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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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129号




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日


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4]794号文《关于上报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防治方案的通知》、哈密地区哈地国土资发[2004]255号文〖关于转发《关于上报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防治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和我市二○○四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检查实际情况,以及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我市《2005年度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加强领导、建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做好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哈密市已成立了以李江副市长为组长,国土资源局王德荣局长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局、建设、水利、交通、旅游、防洪办、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且各局明确职责。结合市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在对市域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发生时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地质灾害的形成主要与暴雨、融雪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相关的特点,确定2005年度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重点防治区,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治理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全市群测群防体系,将防灾任务落实到各乡、镇、场、矿、单位,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从服务做起,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在地质灾害管理方面的职能。逐步完善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以达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目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哈密市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根据以往的巡查、调查工作,哈密市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如下:
(一)哈密市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流域,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
(二)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
(三)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地段,潜在泥石流等灾害。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潜在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
(五)三道岭煤矿区、雅满苏铁矿区、大南湖煤矿区等是地质灾害一般防范区。潜在地裂缝,地面塌陷,采坑边坡滑坡,沙尘暴等灾害。
三、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一)哈密市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流域,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
老哈—巴公路段由于以往采石采土距公路较近,路边岩体已有松动,在汛期如遇洪水或大雨侵蚀的作用,可能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从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和人员伤亡。
新哈—巴公路山区段由于修路时引起路边岩体松动,加之削坡不足,采取的加固措施不够,在汛期和溶雪期,时有岩块、砾石、泥沙滑落,影响交通和人身安全;汛期中的暴雨和洪水,极有可能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从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和人、蓄伤亡。
(三)兰新铁路、国道312线路段:
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等段,由于在修建铁路和公路桥涵时,预计雨量偏少,设计的桥涵孔径偏小,桥涵的数量偏稀,致使铁路和公路沿线的洪灾,泥石流灾害频频发生,特别是红旗村—哈密,哈密—了墩段沿铁路旁分布有坎儿井,由于洪水灾害而引发地面塌陷,了墩—十三间房段由于上游基岩比较裸露,储水能力差,一旦出现暴雨,将会形成洪流,冲毁铁路。国道312线梯子泉至一碗泉之间的乏马滩一带也是洪灾多发区。预计今年汛期及今后以上地段仍是洪灾的易发地段,易引发泥石流,地面塌陷,铁路和公路路基被没陷等灾害,从而造成坎儿井遭破坏,路基被毁而影响兰新铁路和国道312线的正常运行和人员伤亡。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一带:
因山顶常年被冰川和积雪覆盖,在汛期和炎热的夏季,可能由冰雪融水,雨水加上重力的作用而诱发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给居住在山下的农牧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五)市郊一带的砖厂、砂石场:
市郊的砖厂、砂石场主要集中分布在陶家宫乡、二堡乡、北出口国道两侧、哈巴公路西侧,距市区较近,目前大多砖厂生产管理不规范,乱堆废料,也未经压实,土质疏松,加上土地复垦程度低,在干燥多风的4—5月,泥土飞扬,形成大量的浮尘,是形成砂尘暴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六)三道岭露天煤矿采区:
三道岭露天煤矿非工作帮自七十年代建矿以来就出现了滑坡,而1995年4月9日发生的滑坡尤为严重,造成滑坡的原因:一是削坡不够;二是重力的作用;三是地下水的影响。目前有约350万立方米的滑体在春季解冻或汛期将会滑落,给露天矿的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七)南湖乡:
大南湖乡位于库姆塔格沙垄北端,气候干旱、多风、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极少。近几年受全球大气候变化的影响,风沙天气增多,致使该乡农田沙漠化、农田面积逐年减少,同时农田中的有机质及氮、磷、钾等被风吹走,造成农田养分损失、肥力降低,这不但对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形成很大影响,也对人类生存环境产生巨大威胁,改变该乡的地质环境,控制农田沙漠化的扩大,已迫在眉睫。
(八)南湖煤矿区:
大南湖煤矿位于库姆塔格沙垄北端西侧,由于气候干旱、温度高、年降水量极少。自50年代以来煤炭自燃时有发生,产生地裂缝,形成地面塌陷,造成资源浪费,并给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九)雅满苏露天矿采区:
雅满苏铁矿开采始于60年代,现露天采坑深度已达50多米,受采矿爆破作用的影响,使采坑边坡岩石松动,随着采矿深度的增加,采坑边坡岩石压力不断增大,致使采坑边坡岩石出现裂缝,于2004年5月10日发生滑坡,滑坡量达2万余方,造成矿山停产、运输道路改道。
(十)市域内各矿山:
