】
  是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是指经批准使用该说明书的日期。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采用加重字体印刷在【生产企业】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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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532号),现已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进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任免、奖惩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简称人事教育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委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委托,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部内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事教育司、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单位的事业发展和经营发展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部管理控制情况;

  (七)被审计法定代表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他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四)任职期间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

  (五)任职期间单位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任职期间的决策机构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纪录;

  (七)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的依据、方法、内容和范围;

  (三)任期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状况;

  (四)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收益情况;

  (五)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

  (六)审计评价;

  (七)审计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步骤与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司依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明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审计起止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财务司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

  第十八条 财务司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召开进点会议时送达。

  第十九条 财务司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会同人事教育司组织召开有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关信息系统以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财务司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司在对审计报告、被审计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履职报告、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和研究的基础上,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将报告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等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方面的决策能力、管理水平、经营效果,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情况,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办法规定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有关部门或者其所任职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和人事教育司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4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体育运动加强两国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特别是初级卫生保健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有关年度计划的制定,毛方将由经济计划部和教育文化部共同负责,中方将由文化部负责。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四日在路易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 里 求 斯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姬 鹏 飞            拉 姆 古 兰
     (签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