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6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分类标准”)已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的一次重要改革。为全面实施新分类标准,推进我国油气勘查、开发及储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分类标准培训工作
今年9月底前,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两期培训,培训对象分别为各油田股份公司、油田分(子)公司主管储量的处级(含)以上领导及石油天然气储量评估师;10月底前,各石油公司应完成油气储量套改试点油田的储量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年底前,各石油公司应完成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保证从事油气勘查、开发、油气储量套改和储量报告编写等人员正确理解、掌握和应用新分类标准。
二、清理、修订或制订与新分类标准配套的技术标准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分类标准,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人员,对原有各类储量报告编写要求、经济评价规范等进行清理,根据需要修订或制订与新分类标准配套的技术标准。各石油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全面推进新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开展全国油气储量套改工作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厘清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家底,国土资源部将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套改工作。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套改工作将于8月份展开,于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石油公司要对本公司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探明储量进行全面套改。
四、按照新分类标准进行油气储量报告编写和评审备案工作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油气资源储量勘探、开发评价及报告编写工作应采用新标准,2005年4月1日后提交的油气资源储量报告,应按新分类标准编写,并按新分类标准评审备案。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