到目前为止市域内的矿山已有190多座,由于人为和自然原因,在矿山崩塌、冒顶、片帮、跑水、自燃等灾害有发生,企业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监测预防治理措施不落实,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域内的各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按照“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防灾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已成为矿山企业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四、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每年的(4—10月份)主要汛期。特别是汛期的(4—9月份)降雨集中,石城子河、二道河,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地段,铁路和公路沿线的洪灾,泥石流等灾害。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三道岭煤矿区、雅满苏铁矿区、大南湖煤矿区等是地质灾害一般防范区。地裂缝,地面塌陷,采坑边坡滑坡,沙尘暴等灾害。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以往的巡查、调查工作,哈密市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制定如下。
(一)石城子河、二道河河谷段防治措施:避让、搬迁、监测、工程治理等措施。
工作安排:由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防洪办联合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天山一带各河谷进行全线巡查,重点是石城子河、二道河河谷段的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区段,由水利局、防洪办负责河谷危险边破的加固和排除於砂及疏通桥涵河道,对河水流量进行长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天山乡负责石城子河、二道河下游的搬迁工作,并建立“群侧群防”体系,加强村民自救能力。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汛前、汛期的巡查、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和灾情速保制度。如有险情及时上报防灾领导小组。
(二)哈—巴公路段防治措施:具体由哈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天山中高山区段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危岩边坡,放坡削坡要达到设计要求,松散地段要进行加固;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雨天禁止车辆在危险地段停留。(2)公路两侧200米内禁止采石取土。(3)及时清理堆积的废碴,排除隐患。(4)对路基进行加固并疏通桥涵河道。
工作安排:由哈密市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联合在汛期到来之前对新老哈—巴公路进行全线巡查,重点是山区段的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区段,具体由哈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危险边坡的削坡和加固,并设立警示牌,对阻塞的桥涵河道及时进行疏通清理。养路工人平时应加强巡查,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兰新铁路,国道312线路段防治措施和具体工作:
铁路、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管辖地段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防洪措施,要根据历史和近年来的洪水流量记载,重新设计修建桥涵,并疏通现有桥涵、渠道,保证泄洪通畅;对有些路基要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其抵御洪水的冲刷能力;在其上游修筑排洪渠道,以确保铁路和公路的安全畅通。哈密市国土资源局、铁路和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汛前汛期的巡查和预报工作。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一带防治措施:避让、搬迁、监测和工程治理。
具体工作:由西山乡和德外里乡负责,对居住在山区的农民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农牧民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和雨季河谷水量监测,发现险情及时预报,做好隐患区附近居民的搬迁工作。发现灾情及时报告市防灾领导小组。
(五)市郊一带的砖厂、砂石场防止措施:①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协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对违法占用土地和耕地乱采滥挖行为,违法开采生产、经营的砖厂、砂石场依法取缔。②规范砖厂、砂石场的管理,防止乱采滥挖;③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同时要加强砖厂、砂石场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明确砖厂、砂石场开发治理责任,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监督力度。
(六)三道岭露天矿采区防治措施:具体由哈密煤业集团负责预防治理工作①要成立防灾领导工作组,制定防灾工作措施;②继续采用清方减压,疏通老窑水的方法。③对滑坡区要设置警示牌,派专人24小时观察预警。④一旦发生滑坡就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疏散人员,撤离设备,绝对不能造成人员伤亡。国土资源局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七)南湖乡防止措施:①首先应从解决该区缺水问题入手,遵循地下水、地表水联合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确定上游地区的用水配置方案,特别要充分发挥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的作用,以改变大南湖乡一带的干旱、缺水现状;②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增大防护林带的种植面积,保护天然植被,提高抗风防沙能力;③在农业上,应根据现实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农业作物布局,采用先进节水灌溉技术,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具体工作由南湖乡负责。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八)南湖煤矿区防治措施:具体预防治理工作由矿区所在的探、采矿权人负责。①加强矿山监测,发现煤炭自燃苗头及时上报;②对已发生的煤炭自燃区和产生地裂缝,地面塌陷区域,要及时采取填埋、压砂等有效措施阻断空气流通;③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加强对矿区的保护。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部门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九)雅满苏露天矿采区防治措施:
雅满苏铁矿开采始于60年代,现露天采坑深度已达50多米,受采矿爆破作用的影响,使采坑边坡岩石松动,随着采矿深度的增加,采坑边坡岩石压力不断增大,致使采坑边坡岩石出现裂缝,企业加强矿山。
(十)市域内各矿山防治措施:
各矿山企业(探、采矿权人)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矿山(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①按设计要求,合理、科学开采;②领导重视,加强防灾安全工作,矿山设专职安全监测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③合理堆放废渣,清除已堆放在矿体上盘的荷载;④井下开采矿山做好通风工作,合理布置安全矿柱,对顶板不稳固岩层应打锚杆加固;⑤加强日常的监测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5年度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管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确立地质灾害预防责任人,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监测,及时预报,提前防治,切实做好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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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 52 号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
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
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第六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四)提供咨询服务;
(五)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
