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探讨/田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48:16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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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退出问题研究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探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要对因违法经营、不参加年检或者其他原因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其数量是很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经营活动资格的终结。然而,对于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许多遗留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误区和盲点。

企业被吊销执照后的主体资格还存在吗?

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情况:甲、乙、丙三位自然人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意再经营下去,最后人去楼空,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不得不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债权人为追讨其债权意欲起诉,可不知以谁为被告,以该法人吧,执照已被吊销,以股东吧,债务是法人所欠。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不明白执照被吊销后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其实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 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公司从出生(设立)到死亡(终止),其标志是以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答复中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 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从何谈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法院撤销,企业的行政主体资格自始存在。
(三) 刑事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被吊销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如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主体资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该企业为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这与我国现行的《刑法》承认法人犯罪,并可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如《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依法剥夺其继续经营的权利能力,只是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止。在其清算、注销之前,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当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其有违法行为时,仍可以该企业为处罚对象。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产生认识上的偏差,除人们对法律的学习、理解不够外,法律本身也存在缺陷。与之有关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破产法》等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可供操作,而且规定比较原则,不周全,不具体。还有一点,该问题本身就比较冷僻,人们对其接触、熟悉的程度相当有限,在人们的观念中,企业被吊销了执照,就等于已经死亡,而且公司是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主要表现在:
1、《公司法》第192条,“有关机关”指的是哪些,不明确;
2、《公司法》第194条,“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清算组织本身应从何时成立,最长有多长的期限,没有规定。如当事人为逃避债务不去成立清算组织或者拖延成立,应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3、《公司法》第194条,“┄┄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如债权人因种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超出九十日方知有此公告,是否意味着丧失债权,再者, 该条也没有明确超出九十日即丧失债权;
4、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应有一个一般的清算期限,不能久清不结;
5、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应于多长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如不申请,其法人代表、清算负责人承担何种责任;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与第66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间不一致。因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没有解决公司终止的问题,与公司终止的标志“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不是同一概念。
几 点 结 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虽然其法人资格(严格意义上的)已不存在,但其权力能力、行为能力依然存在,只是处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状态,这与民法原理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相通之处。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前,应视为存续,仍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清算组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如欲起诉,可以该企业法人为被告;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的,也可以企业清算组织为被告;如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算的,可以该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怠于清算的,可以该企业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无主管部门且怠于清算的,也可以该企业的全体股东为被告。
几 点 建 议
1、提高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市场经营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树立“生”与“死”同等重要的观念,不能只重视生而轻视死,尤其是在当今企业故意逃废债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努力处理好善后问题,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惩治以合法形式进行逃债的违法行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企业死亡之后有关善后问题不周全、不明确之处,予以明晰。
3、制定一部统一的法规,可取名为《企业终止清算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终止经营后,如何进行善后,内容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法律地位、有谁组织清算、清算组从何时成立、成立期限、清算期限、债权人债权保护期限、其间应履行的法律手续、清算组织及成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等等。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 邮编:265600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注:该文发表于《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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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台政发〔2008〕50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台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 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 职责与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五)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审批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预算计划,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按省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批复与验收有关养护工程,指导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的相关工作。明确有领导分管本行政域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落实乡(镇)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条 县道养护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办事程序、经费下拨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它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同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养护工程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养护工程、日常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配套。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水毁工程等),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及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公路水毁及附属设施修复等经费补助(应列专项经费)的需求。县道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县道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县级财政投入不低于年公里4000元。县级财政投入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由省补资金、县级财政补助、手拖费、乡村二级筹集的资金等组成)。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应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现行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执行现行标准,不得降低。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 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
的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
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
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
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
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
村民监督。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
坏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
县道养护应按市场化模式,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山区、海岛等自然条件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等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 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
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
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和影响通行。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 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2、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3、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4、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5、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6、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9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11月1日  证监发字[1995]169号

上海市证管办、深圳市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

  1995年8月25日,第二次证券稽查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中国证监会、沪深证管办、交易所主管领导和稽查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朱利副主

席参加会议并做了总结。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交

流了近期稽查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步稽查工作。

  会议期间,参会单位分别介绍了近期稽查工作情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第一次证券稽查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单位领导非常重视,组织有关人员在贯彻全国证券、

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单位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加强稽查工作的必

要性、重要性,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把稽查工作列入重要仪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稽

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充实人员

  上交所2月份成立了监察部,现已有人员5名,其中专职人员4名、专职人员中有两名

有专业律师资格。

  深圳市证管办从一些业务处室抽调几名骨干,加强稽查处的工作。

  上海市证管办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研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稽查工作。

  三、深入基层,加强监管

  上海市证管办对本地的上市公司进行了摸底,在管理上与交易所分工合作,重大问题联

合行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金运用方向进行调查,检查资金运用是否按照募集计划

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使用。为做好证券犯罪的防范工作,对有关券商举办法制培训班,帮助证

券商加强内部监管。

  上交所对会员资信状况进行评级,此项工作由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交易所提出具体要求,

各会员单位自愿参加,目前正在扩大评级试点的范围。同时,对本所会员进行抽查,从7月

2日至19日共对20家本地和异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了摸底。

  深圳市证管办着手建立市场监督体系,明确证管办、交易所、登记公司各自的职责。同

时有的放矢地加强调研工作。

  深交所认真做好国债期货的交易、资金监控及5月份暂停国债期货交易后平仓的善后处

理工作。

  证监会着重加强了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管理,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

沪深两交易所的内部管理、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会同司法机关、银行等部门查处了几件影

响较大的案件。

  四、认真细致,做好信访

  交易所、证管办及证监会法律部都非常重视信访工作,在受理投诉、解答咨询、接待来

访及处理来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逐步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最后,证监会副主席朱利做了总结性发言。指出稽查工作是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督

工作离不开稽查。自第一次稽查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对加强监管工作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了支持。各单位在现有条件下积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当

前监管工作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努力维护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不要怕得罪人,证监会、证管办、交易所各级领

导要关心支持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撑腰;

  2、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各项有关政策,把握好政策界限。

  3、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事关整个社会安定,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作态度,要情绪平

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4、各地、各所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充分重视监管工作,交易所处在监管工作的第一线,

工作担子重,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提供资料,大案、要案大家共同查处;

  5、对于工作、调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定性,收集各种案

例;

  6、把与公、检、法的协调作为一个重点,并为之提供必要支持,各方面取长补短;

  7、跨地区的案件,通过证监会来协调,相互之间签署备忘录是个好方式;

  8、增加监管手段,各部门领导要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不但要提供好的电脑硬件,

还要有先进的软件;要注意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9、要注意保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纪律,监管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已。

  与会人员一致表示要认真学习其他兄弟单位好经验,好做法,回去后采取有效措施,贯

彻本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把稽查工作切实加强起来。

  会议商定下一次稽查工作会议将于1995年L1月中旬在深圳召开,会议将由深交所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