(二)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待)岗人员、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二)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补助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的时间,及申请者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四章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按月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城乡居(村)民按实际月收入计算收入。城乡居(村)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费;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支出赡养(抚养)费,如果被赡养(抚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
(抚养)费除以被赡养(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一类保障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结合当地下列因素: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 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应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负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
(一)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数,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支出预算计划;
(二)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编制每月(季)实际发放保障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月(季)支出计划定期拨款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程序负责发放;
(三)县民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县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月支出月(季)报表;地级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省财政部门、省民政部门报送本市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下半年支出半年
度报表;
(四)保障金的结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度保障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二十五条 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照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保障对象分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册(含家庭人员、收入来源、领取保障金时间等),并根据家庭人员和家庭收入增减变化进行调整,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该设置保障资金明细帐;
(三)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发放保障金时,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年××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并以此作为财务记(入)帐的原始凭证;
(四)保障金的支出,列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用于反映城乡居(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六条 保障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县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
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保障金发放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除城市“三无”人员为一年,其它人员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每月将本级负担的保障资金足额下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按规定发放。保障对象持《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每月按规定日期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 每月保障金发放结束2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年××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附本或复印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保障金变更转移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必须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停发保障金的对象必须将《领取证》交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回县民政部门核销;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的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进行再次审批。
第三十九条 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最低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 对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保障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烟叶生产基地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烟叶生产基地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 2006 〕 64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 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为实现烟叶生产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安顺市烟叶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烟草系统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 暂行 ) 》等管理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叶基础设施建设是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改善基本烟田基础设施,提高烟地综合生产能力和烟叶质量,实现烟叶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凡属规划确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烟水配套工程和集约化烘烤工程为主,适当考虑田问道路和小型农机具推广。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包括雨水蓄水工程 ( 水窑、水池 ) 的新修、小塘坝整治、提灌引灌工程新建,以及配套田间灌排水设施 (沟渠、管网) 的建设;二类为烤房,包括新建标准化密集烤房、普通烤房改建密集烤房;三类为烟路,包括烟田间的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的建设。
第三条 烟叶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科学论证、制定规划、编制预算、筹措资金、搞好试点、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确保效益”的指导思想及“统筹规划、烟农自愿、合同管理、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分期实施、建管并重”的工作原则进行实施。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在项目实施中必须“统一建造规格、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验收办法”,实行申请制、申报制、验收制和责任制的“四制”管理。
第五条 项目权属和管理:由村 ( 组 ) 以及跨村联合建设的蓄水池、小塘坝、管网、渠系、提灌站等公共水利设施,所有权、管护权属村 ( 组 ) 或签订合同的烟农;户建项目的产权归烟农,如密集烤房、水窑所有权、管护权属烟农;烟路所有权、管护权属村 ( 组 ) 。
第六条 项目资金投入方式。烟水、烟路建设资金实行烟草部门、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补贴投入,不足部分由受益农民以投工投劳和投资的方式补足。
密集烤房建设资金实行烟草部门补贴,不足部分由农户补足。
第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烟草行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试 行 ) 》 ( 国烟财【 2005 】 768 号 ) 及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分为规划设计、立项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按照“烟农或村 ( 组 ) 提出工程建造申请→批准申请→立项 ( 年度实施计划 ) →项目设计→项目预算→预算 ( 年度实施计划 ) 上报审批→项目合同签订→登记造册→项目公示→项目施工→项目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竣工验收→上报验收申请→市级复查验收→项目结算及兑现补贴→项目专项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上报审批→项目决算终结→项目建档”的程序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县 ( 区 ) 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烟草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办、农业局、烟办、农机中心、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局、气象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
( 一 ) 规划基本烟田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预算。
( 二 ) 组织、协调、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 三 ) 协调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及时到位。
( 四 ) 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
( 五 ) 考核《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目标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 ( 单位 ) 的主要职责:
烟草部门主要负责烟水配套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本部门的投入资金到位,与相关部门搞好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密集烤房工程。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烟水配套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烟办主要负责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各环节、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牵头与烟草、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及基本烟田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农办、发改委、财政局、农机中心、交通局、农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人力、技术、资金等资源整合及项目整合,确保整合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监察局、审计局等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县 ( 区 ) 烟草部门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密集烤房工程立项、实施、验收;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管理、本部门投入资金的计划编制、筹集、划拨、管理监督等。
( 一 ) 市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拟订全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烤房建设总体规划。
2 、汇总、上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3 、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4 、审批下达各县 ( 区 )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5 、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展及运行质量。
6 、组织对县级工程项目抽查验收。
7 、申报上级补贴资金。
8 、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审计。
9 、收集、汇总、上报各项资料,做好全市烟叶基础设施项目的档案管理。
( 二 ) 县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拟订本县 ( 区 )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烤房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 、按照已审批工程项目,做好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
3 、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管理的培训、指导工作。
4 、加强工程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5 、配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工程项目的全面验收。
6 、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项目补贴资金情况。
7 、负责建立健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档案及管理。
8 、按时向上级报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各项资料。
9 、总结、分析本县 ( 区 )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
10 、其它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对应基本烟田保护规划布局,必须是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规划内,以五年为限,按照现行种植计划面积的两倍进行编制,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条件:符合安顺市烟叶生产总体规划;符合“三基本” 原则: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基本烟区、基本烟田、基本烟农内进行规划和建设;基本烟田获政府批准。同时,在规划和实施中,要突出“三优化 ”即优化烟农、优化烟地、优化布局;做好“三个结合”:即与烟区轮作结合、与三小工程、与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坡改梯工程相结合。
第十三条 烟水配套和烤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区应先考虑集约化高、烟地集中连片高、烟农相对集中稳定、可持续发展好的烟区。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以村为单位,坚持成片集中,实现成片开发,体现规模效益。工程规划必须明确权属,到农户或村组。基本做到规划一个乡 ( 镇 ) 、村,解决一个乡 ( 镇 ) 、村。
第十五条 烟水工程规划应按照科学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小水窑 ( 池 ) 建设为主,小塘坝治理、配套沟渠、管网 ,自流引水灌溉与提灌结合,采取拦、引、蓄、提、灌等综合措施。做到经济、实用、节约,充分发挥工程的作用和效益。
第十六条 烟水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由水利部门分类编制,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必须按照水利行业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267-2001 和《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 --1999 的规定执行,同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按照烟叶生产需水量计量灌溉定额,单个工程容积为:水容容量 30-60 立方米,水池容量为 60-200 立方米。
第十七条 新建密集烤房工程建设标准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标准为 2.7 × 6 米 , 装烟 3 层。对旧普通烤房进行“小改密”改 造,提高烘烤容量,具体参照《贵州省烟叶烘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 指南》。凡完成农村电网建设的烟区,种烟面积达 10 亩以上的烟农,原则上不能再新建其它规格的普通烤房。
第十八条 烟路建设以方便基本烟田内的机耕作业为重点,以机耕道为主。
第十九条 规划项目应对安顺烟叶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直接发挥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水窑 ( 池 ) 、烤房建设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实现“统一设计、户建、户有、户管、户用” 。
第二十条 规划项目应科学合理,设计标准规范,内容详实可行,规划方案经过可行性论证。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项目背景
( 二 ) 建设区域与建设条件
( 三 )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 四 ) 工程技术方案
( 五 )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 六 ) 建设进度与投资进度
( 七 ) 效益分析
( 八 ) 项目管理
( 九 ) 规划项目区域分布图
规划内容文字要求涵盖区域内的自然情况、社会及经济状况、 烟田小型水利工程配套的必要性、水文地质情况、工程规划措施、分年度实施方案和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概 ( 估 ) 算计划,分年度实施计划表,表格中应填写清楚规划到乡 ( 镇 ) 、村的烟田面积和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方案及投资计划方案。
规划图件要求在县级 1:50000 的行政区划图上建立图斑分布点,并标明烟 (粮)田的规划面积。

第四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实行年度实施。规划项目前,户建项目由烟农、联建项目由村 ( 组 ) 、跨村项目由受益村 ( 组 ) 向当地烟叶收购站提出书面中请,县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进行规划立项。
第二十二条 经可行性论证后的规划项目,且符合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以县 ( 区 ) 为单位,按年度规划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于每年 9 月 1 日前向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申报次年的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资金预算,进行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建设规模
( 二 ) 建设区域
( 三 ) 建设工程及效益
( 四 ) 工程施工设计图
( 五 )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 六 ) 投资预算编制及资金筹措方案
( 七 ) 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
( 八 ) 工程项目管理
( 九 ) 工程配套设施分布图
( 十 ) 其他 :
1 、烟农提出修建小水窑的申请。申请书中应约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时间、规格及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等,并由村 ( 组 ) 盖章和烟农签字。
2 、乡 ( 镇 ) 、村 ( 组 ) 提出修建水池、小塘坝、提灌站及配套沟渠、管网灌溉设施的申请。属乡 ( 镇 ) 、村 ( 组 ) 组织烟农建设的工程项目,申请书中应约定建设时间、要求及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等,并由乡 ( 镇 ) 或村 ( 组 ) 盖章签字。
实施计划内容文字要求,要包含区域内的自然情况、社会及经 济状况、烟田小型水利工程配套的必要性、水文地质情况、工程设计、工程概 ( 预 ) 算 ( 按照水利部门概 ( 预 ) 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施工管理及进度计划 ( 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管理完成工程的总工期及分月进度计划安排 ) 、工程后评价 ( 工程完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 。
实施计划内容图件要求,应在乡 ( 镇 ) 级 1:10000 或 1:50000的行政区划图上建立图斑分布点图,实测地块平面布置图 (1:2000 或 1:5000),设计建 ( 构 ) 筑物的平剖面图。
第二十四条 各县 ( 区 ) 烟水、烟路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认,报经省级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各县 ( 区 ) 烤房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烟草专卖局 ( 分公司 )投资管理委员会 (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 ) 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 公司 ) 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更改。按照已批复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层层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后,根据申请,县级烟草专卖局 ( 生产部 ) 与受益烟农、村 ( 组 ) 等单位或个人签订项目补贴《合同》 ( 一式三份,即:烟农或受益村 ( 组 ) 、县局 ( 烟叶生产部队市局 ( 分公司 ) 各一份 ), 合同中应明确产权权属、项 目建设内容、规格、标准、造价、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对应基本烟田编码及建造标识 ( 项目类别一项目编码 ),作为补贴资金支付和项目结算的合法凭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应按期完成,项目工程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确保在烤烟生产中能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 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已审批计划,批复下达各县 ( 区 ) 烟水配套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市烟草局批复下达各县区密集烤房工程及其他工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行招投标制及工程监理制。市、县 ( 区 ) 烟草、水利部门应与有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外聘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协调配合组成质量监理和检查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烟水配套工程由水利部 门组织实施,密集烤房工程由各县 ( 区 ) 局 ( 烟叶生产部 )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实施中要落实到村 ( 组 ) 和农户,要建卡登记。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采取群众与专业队伍结合,大额及独立投资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投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年度所有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必须以乡 ( 镇 ) 或村、组为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数量、地点、责任单位 ( 或责任人 ) 、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受益农户名单及受益烟田、工程造价 ( 或补贴金额 ) 。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施工单位 ( 或烟农 ) 要将建造标识用红色油漆书写 ( 或镌刻 ) 在项目明显位置。建造标识用统一的编码表示。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工序过程验收和逐级验收制,项目重点工序要进行过程验收,项目竣工后要实行逐级验收。项目建设方提出验收申请 ( 农民自建小水窑工程,土石方开挖完毕及项目竣工都必须进行验收 ),由各县 ( 区 )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烟办、水利、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全面验收 ( 对建设项目进行 100% 验收 ) 。各县 ( 区 ) 验收完毕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烟办、水利、农业、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外聘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及人员共同参加的验收组,对各县 ( 区 ) 进行复验,对工程项目按项目建设点 100% 进行复验,市级验收完毕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具体参照《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及验收办法 ( 试行 ) 》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主要内容 :
( 一 ) 工程是否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是否与实施计划一致;
( 二 )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三 ) 各种蓄、引、提工程进行作业运行验收,水窑、水池要进行实际测量和 “满水”验收;
( 四 ) 公共水利设施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程效益是否发挥较好;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验收完成后,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写《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
( 一 ) 项目实施、验收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整理好的工程图纸、图片等资料。
( 二 ) 建立项目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及 GPS 信息、受益面积、工程项目编号、开工、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单位 ( 个人 ) 、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额、工程项目权属、对应的基本烟田编号等。
第三十六条 各县 ( 区 ) 局 ( 烟叶生产部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入员要对验收项目进行统一编号,按国家局规定加盖绿色中国烟草验收标识,并向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列资料:
( 一 ) 全县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及竣工验收报告。
( 二 ) 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 三 ) 项目档案。
( 四 ) 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 五 )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市级对实施项目工程 100% 进行复验。
第三十八条 复验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是否按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工程布局、规模、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 二 ) 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 三 ) 项目合同签订情况、项目档案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工程的验收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 四 ) 工程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 五 ) 管理制度建设。


第七章 项目资金补贴

第三十九条 烟水工程项目资金补贴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补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国烟办[2005]768 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 烟草行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和《贵州省烟草系统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补贴资金兑现。市级验收组验收核实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兑现原则:
( 一 ) 必须签订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
( 二 ) 兑现前必须先张榜公示。
( 三 ) 以项目工程实测量计算并兑现补贴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工程补贴标准
( 一 ) 烟水配套工程补贴标准:按工程投入总额,烟草部门补贴 7O %,政府及相关部门、烟农补贴 3O % 计算。
( 二 ) 烤房工程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市烟草局 ( 分公司 ) 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补贴资金兑现方式、程序及办法,具体见《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 项目产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完毕,签订产权移交协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各县 ( 区 ) 人民政府办理并颁发产权证书。
( 一 ) 小水窑产权归属烟农。
( 二 ) 村 ( 组 ) 联建项目产权归属建设主体或签订合同的受益烟农,也可经烟农或村民大会协商一致后办理为村 ( 组 ) 集体产权证。
( 三 ) 跨村或跨乡的主体项目的产权,可在项目实施协议和产权证书中明确合理划分,联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提、引、蓄等工程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产权使用证;水资源产权则由水利执法机关办理有关水资源使用证明;提、引、蓄等工程的有关设备、设施的产权证则由烟草和相关部门办理。


第九章 运行管护

第四十六条 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七条 水窑的产权归农户,直接由农户负责管理维护;小塘坝、沟渠、管网、提灌站、田问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产权归村民委员会或村组等集体所有,由村、组、实施主体牵头,制定管护制 度与受益烟农共同管理、维护,可向受益农户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烤房的产权属烟农,直接由农户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逐个编号,必须完备建设及验收标识。
第四十九条 各县 ( 区 ) 局 ( 烟叶生产部 ) 应对竣工项目全面建立档案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业主姓名、业主电话、建设规格、工程造价、补贴金额、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受益面积、项目具体地址、项目点 GPS 信息 (GPS 信息统 一采用 dd.ddddd 数据格式,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数据 ) 、对应基本烟 田编码、竣工项目数码图片 (1024 × 728 像素 );烟农申请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修建质量跟踪管理记录表;建设验收申请表,验收登记表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